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的省思:死刑存廢的爭議

政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翰林高中公民教科書總召集人) 李酉潭
   最近是否廢除死刑的爭議,在台灣吵得沸沸揚揚。
   就主張廢除死刑的立論來說,我們可以用一句話來表達,那就是:人不應該因為殺人而被判處死刑。對於這種無條件廢除死刑的觀點,在全球並未取得普世價值。不僅中國是全世界死刑犯最多的國家,1996年以來一直被評為自由民主的台灣,也正因為死刑存廢而爭議不休。而且先進國家如美國,有些州從未廢除死刑,甚至於有些曾廢除死刑的州反而恢復死刑。

   的確,無論贊成或反對死刑都可以舉出非常多的理由,筆者無意在此列舉。對這個議題,我曾經在政大有關「民主化」、「民主與人權」兩班通識課程上做過調查,發現同學們贊成與反對廢除死刑的比例是1:20。

   事實上,死刑存廢,涉及的乃是生命權的神聖價值。誠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其中,生命權被放在首要地位。而1966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盟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盟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六、本盟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由上述國際宣言及條約的規定,我們可看到對於生命權的嚴肅意涵,即任何國家不應輕易判處犯人死刑,也就是不應讓死刑氾濫。但留下的爭議焦點就是,既然生命權這麼神聖、唯一與重要,那麼犯下剝奪別人生命權的人是否罪不可恕?

  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議,我想提出一個觀點,作為現階段推動人權普世價值的參考,那就是:人不應該因為沒殺人而被判處死刑。雖然歷史上有人歌頌過自由的價值勝於一切,如「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不自由,毋寧死」,然而,事實上,生命權才是最基本的人權,生命權為保障人類生命延續最基本的人權,有了生命後,人類才能夠有機會取得其他如生存、自由等其他權利,因為人死而無法復生。試舉一例來說,一個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犯,只要未被處以極刑,就有可能在那個國家民主化之後,被選為未來的總統,如南非曼德拉、南韓的金大中,或現在正被緬甸軍事政府押在牢裡的翁山蘇姬。

  總而言之,「人不應該因為殺人而被判處死刑」,邏輯上與實務上皆存有爭議。任何廢除死刑的國家應得到尊重,但任何國家沒有權力要求所有國家一律廢除死刑。「人不應該因為殺人,就一定被判處死刑」,以及「人不應該因為沒殺人而被判處死刑」,才是現階段世界人權應推動的普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