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不安穩 影響投資意願
律師 會計師與稅法學者呼籲加強租稅人權保護
 
 
 
左起 周志誠會計師 許坤錫會計師 陳清秀副教授
 
 
 
 
 

 

 

  產創條例即將三讀,行政院長吳敦義強調調 降營業所得稅率,有助於吸引台商與外商投資。在各界為 營所稅 20% 或 17% 爭論不休時, 另一值得思考的重點是台灣的「 投資環境 」 - 包括政府效能、社會治安、專業人才以及人權指數等 是否具有國際競爭力 ? 國內稅法學者即指出: 台灣納稅人權利保護觀念落後,影響跨國企業來台投資意願,台灣從立法、行政、司法,普遍都缺乏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基本概念。相較於大陸、韓國積極修法,台灣近十年來,已經成為納稅人權利保護進步最慢的國家。

  香港四大知名平價服飾連鎖店,因為對稅法的「認知」不同,遭台灣國稅局以「逃漏稅」追稅加罰鍰金額五億,高達本稅九倍,打了行政訴訟也敗訴,不排除撤資抗議;國內 保經保代業者透露從去年第 4 季開始,成為國稅局嚴格查緝對象,幾乎每家業者都被要求補稅,金額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公會表示傳統保經保代利潤率相當低,2009 年來,已有 2 成業者因國稅局專案查帳,陸續結束營業,若如此反倒造成政府稅收減少,將造成 20 萬從業人員失業潮。

  現行租稅法制與租稅行政對於納稅人權利保障,國內稅法學者稱為「先天失調,後天不足」,更指出 立法機構在制定稅法時,從未引進 租 稅人權觀念,因此租稅法律都只站在方便課稅機構 ( 政府 ) 之立場。此外, 執法公務員缺乏人權法治素養、在職訓練課程缺乏人權保障與稅法原理、稅法及解釋函令違憲、行政裁量權無限上綱、高額罰鍰不符比例原則等,也是國內租稅嚴重問題。立法委員賴士葆即曾批評,台灣行政命令多如牛毛,許多公務員更拿著行政命令「雞毛當令箭」,業者莫衷一是,引發龐大「企業民怨」。

  近年國內租稅人權問題日益受重視, 4 月 1 日 所舉辦的「 2010 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上,許多律師、會計師、稅法教授皆對租稅人權保障提出許多建言。 與談人之一的 九鼎會計師事務所張福淙會計師,說出企業界的心聲:稽徵機關、財稅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太大,大到讓人有一種恐懼,不知道稅會不會突然跑出來、突然增加很多的稅,這樣不確定性的感覺是最大、最明顯的傷害。張福淙表示我們不怕稅重,如果這個稅是可以預期的,那是可以忍受的,但是如果這稅是不確定性的,作夢都沒有想到的稅哪天跑出來,可能會整個家破人亡,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大家的恐懼是在這裡。張福淙提出稅改的方向:必須要立法從寬,不要把納稅人當小偷,應該要讓大家有所依法納稅的空間。而稽徵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要加以限縮,不能要怎麼樣核定就怎麼樣核定,這樣叫濫權,更會造成政治上的貪腐。

  另外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 許坤錫,也 提出 稅務法令多如牛毛,稅務訴訟程序難懂,除了財政部官員、專業的會計師,一般納稅人要看懂其所有規範,很困難,人民在訴訟上必居於弱勢。他表示國稅局一開始發出錯誤的稅單,向老百姓課稅,老百姓發現錯誤時,只好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復查輸了,只好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又輸了,只好提起行政訴訟。若運氣好,訴願贏了,原處分被財政部撤銷,但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加加減減、玩玩大家很難看懂的數字遊戲,又重新開出稅單。就這樣一再循環、再循環,永遠沒完沒了,這就是我國的稅務訴訟程序。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助理教授黃士洲則提出政府對於欠稅處罰過當的問題,以滯納金為例:滯納金的計算標準是每 2 天 1%,最多加計到 15% ,換算成年利率是 182.5% 。對照刑法上的重利罪,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判決是只要私人跟私人之間,約定超過 80%~110% 的年利率,就是重利罪、要去關的,以其實稅法上面光是滯納金其實就有一個過度的問題,只是大家都沒去正視它。

  世界之愛和平總會會員 Duncan Lee 比較美國與台灣稅法:「在美國,不小心沒繳稅的人應當付本金、利息以及未交稅金部分金額做為罰款,對於逃漏稅的人罰金計算的百分比會比較高,但是最高上限單項不超過未交稅的 75% 。台灣稅法罰款有高達未交稅的 30 倍,這是個無法想像的罰款率,而且會使大多數的公司行號破產。我們不要忘記稅收是為了平衡而不是為了政府的收入,不要忘了我們繳納稅金是為了得到人權,而不是稅金及人權都喪失。」

  馬英九總統曾說:「所有人權侵害案件十之八九來自於政府!」國家公務人員應依法行政,尤其人權落實更重要。擧凡政府機關行政處分有關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公務人員應秉持著依法行政原則與尊重人權,才能徹底解決人民的痛苦,尤其稅務如無人權更是納稅人痛苦的根源。與談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兼 任副 教授洪東煒洪教授主張「稅務治理更應溶入儒家思想以民為本,以德為依,以愛為皈。」各級稅務稽徵機關之行政處分除恪守租稅公平、租稅效率的原則外,允宜秉持著依法行政與確保納稅人權益為宗旨。愛心辦稅,貴以生息,切勿趕盡殺絕,僅為稅收而不擇手段,而違反比例原則與稅務案件之主客觀之證據法則與責任要件之探求,裨益確保納稅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