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簽署批准兩公約的歷程與未來發展

中華民國法務部 主任秘書 陳明堂

壹、 前言

  20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人權思潮蓬勃發展,除聯合國不斷通過各種重要的人權公約外,區域性的人權公約如「歐洲人權公約」及「美洲人權公約」等亦紛紛出爐。遺憾的是我國卻從1949年5月至1987年7月間長時期處於戒嚴狀態,且於1971年失去聯合國代表權資格,故政府有關人權保障的工作,誠然難以推動落實,更遑論與國際人權接軌。解嚴後,政府在人權保障法規的訂修及相關措施的推動上已積極展開,民間的人權團體也努力的推動,相較於戒嚴時期,已有明顯的成果。近十年來,政府更是尋求各種方式,透過各種管道,積極推動人權保障工作能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在經過多年的努力之後,終於在2009年5月14日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的批准,於同年4月22日「兩公約施行法」完成立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將上開兩公約及其施行法同步施行,讓我國的人權工作從此邁入一個新的里程。

貳、 人權的萌芽與發展

一、 人權的萌芽

  人權乃普世價值,應受尊重並獲法律的保障,時至今日,已無人質疑,惟追溯歷史,人權雖早於古希臘羅馬時期已被提起,但當時僅爲政治思想的範疇,並非為法律體系保障的對象。直至300多年前,格勞秀斯(Hugo Grotius)、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將人權視爲哲學概念,人權的價值觀才受到世人的重視。1762年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在《民約論》倡導「天賦人權」,人權的口號雖響徹雲霄,但在實踐效果上,亦只是人民天生享有自由平等的呼籲階段。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之後,人權才從個別哲學家的理論用語,演變爲近代國家普遍遵循的道德規範,並成爲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則。法國大革命時,即揭示:「沒有三權分立和人權保障的即不是立憲主義的基本原則」。

二、 「國際人權法典」的建立

  20世紀,是人權發展的關鍵時代。因為忽視人權,導致兩次世界大戰慘絕人寰的禍害,使人類深切感受到:「容許人權侵害行爲的存在是造成戰亂的主要原因」,聯合國有鑑於此,乃於1945年6月26日通過「聯合國憲章」,明確宣示人權及尊嚴的價值,並於1948年通過國際人權保障指標性規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激發全人類追求人權保障的決心,成為人權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惟不乏對上開宣言之法律拘束力存有質疑者,聯合國復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進一步尋求各國簽署或加入俾能真正落實人權保障工作;「世界人權宣言」及這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合稱「兩公約」),聯合國將之定義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內容在闡明人類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使其發展為國際間的共同約法,其目的在促使全球人民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的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

三、 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的擴展

  「國際人權法典」之後,聯合國更以此法典為基礎,先後訂立多項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廢除奴隸和禁止強制勞動國際公約」、「保護少數者權利的國際公約」、「防止及懲治危害人群罪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的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的國際公約」、「禁止教育歧視公約」、「保護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保護難民和無國籍者權利的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公約」、「原住民權利公約」等。簡言之,國際人權保障的內容,從生命、自由與財産三大權利,擴展爲包括公民的自由權、社會權、平等權及各種集體權利的龐大人權體系。

四、 兩公約的蓬勃發展及其重要性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迄今共有164個締約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在1976年1月3日生效,迄今共有160個締約國。這兩個公約的締約國,都已超過聯合國會員國百分之80以上,通說「兩公約」不僅為國際條約,並已取得國際習慣法之地位,即便是非締約國,亦無法不適用。我國早在1967年10月5日即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簽署兩公約,後因聯合國在1971年10月25日通過2758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以致我國40多年來皆未批准這兩公約,誠為憾事,但人權乃國際主要潮流與價值所在,我國身為國際重要一員,自不能自外於國際人權體系,故如何與此國際人權公約接軌,無疑是我國當政者亟需嚴肅面對的重要課題。

參、 我國近年來尋求與國際人權接軌之政策與作法

  我國雖自1971年即失去聯合國代表權資格,但身為國際社會重要的一員,即有必要尋求與重要人權公約接軌,故我政府自2001年起即陸續展開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的工作,其主要的作法原採「研擬制定人權專法」及「批准1967年簽署之兩公約」同時雙軌進行的方式推動。後囿於制定人權專法在法制上是否為最好方式,各界尚有不同意見 ,且其立法難度較高,恐曠日廢時,故2007年起行政院決議優先推動「兩公約批准案」,並研擬制定「兩公約施行法」,解決兩公約內國法化問題,並配合推動落實兩公約內國法化工作。

