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的期待與展望

崑山科技大學環境工程系助理教授 曹俊文
  

我國立法院於2010年五月十八日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雖然公佈後還需兩年時間才會實施,但至少已經為提升全民環境道德及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與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此法之修訂,主要是因為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生態破壞,物種滅絕,石油能源及天然資源日漸短缺,目前已威脅到人類及環境之存在。因此,如何讓全民認知到環境問題的嚴重,並如何改變人類行為使其了解環境保護的重要,除了積極發展科技結決問題外,更重要的就是落實完整的環境教育。簡略來說,各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等單位,每人每年必須接受4小時環境教育之課程,未能依法實施者,將會被處以罰款或強制參加環境講習。理想上,將來可以推動至全民各階層,皆能接受環境教育。

  然而,以目前之法案內容仍有些要注意之處,例如:

  1. 涉及環境教育相關政府機關之整合。環境教育之主管機關在中央是環境保護署,雖然法條中已列出許多在職務上已有環境政策執行相關的機關,但是其業務皆有其單位之特殊性,當各機關在執行其業務過程中,是否可以真正與環保署所提之環境教育綱領來整合,仍值得觀察。
  2. 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可以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對認證之標準應要能清楚界定,倘若認證之標準過高,將造成僅有少數單位可以認證之狀況,有違教育普及之理念;如果標準訂得太簡易,也會造成認證單位過多且難以掌控,造成未來環境教育之浮濫。因此,應可從已有設立環境相關科系之學校或已有從事環境教育相關業務之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可先行考慮。
  3. 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環境教育人員可以依其學歷、專長、考試或所受訓練予以認證。然而,對已從事環保工作且已得獎或有實際成效之人員,如環保署所遴選之「對環境保護有功之教師」或各縣市政府所提列對環保工作有實際成效者,應也可以納入考量。

   任何法律條文皆有其時空背景之需求,以目前而言,環境教育法之訂定,無疑是對目前減少環境污染、提高國民生活水準、與世界環境保護行動接軌,最快速且有效之方法。然而更重要的是,期待此環境教育法可以讓國民能學習如何尊重生命、維護生態,進而達到環境永續之目標及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