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公民就該平等對待

湳開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助理 賴瓊玉

前言
  世界公民,就應該平等對待!你、我都是單一,獨特的個體,沒有誰有權利為對方決定對方的路!

外勞受虐事件
  雇主逼印尼籍外勞吃豬肉的事件才遭到外界撻伐,又傳有外勞受到雇主虐待;3名越籍女外勞受雇於一間醬菜工廠,一報到就被雇主逼著簽全年無休的同意書,每天工作超時,晚上還要幫雇主按摩、顧孫子、擦油漆、種菜,3人睡覺洗澡的地方只有5坪大,雇主還把房間反鎖,外勞上廁所只能在垃圾桶解決,最後受不才偷打電話求救。(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葉弘傑)

跨越國界的希望
  曾待過人力仲介公司,還記得那天湊巧有10來位外勞剛抵?公司,滿臉稚氣,挺多20初歲上下,看到他們面帶歡喜,每位都自行托帶一只行李箱,跨越國界來到台灣,正要開始對未來打拼,當下真的覺得自己是世上最幸福的!這群外籍勞工在他們國內有機會來到我們國內工作,首先必需要支付當地仲介媒合一筆費用,等順利辦理入境手續,通過健康檢查分配到各層級工作岡位,頭一年幾乎是在還本金,要等到第二年以後才可以存到錢,這些家庭幫傭來台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只為將勞力換取的工資存下來,每一個人都在等,光榮歸國返鄉的那天!

省思結論
  其實在日常生活中,看到很多外籍勞工、看護工,為我們分攤家務事、照顧家裏的病患及嬰幼兒。我們常常都會大言不慚的高倡人權,但聽到這些社會新聞事件時,我們這些台灣人,真應該好好自省,在國內工廠超時加班時,我們會訴諸行動,找方法申訴,公司行號惡意倒閉,我們會透過工會,循求法律途徑,為自己爭取本身的權利;而當這些外籍勞工,遇到不合理的工作對待時,又有幾位有勇氣會反擊找對管道,更為維護自身的人權,挺身而出!

  台灣這個社會,好似族群大融合,又像獨樹一格,言論及新聞媒體又太過自由,衷心希望大家心中都要存著一份愛,將好心好念散發出來,並將這好的氛圍感染到全世界。

法規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第 六 章 罰則
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67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資料參考來源
Yahoo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22/17/2645i.html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