一、 參考兩公約及重要人權公約研擬制定人權專法

(一) 研擬制定「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於2001年2月14日指示外交部及法務部速研擬制定專法將「國際人權法典」內國法化,俾能與國際人權接軌,法務部及外交部於同年4月23日研擬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陳報行政院。

(二) 研擬制定「人權法草案」。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為期慎重及周延,於2003年9月下旬至2004年9月下旬間邀集學者、專家、法務部及有關機關之代表成立「人權保障基本法研擬諮詢小組」,參考前揭「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兩公約」及其他重要國際人權公約,歷經22次諮詢小組會議及3次研討會(2次具公聽會性質)完成人權法草案,並指示由法務部撰寫總說明、逐條說明及辦理相關法制作業等,法務部於2006年10月27日將整理完成之「人權法草案」草案,陳報報院審查。

(三) 因優先推動「兩公約批准案」及「兩公約施行法制定案」,暫緩推動「人權法草案」之立法。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2007年1月12日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人權法(草案)』及『兩公約施行法(草案)』等2項法案,優先推動兩公約內國法化之工作,並請法務部儘速將兩公約施行法(草案)報院。」法務部於2007年3月23日完成「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人權法草案」爰暫緩推動。

二、 推動批准1967年我國簽署之「兩公約」

  兩公約係國際上最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 ,行政院爰自2001年起即將兩公約送請立法審議,著手推動我國早在1967年即簽署之兩公約批准案。

三、 研擬制定「兩公約施行法」,配合推動「兩公約內國法化」

  2007年法務部奉行政院指示,研擬「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配合推動落實兩公約內國法化之工作。

肆、 我國對「兩公約」簽署、批准及公布施行之歷程

一、 1967年簽署兩公約背景

  聯合國為能有效推動落實「世界人權宣言」,於1966年通過「兩公約」進一步尋求各國簽署或加入,俾能真正落實人權保障工作。我國早在1967年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嗣因聯合國大會在1971年通過第2758號決議,使我國失去代表權,無法再參加聯合國之活動,致使我國40多年來皆未批准「兩公約」,前已述及。

二、 我國推動批准施行「兩公約」之歷程

(一) 2001年至2008年送請立法院審議重要歷程。

1、 陳前總統水扁於2000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宣示我國將遵守「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以及「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宣言與行動綱領」 等國際人權公約,故應將我國納入國際人權體系。2000年4月外交部首度將兩人權公約陳報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惟立院第4屆會期未及審議本案。

2、 2002年3月外交部續將該兩人權公約提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2002年12月31日立法院第5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兩人權公約內容,但作成以下之保留: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人民自決)應加列聲明指出,「中華民國早為主權獨立國家,無需再行使民族自決權」。

(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12條(遷徙自由)、第20條(禁止宣傳戰爭及鼓吹歧視),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工作條件)、第8條(勞動基本權)、第13條(教育權利)等,均保留由我國政府依憲法及現行法律規定辦理之權利。後因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反對立法院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條加註之聲明,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遂於2003年1月7日對本案提出復議,嗣後朝野立委忙於處理其他議題,未能完成朝野協商,致復議案未能於立院第5會期結束前排入議程,兩人權公約未能完成法定批准程序。

(3) 2005年5月外交部續陳報行政院將兩人權公約核轉立法院第6屆會期審議,惟經多方努力仍未排入議程,無法完成國內立法生效程序。嗣外交部曾舉辦多次研討會、公聽會,與會各機關代表均認為我政府批准本案兩人權公約時,不宜就條文提出保留,而宜採修正國內法方式俾使國內相關法律制度均能符合兩公約之規定,善盡遵守國際公約規定之責任,行政院政策進而決定批准兩公約不作保留。且法務部於2005年將刑法第63條有關未滿18歲之人犯罪,在特殊情形仍得判處死刑之規定,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己完全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5款前段規定。

(4) 2008年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仍未完成《兩公約批准案》之審議。同年2月行政院再送立法院審議。

