我對稅務人權的親身感受

中小企業負責人  陳光治
  民國六十四年,我設立公司從事鋼鐵買賣,當時公司登記為買賣業,因此在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一直依照買賣業的稅率。

  然而,在民國八十四年,因稅務人員的疏忽,稅務機關誤以為公司沒有繳交帳簿,於是逕行核定公司應繳稅金,課徵比原來高約五倍的稅金。

  經過我提出異議之後,稅務人員後來也找到公司所繳帳冊,坦承疏失,願意依原本應繳稅率核課稅額,然而,其主管卻不願意更正錯誤從輕課稅,且為達其課處重稅目的,另以二次加工業的名義,核課我公司高達約五倍的稅額,還恫嚇我說,如果要繼續跟他爭訟,他就要連續幾年好好查查我公司的帳。

  個人覺得不公義的是,只因為當年稅務人員的過失,和不願承認錯誤,不為人民著想的稅務主管,我就必須糾纏在這件無端生出的稅務訴訟,而不合理的還有,為了這個稅務爭訟,我還要先繳交應繳稅額的一半約四十五萬元,我才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素以民主自豪,但若行政或司法官員沒有「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的信念,那麼即使憲法有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訴訟權的規定,亦屬枉然。真的很期盼政府多為人民設想,修改不合理的稅法或訴訟程序,政府機關能改正心態,以蒼生為念,讓我們台灣成為世世代代子子孫孫都能安居樂業的真寶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