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光下的存在─談同性戀者的人權問題

元智大學學生 白梓嫣

  現代社會對於部分社會邊緣人的價值觀已是開放許多,但同性戀者仍舊被侷限著。中國的傳統觀念認為,異性相愛進而傳宗接代,才能使得香火延續。同性相愛不合常理且無法生育,因此他們反對;甚至有種說法,將同性戀者與愛滋病劃上等號,認為他們就是傳播病毒的溫床,這豈不是歧視嗎?

  我認為,戀愛是不應該被「設定」的。何謂「設定」?大部分,人與人交往的開始,男女彼此都將對方視為異性,一旦契合,則衍生出愛意,成為戀人;反之,假設雙方皆認知對方是同性,即使個性相合,但仍然不會產生戀愛的感覺,而是成為知己。此兩種差異,就在於開始的「設定」。

  人們常常因此而「設定」自己的感情,並無意識地將自己導向社會既定的形式道路上。同性戀者完全無視於此種「設定」,表達出自己實際的情感,不被傳統思想禁錮,到最後卻被社會價值觀限制,倒有點「做賊喊抓賊」的意味。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寫到:「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人生而平等,但同性戀者對於自己所愛的選擇,卻不被認同甚至反對。甚至連受許多國際精神科醫生所推崇的心理學專著,都曾經將同性戀列為「異常」者,這對於他們的人權,是莫大的貶抑與歧視。

  近代以來,無論是國內外皆出現許多同志大遊行的運動,他們勇敢的站出來為自己的權利發聲,但終究無法獲得政府的正面回應。法務部於2001年新修正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提出同性戀者可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但直至今日,仍未傳出法案通過的消息。就此而言,似乎只是「柳暗花明」卻又「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狀況。同性戀者結合的合法化,勢必要等到社會價值觀的改變,以及傳統思想的崩潰革命之後,才可能顯露一絲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