(二) 2009年立法院完成「兩公約審議」及 總統完成批准公布施行。

  2008年5月20日 馬總統英九就職後,為落實競選時宣示之人權政策 ,隨即尋求各界支持並指示行政及立法團隊通力合作,積極推動「兩公約」批准案的審議及「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立法院終於在2009年3月31日完成審議程序, 總統隨即於同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同年5月14日完成兩公約的批准,行政院並於同年10月29日將「兩公約施行法」定自同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施行,從此我國的人權保障工作,邁入一嶄新的紀元。因聯合國秘書處對我國將國際公約批准書送請秘書長存放之態度係堅持依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在聯合國之唯一合法代表,故認為我國無法簽署及存放國際公約 。在 總統批准「兩公約」後,我國仍設法將 總統批准之兩公約向聯合國秘書處存放,惟聯合國秘書處仍依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認為我國無法存放「兩公約」批准書。

伍、 「兩公約施行法」之研擬制定

一、 研擬制定、施行過程

(一)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於2006年11月13日召開第12次委員會議會前會,與會的黃委員文雄提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之臨時提案,經主席裁示,請法務部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列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12次委員會議討論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於2007年1月12日召開第12次委員會議決議,暫緩辦理「人權法」草案,優先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

(二) 2007年3月法務部完成「兩公約施行法」草案,並於同年3月23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將「兩公約施行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同年5月11日召開「研商法務部研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是否訂定施行法處理建議」會議,並請法務部依會議決議修正「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部分內容後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委員會彙辦。法務部依上開決議於同年7月13日再次將修正後之「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議。

(三) 2007年10月16日行政院將「兩公約施行法」草案核轉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屆期不續審,致未能完成審議。

(四) 法務部於2008年1月28日再將「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重行陳報行政院。同年2月19日行政院將「兩公約施行法」草案再核轉立法院審議。

(五) 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朝野黨團協商「兩公約施行法」完畢,同日並完成二、三讀程序, 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行政院並定於同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生效,向全世界宣示我國保障人權的堅定決心。

二、 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主要目的

(一) 解決兩公約國內法效力疑義問題。

1、 條約如何取得內國法效力,本有不同的學說及作法

  有關國際法與內國法化關係之學說,在國際法的發展過程中有「二元論」(dualism)及「一元論」(monism)之爭議 ,如就條約而言,簡略的說,採一元論的國家,在條約締結(批准或加入)之後,不待立法轉化成國內法律,即直接有國內法效力;採二元論國家即便締結了國際條約,仍須將條約逐一制定成國內法律,條約才有國內法效力。

2、 依我國現行法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條約締結之後,無須再將條約內容立法轉化成國內法律或制定施行法,即直接有國內法效力

  我國憲法並未如其他國家 對條約之國內法效力予以明定,惟依我國以往最高法院判決 及相關行政解釋 ,均認為我國締結之條約無須再經立法轉換即具國內法效力;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理由書 更明白揭示經依憲法規定締結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是以,我國完成締結之條約,無須再經制定成施行法(或專法)始具國內法效力。

3、 鑑於當前我國批准之公約,無法完成批准書之存放程序 ,爰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以解決兩公約有關國內法效力之疑義。

  依我國現行法制,條約締結之後,固無須再立法轉化成國內法律,即直接有國內法效力。惟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8條、第49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第27條明定該兩公約批准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且須存放一定期間才能發生效力,而我國因已失去聯合國代表權,存放程序有其困難,爰制定「兩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換言之,以法律明定方式,解決批准書未能完成交存程序時,條約是否仍具有我國內法效力之質疑。

(二) 明定各級機關全面檢討行法規及行政措施,配合推動落實兩公約。

  兩公約規範之人權事項極廣,涉及我國法規及行政措施層面亦甚廣泛,故在兩公約批准後如何限期檢討現行法規及行政措施以資配合,實有必要明文規定,以期落實。

(三) 建立各級機關之協調推動等機制。

  人權落實是一整體工作,兩公約規範之人權事項極廣,涉及各級機關權責,機關相互間如何推展及協調,有待於施行法中建立機制。

三、 「兩公約施行法」之重要內容

(一)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2條)

(二)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3條)

(三)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4條及第5條)

(四) 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6條)

(五) 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7條)

(六) 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 級政府機關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第8條)

陸、 法務部辦理「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之宣導及推動

一、 法務部研訂「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兩公約』」 ,統籌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辦理兩公約之宣導、培訓、教育及法令檢討等工作

