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小編制談小學教師的教育人權

台北縣樹林市文林國小校長 張濬哲

壹、個人從事教育的經驗與想法談:

   個人自民國60年從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後就在國小服務,常感到在國小服務是被忽視的一群教育基層工作者。從我國目前的教育體制與教育政策來看,國民小學不論在教職員工的編制、學校經費的編列、教師薪級的實質待遇、教育的專業對待、教學工作負擔方面、教師進修權利等,與其他的教育單位比較起來實在有相當的距離;尤其國小教師的社會地位以及在教育領域中的工作成就與滿足感等,在多次的社會地位調查中與中等學校教師確有一定的距離。在教師法與師資培育法頒佈以前,部分國小教師認為到國中、高中服務是向上流動的一種方式,他們認為由國小到國中或是高中服務不只在待遇與工作量方面比國小好,同時也是社會地位的向上提升的一種方式。如此一來國小教育變成中等教育的下層教育機構,實在令人非常沮喪。個人以為這並不是國小教師不努力或是不盡職所造成的現象,這很可能是現行的教育政策與教育制度,對於國小教育的漠視所造成的影響,不只是社會大眾有這樣的誤解,就連在國小服務的教師也受到影響。在師資培育法頒佈以前國小的師資培育與中等教育的師資養成,在學歷上本來就有高低的差別,國小主要由師範、師專畢業的的師資擔任,而中等教育則由師範大學與大學的畢業生擔任,因此,國小教師在先天上就矮人一截。再加上國中小的教育經費係由縣(市)政府負責,而高中教育由省(市)政府負責,高等教育由中央負責的教育經費分工的原則下,國小教育經費受到忽視是必然的現象,除了台北市的國小是單位預算已外,其餘縣市的國小預算均是統籌預算,編列在縣市政府的教育局。所以國小的教職員工編制與經費編列都是「小人一等」。近年來中央對於地方的財政雖以專案補助的方式,挹注國中小教育經費而略有改善,但是財政的基本結構不能改善,則國小教育就不能正常發展。像教育部所公布的國民小學編制員額標準,本來與國、高中就有差異,各縣市政府不但不能依編制執行反而以行政命令縮減編制員額,使原本就不公平的國小教育更加雪上加霜。當然這種不合理的教育人力編制與教育經費資源分配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他們把國小、國中、高中職各個教育階段的學校,當做是教育的層級去從事教育人力規劃與教育資源分配,如此不只違反教育分工的原則,對於國小教育不僅是不公平,同時更阻礙國小教育的發展。

貳、從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公布以後

   另外,在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公布以後,同樣是大學畢業的教師在進入不同教育階段的學校服務以後,根據現行的國民教育法與高級中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令,就會有不同程度的差別待遇,不論從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的專業發展或是工作權的保障來講都是不公平的。

一、從教育基本法第四條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其中有關年齡條件的意義,以個人見解是指各教育階段的學生受教育機會是均等的,也就是各級學校的發展機會是相等的,絕不會因其是國小教育而跟其他教育階段的學校有差別待遇。

二、以教師法的內涵來看,不論是教師資格的檢定與審定、教師的聘任與待遇,都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專科以上學校區分為不同的兩個系統;而在教師的權利義務、進修研究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則都是一樣的。

三、若是以師資培育法與其相關的教師登記與檢定辦法而言,高中以下學校教師都必須是大學畢業,而國小教師需修習四十學分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學校教師則修習二十六學分的教育專業科目,才能取得實習教師之資格;並經實習期滿且通過教師檢定者,始能獲得合格教師之資格。因此不論各級教育階段的教師修習的教育專業科目為何?但所有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其資格之取得都必須經相同的程序始能獲得合格教師之資格。

   但是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令與行政命令中,處處可看到把國小、國中、高中的教職員工編制、待遇、行政人員的職級等做不同等級的劃分。雖然個人以為這可能是由於各級政府的教育經費寬鬆有別,或是受到以往傳統的差別影響,無法在短時間內改變現狀,但是以邁入21世紀的教育規劃來講,確實是需要做相當程度的檢討和改變。

參、由目前國小編制分析   

自從教育改革聲浪高漲以後,許多縣市政府爭取教育之主導權,部分縣市國中被改制為完全中學,甚至縣市政府自己設立高職(台北縣),而以前的省立高中劃歸中央改為國立高中,以往省辦高中,縣(市)辦國民教育的教育分工已被打破,教育的權限劃分為中央與地方二級。值得一提的是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的議題正在研議,因此在可見的未來不論是國小、國中、高中職很可能都隸屬在同一層級的縣市政府下,也都是適用同一部的教師法、師資培育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但為什麼在教職員工的人員編制會有不同的等級,待遇方面表面雖然看起來是一致的,但實質上卻有許多不公平的地方:像國中以上的超時鐘點費(國小是包班制沒有超時鐘點費),每週授課分鐘數(以導師之每週教學分鐘數為例:國小、國中、高中授課分鐘數均不相同),每節鐘點費與主管加給等的分級,當然還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去探討。以個人的認知在教育方面應以弱勢或幼小為最主要的照顧對象,但目前教育經費的編列,完全是以倒三角形的結構去分配教育預算,不論是學校數、學生數、教師數或是學校規模最需要照顧的小學教育反而獲得最少的教育資源。因此不論是編制或設備都是需要再探討的。先前個人也曾請教過有關的教育或人事人員,為什麼國小的編制是最少的(幼稚園每班二人)?各級學校教師編制的理論基礎是什麼?但主管機關都沒有給國小教師一個合理的說明。

