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權利保障之人權探討

屏東科技大學食品科學系學生 蘇美菁
  首先,我來簡單敘說什麼是「人權」?它指的是「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而現今社會上對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還是有很大的爭議,意見太多了。其實,大家都應先了解「人權」的權利與義務,包括:行使人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為什麼人可以擁有這些權利?為何這些權利是絕對的?憲法的訂立是為了保障每個國民的基本人權,當然這樣的立法要公立公正,必須要身為國民的我們遵守規範與盡力自己的義務下,才能同時擁有自己的權利,而好的國家制度是要接受國民的訴求去改善。在這裡我主要探討的是學生權利保障之人權議題,學生和一般公民都享有憲法中所規定的基本人權,學校不可過分侵犯這些權利,但為了達成教育的任務,學校可以對這些權利加以合理的限制,譬如:學生的言論是自由的,可以發表個人意見,而這一種自由是絕對不可以人身攻擊、恐嚇或妨礙他人表達的權利;還有在學校中若自己覺得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時候,學生是有權利可以向校方提出問題。

   西德少年福利法第一條第一項揭示兒童的權利云:「每名德國兒童,都有權要求在身體上、精神上及社會上被教育成健全的人格」。這種健全人格發展權,就是學生基本的權利。在探討學校教育中關於學生的人權,不可避免的是當學生去爭取他們權利的時候,這是不是一種挑戰的權威呢? 以前的教育觀念,老師在特別權力之下的關係,老師說什麼就是什麼,只有一沒有二,老師的話就像聖旨一樣;現在學生人權價值觀,需放在「權利與責任」的天枰上,培養個人獨立思考之精神,而非一昧的給他灌輸進去,這樣的想法不是要學生對抗老師,而是教導學生正確的人權觀念,尊重學生的選擇權,這就是人權教育與權威教育最大的不同。現在很多學校都有規定游泳必須通過標準才能畢業,一些通融都沒有,努力和通過門檻不成比例,那這樣對於心理真的有障礙或身體有疾病的學生,就太沒人性化了,這一項新規定引起了很多爭議,到現在還是很多人在反應中,儘管反對這項規定的聲音鋪天蓋地,但規定就是硬的,通過門檻才可以畢業了。但就是有好多人說,我就是學不會游泳或者身體不適合游泳,像在大學4年內學生能通過游完50公尺考試,無論採取何種姿勢,花費多少時間,都算通過畢業門檻,這樣會不會有點本末倒置,當初教育部希望學生會游泳不是為了讓學生有自救的能力,我覺得是不是只要盡力並學會水母漂自救法,就算只游個10~20公尺就有達到這門課的目的呢!不然對於只是游不到50公尺,這樣就不能畢業,真的好浪費學生的大好人生,好不值得!若最後還是不能通過,大學就為了游泳沒過而不能畢業,豈不是虧死了,未來求職時薪水差異又很大,有哪些老闆會相信延畢兩年就因為游泳沒過,蠻難以相信的! 教育部規定學校要求學生學會游泳目的想法是好的,可以預防很多人因為不會游泳而導致溺水身亡的慘劇,但我覺得規定還是不要那麼的死,規定50公尺就是50公尺,那要其他人怎麼辦呢? 當然,學生的權利並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而應從客觀角度去看,合情合理是否需要?人權教育也不是沒秩序,而是要學會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行使權力的界線在哪!我們期待的是一種教導學生了解自身權利的人權教育。老師以標準客觀的觀念,使身為學生的我們行使權利在分寸上的拿捏,人權教育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國民因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從而採取行動,解決問題,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一個美好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