  馬英九總統對如何推動落實「兩公約」極為關心,2009年初曾兩度於總統府召開會議,聽取法務部等機關對兩公約之推動情形簡報。2009年2月11日聽取「『兩公約』暨『兩公約施行法草案』」簡報」時即明確裁示,請法務部主政研擬解說、宣導方案及計畫配合相關機關積極推動… ;2009年4月24日 總統聽取「『兩公約』暨『兩公約施行法草案」推動進度報告簡報」時進一步裁示,法務部宜按部就班推動,辦理種子講師培訓營並進行總論講義教材之編纂,各論部分可由各機關自行依權責編纂,法務部應考慮架設網站,並委託學者、專家針對國際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上之定位、效力、內國法化之方式及那些國際公約可以內國法化進行研究;並加強對於國際公法之相關訓練及規劃未來國家考試應加考國際法等等… ,並特別強調通過「兩公約」作為我國人權教育新紀元,應加快腳步推動普及人權教育,並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應配合宣導。宣導對象首重政府各級公務人員,再擴及學校、軍隊、警察機關等公權力行使機關,並請地方政府共同來推動,亦請考試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將人權教育納入公務員訓練課程。

  法務部隨即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於2009年8月17日核定 ,計畫架構略如下圖:


二、 法務部2009年辦理推動落實「兩公約」之經過

日期

辦理事項

2009.2.11

總統府召開 總統聽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兩項人權公約施行法草案」簡報會議,並作具體指示。

2009.2.12

~ 3.16

法務部依 總統 2009年2月11日 裁示 密集開會研商,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 兩公約』 」初稿。

2009.3.31

立法院 2009年3月31日 完成「兩公約」之審議及「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

2009.4.7

法務部於 2009年4月7日 以法規字第 0980600212號函,將研擬完成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兩公約』」陳報行政院核定。

2009.4.17

法務部於 2009年4月17日 以法規字第 0980600247號函,請各機關詳為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有無符合「兩公約」之規定,並預為因應。

2009.4.22

總統於 2009年4月22日 公布「兩公約施行法」,法務部為加強宣導,製作「人權大步走 生活更快活」廣告文宣刊登「聯合晚報」頭版。

2009.4.24

總統府召開 總統聽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施行法』推動進度報告」簡報會議。

2009.5.7

行政院秘書長於 2009年5月7日 以院臺外字第 0980024911號函,針對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請法務部部依 總統 2009年4月24日 裁示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委員會審議意見重新研擬,法務部依指示積極著手重新研擬宣導計畫。

2009.5.14

配合 總統於 2009年5月14日 批准「兩公約」,法務部 製作 電視插播卡,送行政院新聞局公益託播,託播電視臺包括台灣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民間全民電視公司、客家電視台及原住民電視台。

2009.5.21

法務部製作「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 積極落實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帆布條懸掛法務部門口。

2009.6.1

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設置「人權大步走專區」。

2009.6.30

法務部邀集學者專家編纂完成「兩公約」種子培訓營總論講義教材。

2009.7.11

法務部於 2009年7月23日 以法規字第 0980600248號函,將重新研擬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兩公約』」陳報行政院。

2009.8.11

法務部於 2009年8月11日 函請各級政府機關依「兩公約施行法」第 8條,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無符合「兩公約」規定,並請各級政府機關於2009年10月31日前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製作清冊函送本部彙陳行政院追蹤管考。

2009.8.17

行政院於 2009年8月17日 以院臺外字第 0980052433號函核定「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兩公約』」。

2009.8.20

法務部於 2009年8月20日檢送行政院核定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請各機關依計畫辦理各項宣導、教育訓練及落實執行事宜。

2009.9.17

~ 10.23

法務部於 2009年 9月17日 至 10月23日 分 6梯次舉辦 「兩公約」種子培訓營 , 每梯次舉辦 2天,每天分上、下午兩場各3小時,共計12小時,參訓人員為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每梯次400人,6梯次共計2400人。

2009.11.26 ~ 11.30

法務部於 2009年11月26日 及 11月30日 舉辦 2梯次 「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兩公約』法務部講習會」, 每梯次預計 188人 。

2009.12.7

法務部將彙整完成之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檢討清冊各乙份,陳送行政院秘書長。

2009.12.9

法務部與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 98年12月9日 舉辦 「全力反貪腐 用心保人權—反貪倡廉郵票發行暨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聯合典禮」。

2009.12.10

「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施行。

三、 依照 總統指示,辦理「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之專題研究;並主動就專題研究報告研提對案建議

(一) 辦理「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之專題研究過程及內容

1、 2009年4月24日 總統聽取「『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推動進度報告」簡報時,即指示法務部就國際條約在國內法效力問題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法務部爰於2009年6月10委託「台灣國際法學會」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之專題,進行研究,並以該會秘書長廖福特副教授為研究主持人。

