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的人權法制教育

工業技術研究院 經理 楊漢明
  

在看到少數檢察官違法濫權以及稅務人員不實課稅的報導,不禁想起自己親身經歷的範例。事情發生在民國95年3月5日,當時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楊梅分隊兩位員警在國道1號93公里新竹交流道北上匝道的路邊,技巧地利用圓弧形匝道隔音牆隱藏,使進入圓弧形匝道的車輛駕駛看不見警車,並在匝道口的紅綠燈轉成綠燈時,舉手示意最前面的車輛暫時不得起動,使得後面看不見警員手勢的車輛,誤以為最前面的車輛沒注意到綠燈已亮,趕時間的駕駛就會想繞過前面車輛前行,起步後順著匝道轉彎,立刻被警察開出行駛匝道路肩的罰單。並且如法炮製的,連續在此處開了罰單給後來的汽車駕駛人。

  少數警察為了爭取業績,使用不當手法開罰民眾。於是個人在95年3月16日,針對此案向新竹監理所提出申訴,但是新竹地方法院將異議駁回。接著在96年1月31日提出抗告,獲得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新竹地方法院原裁定,發回重審。但是新竹地方法院又另覓法官辦理,仍然維持原判。

  由於員警在法庭上謊稱:『當時我們剛好經過那邊,看到有一部其他車行駛路肩,就停車攔查。剛好又看到抗告人駕駛車輛行駛匝道路肩,-------。』,因此個人第二度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並指出該員警已經涉及偽證罪。最後竟是高等法院出乎意料的判決:『指出在新竹地方法院的原審筆錄中記載:當時員警提出的汽車違規照片,經抗告人於原審確認無誤』。真是太離譜了!警察提出94年(事發當時前一年)不相干的照片,居然抗告人會當場確認無誤,真是天下奇談!原來書記官也會做不實的筆錄記載,實在是令人難以置信。

  少數警察為了衝業績、拿獎金,竟然侵害人權至如此的地步!雖然這僅是個人經歷的小案例,但是許多類似執法者違法犯紀的情形卻屢見不鮮,這對整個社會國家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民眾對執法者以及國家法制的不信任,造成整個社會秩序的脫序現象,也反映出國家的民主法制是否落實保障人權。很遺憾的是,我們國家在這方面仍有許多改善的空間,除了凝聚民眾的力量為人權盡一份心力外,更需要政府機關落實執法者的人權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