   先不論教師的編制為何?就是與教學無關的職員編制也是極為不合理,職員(包括人事、主計、幹事、校護等)的工作通常是屬於學校行政支援,但是編制數既不是以班級數為編列的標準,也不是以教師數或是學生數為編列的基準,如果以工作量來講則更是不合理;

   更可笑的是學校工友與技工的編制,大家都知道工友與技工是從事庶務工作,他們的編制既不是以班級數、教師數或是以學生數為標準,更不是以學校校地面積的大小或校舍樓地板的多寡去衡量,所有的編制都是國小就「小」人一等去編制與設計,不但未依據現實編列更談不到學理的根據。閩南有句諺語說:「一隻牛被剝好幾層皮」,好像就是這種狀況吧﹗難道就是因為在小學服務就一定要比其他的教育單位「小」人一等嗎?在教師法中明文規範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其中對於教師的工作權與專業權更是加以保障。但依國民教育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各縣市政府的行政裁量的結果,不但侵犯到國小教師的專業權與工作權同時也使國小學生的受教權受到傷害,影響國小教育的健全發展。

肆、呼籲教育主管機關重視國小教師之教育人權重新檢討國小編制

   個人認為在許多教育論著中,均提到國小教育是最重要也是最基礎的教育,對於國小教育應給予最多最好的照顧。但在教育現場上,處處可發現國小教育是最底層教育的事實,教育主管機關在各項行政措施中,把各級教育設計成教育層級概念,而非教育分工的理念。

   在各項教育政策中,都有提到國小基礎教育的重要性,事實上從各級學校的校舍規劃、設備標準、教職員工的編制、預算編制等,均處處有教育層級的痕跡。目前國小編制的不合理現象,已是不爭的事實,教育經費之編列在在顯示教育資源分配之不公,像是台北市、高雄市與台灣省各縣市間有別、國立、市立與縣立學校有別,我們特別重視國民小學的教育,因為它是屬於基礎教育、義務教育與全民教育,對於國民基本教育之建全發展有莫大之關係。

   根據憲法第一六0條之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之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再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之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相信有識之士絕不會以政府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因素,成為致使地方教育經費短絀之理由,因為國小教育是屬於全民教育,全國所有的小學生應受相等對待之教育資源與品質,如此才符合教育機會均等的原則,符合維護國小學生受教權的原則,符合公平與正義的原則。 因此,建議由幾個方向去建立國小的合理編制:

一、應建立教育法令的法律地位 目前教育行政機關最為人詬病的是:對於教育法令制訂的不切實際,致使許多教育法令之規定,讓許多地方政府窒礙難行;其次是對教育法令執行的妥協心態,致使教育法令的法律地位鬆動。以國民教育法為例,許多地方政府都以財政困難為理由打折執行,這不僅影響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同時也影響政府的威信與信心,這是對教育最大最壞的不良示範。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訂定教育法令時應量力而為,同時要有維護教育法令法律尊嚴的決心,並嚴格執行。

二、建立學校各項編制之合理計算基準: 學校編制之合理計算標準,大約有下列數項可作為編制之基準:

  1. 教育階段:(依受教對象年齡差異分為:國小、國中、高中)
  2. 學校規模(包括:學生班級數、.學生人數、.教師人數、.教職員工總人數)
  3. 校地面積(含校舍樓地板面積與操場)
  4. 學校設備標準(除普通教室外的教學設備與專科教室)

學校經費(包括學校人事經費、經常經費、學校經費總數) 因為學校中之編制,不外是1.行政組織編制(處、室、組編制)、2.教師編制、3.事務人員編制(專任組長、幹事)、4.護理人員編制(護理師或護士)、5.人事人員編制、6.會計人員編制、7.庶務人員編制(技工與工友)等,而這些編制的性質,有些是相似的但有些也是不太一樣,目前國小編制與國、高中編制之比較討論中,我們就發現有些編制的制訂確實不合理,不僅沒有學理的依據更不符合教育現況的須要,它們把政府機構的層級觀念帶進學校教育組織中,個人以為確是非常不適合。因此必須建立各級學校各項編制的合理計算標準才能使國小編制合理化。

三、建立各級學校教師合理的授課時間數: 在各項研究與訪談中,我們發現不只國小教師反應授課時間數的不合理,就是國、高中教師也在反應授課時間數的不合理。國小教師主要反應其每週授課時間數比國、高中教師超出甚多,各項兼職(非主任、組長)都無法減課;國、高中教師則認為他們在學校因教授科目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像國中教師間每週就相差六節,高中教師間亦相差有六節之多;而班級導師減課四節,各學級級導師減課二節,專任輔導教師減課四節,協助行政教師減課人數與節數,技藝班帶隊教師減課人數與節數,國中教師相較於教授同一科目之高中教師每週多授四節等等。像這樣國小、國中、高中各科教師教學節數的差異;國小與國中行政兼職減課規定之不同,不知道有沒有學理的依據與事實上的需要,是否能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都是有待教育行政機關去釐清去說明,學校編制數絕對會影響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與行政工作,這在教育基本法、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師施行以後,都必須作根本的變革,有建立各級學校教師合理的授課時間數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