2、 「台灣國際法學會」於2009年8月31日完成研究報告初稿,法務部隨即於同年9月10日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等進行審查 ;「台灣國際法學會」於2009年10月29日完成上開研究報告。

3、 該研究報告除就「相關國家對條約之內國法效力及方式」、「條約在我國之法律地位」、「我國之困境」有詳細介紹外,並就我國當前應內國法化之國際條約及條約應採之內國法化方式,均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可能解決模式

A. 憲法層次

B. 法律層次

增加憲法增修條文

1 一般法 (條約法)

2 特別法

2-1 特別條例 (多邊條約國內法地位特別條例)

2-2 施行法

2-2-1 包裹式施行法

2-2-2 個別式施行法

3 個別法律修正

  同時基於以上論述,建議兩種國際條約內國法化之方式:

第一種:修憲模式

方 式

內 容

目 的

增訂憲法增修條文

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簽署,並經換文或存放之後,該條約有國內法效力,國內法令與條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條約。

確認條約經過國內及國際法程序之後有國內法效力,同時比照一般一元論國家,確認條約優於國內法。

我國已締結之國際條約,不論我國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對我國有拘束力。

確認我國退出聯合國之前所簽署、批准、加入之國際條約依然對我國有拘束力。

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簽署,但因故無法存放於其所規定之聯合國相關機關或國家時,依然有國內法效力。

確認因故無法存放批准書或加入書時,條約依然有國內法效力。

國內法令與前兩項我國已締結或通過之條約牴觸時,亦應優先適用條約。

確認我國退出聯合國之前所批准、加入之國際條約及因故無法存放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條約,有優於國內法效力。

國內法令應符合我國已簽署條約之宗旨及目的。

確認我國在簽署但未批准條約之過渡階段時,國內法令應符合條約之宗旨及目的,以符合「條約法公約」之規範。

第二種:法律模式

方 式

內 容

目 的

條約法

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簽署,並經換文或存放之後,依該條約之規定有國內法效力,國內法令與條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條約。

國內法令應符合我國已簽署條約之宗旨及目的。

1.確認條約經過國內及國際法程序之後有國內法效力,同時比照一般一元論國家,確認條約優於國內法。

2.確認我國在簽署但未批准條約之過渡階段時,國內法令應符合條約之宗旨及目的,以符合「條約法公約」之規範。

多邊條約國內法地位特別條例

•  我國已締結之國際條約,不論我國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對我國有拘束力。

•  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簽署,但因故無法存放於其所規定之聯合國相關機關或國家時,依然有國內法效力。

•  國內法令與前兩條我國已締結或通過之條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條約。

1.確認我國退出聯合國之前所簽署、批准、加入之國際條約依然對我國有拘束力。

2.確認因故無法存放批准書或加入書時,條約依然有國內法效力。

3.確認我國退出聯合國之前所批准、加入之國際條約及因故無法存放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條約,有優於國內法效力。

個別法律修正

散見各法律之修正。

採用一元論國家之方式,以修改國內法之方式實踐國際條約。

(二) 法務部主動研提《「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

1、 為使上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委託研究報告在實務上更具參考價值,法務部乃針對上開研究報告探討之議題及建議,另研提《「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並邀集學者專家及司法院、外交部等相關機關進行審查 ,於98年11月26日完成上開對案建議。

2、 對案建議九研析議題,對我國關於國際條約之內國法化之方式,在法制上有那些可能的選項,有具體詳細的分析及建議,可資參考。

3、 2009年11月26日法務部將前揭「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研究報告及對案建議,陳送行政院 ,供作辦理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之參考;並於2009年12月2日將上開研究報告及對案建議函請總統府秘書長轉陳 總統。

4、 行政院秘書長並於2010年3月29日函請各相關機關考量實際業務需要,依公約之類型及具體狀況,參酌法務部前揭對案建議九(一)及九(二)1至4,辦理國際公約內國法化事宜,並請外交部應儘速擬具「條約締結法」草案,以解決相關法制疑慮。

四、 法務部遵照 總統指示,就『訂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必要性』、『建立國家人權報告必要性』及『我國設立人權委員會義務』進行研究

(一) 依2009年11月18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0982360948號函修正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7點規定,「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幕僚事務由法務部辦理之。

