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工作與人權

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警員 李建榮

  在這個講究人權的時代裡,警察工作是最沒有人權的一種工作。雖然我從警只有三年七個月,但是我卻有很深的體悟。

  於服務霹靂小組期間,有一次我跟同事巡邏途中口很渴,經過便利商店於是進去買飲料解渴,看起來再平常不過的事情,卻有無聊的人將我手拿飲料步出便利商店的畫面拍下來,然後跟警局高層檢舉,說我勤務中偷懶買飲料,於是我就被處分了。警察也是人啊!難道警察就不能口渴,就不能買飲料,香港的警察還有明定下午茶時間呢,大搖大擺坐在茶樓裡,吃著港式點心喝著港式飲茶,為什麼台灣的警察買個飲料、便當就要被處分。一樣是警察為什麼台灣警察挺而走險貪污的人那麼多?為什麼三天兩頭就有電視新聞報導某某分局警察集體收受賄賂?因為台灣警察的薪水太低了!香港、新加坡、泰國、日本、美國、加拿大、紐西蘭等國家警察的薪水都比台灣高,一樣是警察、一樣執行公權力、一樣拼生命抓壞人、一樣拼生命保護人民,難得台灣警察的命就比較低賤,為什麼台灣警察的薪水那麼低?

  公務人員服務法是立法委員三讀通過、總統宣布的,公務人員服務法明文規定公務人員每年有五天事假、二十八天病假,然而警察卻不然,只要你請病假,你努力了一整年都化為烏有,請一天病假你的考績就註定要被打乙等拿不到甲等;只要你請事假,你的考績就註定要被打丙等。警察不論是生病或是臨時有事都只能消耗自己的特休來請假,事假、病假是看的到吃不到的。難道警察就不是人不能生病、不能臨時有事請事假。

  馬總統於2009年五月所簽署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由立法院審查通過具有國內法的地位,兩公約明定任何職業都有成立公會的權力。另外中華民國憲法也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然而在台灣軍人跟警察卻不能組公會,明顯違憲、違背馬總統所簽署的兩公約、違背人權。

  台灣要改善人權與國際接軌,首先就是要改善上述警察工作的總總不平等,警察遭受諸多不人權的對待,又怎樣能對待人民符合人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