(二) 總統府秘書長98年6月29日華總一信字第09800159860號函表示,「本案呈奉 總統指示,請 貴部就我國在批准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後,有關設立人權委員會之義務,及訂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必要等研處後報府」辦理,法務部隨即就上開議題著手蒐集學者論述及相關資料進行研究。

(三) 法務部於2009年年9月上旬完成前揭研究,並於同月11日將「訂定『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建立『國家人權報告』之必要性及設立『人權委員會』之義務法務部之研析意見」研究意見函請總統府秘書長轉陳 總統。 總統府秘書長並於2009年10月9日,函請行政院就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置方式邀集相關部會研商,或參考性別平等專責機構轉型經驗,將現存「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任務編組,轉型為正式編組並保障其獨立性之可行性,一併納入行政院組織再造之考量。

柒、 未來規劃與展望

一、 持續推動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確實落實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是持續性的工作,故今後法務部本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幕僚單位的權責,仍會持續促請各級政府機關持續遵照「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確實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以落實人權保障。

二、 積極研議推動設立專責的常設性國家人權機構

  有鑑於人權保障價值之普世化,以及在世界各國皆已有諸多國家設立專責的常設性國家人權機構,如英國、加拿大、北歐各國、日本、南韓、印尼、馬來西亞、印度、澳洲及紐西蘭等,因此在政府部門設立專責人權機構,對我國確有刻不容緩之必要性,尤其在兩公約批准及兩公約施行法完成立法後,我國人權保障推動事宜更須有一符合「巴黎原則」之人權專責機關,辦理各國人權保障制度與國際人權規範之研究、人權保障政策及法規、人權教育政策等之研議及推動,及撰寫國家人權報告,故相關機關仍應積極推動。

三、 近期內將促請各重要部會成立人權工作小組

  現行人權重大決策均透過「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研議,但過去在實踐上績效不甚理想,為落實人權保障工作,推動小組已於2010年(民國99年)1月27日召開之第16次委員會議決議:「原則同意各部會設立『人權工作小組』」,並指示小組執行秘書邀集相關部會研商「人權工作小組」後續相關事宜,使人權工作具體落實到各項施政作為中。小組執行秘書爰依決議,於2010年2月24日召開人權工作事宜會議,會議決議略以:由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署、環保署、勞委會、原民會及海巡署等10個部會先行設立人權工作小組。「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近期內將促請各相關部會設立人權工作小組。

四、 編撰國家人權報告

(一) 為期加速政府未來人權政策之形成與執行, 以及提高政府施政之人權品質,皆須以現有之人權實際狀況與問題掌握為基礎,國家人權報告之編撰,有利於提供並累積必要之資訊與資料。

(二) 依「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五、 規劃設置人權信箱

   法務部刻正規劃於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人權大步走專區」設置「人權信箱」,收受民眾人權受侵害之申訴,並送請權責部會迅速處理。 前開信箱預訂於2010年5月20日前設置完成。

捌、 結語

人權不是標語,不是口號,更不是特定群體的專利。人權推動重在加深人權的體認,瞭解人權的基本概念,堅定人權的價值信念,並進而培養尊重人權的行為以及參與實踐人權的行動。我國現行規範人權的法規及措施甚多,雖多數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但不可諱言,仍有不少法規需再作進一步檢討修正,方能真正落實人權保障功能,此從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不斷指出應限時失效及檢討之法規內容亦不難理解。依「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如前所述,法務部已於2009年研訂「人權大步走—落實『兩公約』」計畫,全面統籌中央至地方各級機關,依計畫逐步落實宣導、培訓、教育及法令之檢討修正廢止增訂等工作。相較於以往,我國人權保障工作確實已邁入一嶄新紀元。現階段以制定施行法方式,將世界人權公約轉化為具有內國法效力,乃不得已之過渡作法。 惟人權是不斷發展的概念,不同時代有不同的內涵及期待,回溯以往,人權從「口號」、「道德人權」,發展到「法定人權」,再落實到「實際人權」,無論是任何國家、任何社會或任何民族都是透過人類許多世代血淚交織的努力,才能有今天的成果,所以應倍值珍惜。人權保障更是一個長期性、持續的整體工作。個人以為社會各界,從政府到民間,從各行各業到個人,均應體認人權的重要性,努力實踐,使我國成為一個被稱道的人權國家。尤其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更應確實本諸人權觀,去推展業務,或積極、主動、及時檢討、修正相關法令、政策及作為等,使我們所在之處成為一個祥和的人權社會;使人人成為尊重人權、保障他人人權的一份子 ,相對地自己的人權也會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