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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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世界公民日當天法學界、會計師、律師、記帳士等各界舉辦論壇,三百多人參與,從證據法則、迴避原則、推計課稅、人權保障等角度公開評論太極門稅案法官的判決。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黃麗蓉律師指出,中高行該判決絕大部分引用太極門刑案之調查筆錄,完全忽視之後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的認定,如此獨尊檢調筆錄之判決,是納稅者保護法通過後賦稅人權保障最大的諷刺。黃麗蓉舉例,法院判決引用刑事案件之檢調筆錄,已有監察院調查報告及受訊人公證書證明確有受強暴脅迫情事,依法無證據能力,逕行引用即有違證據法則;再者敬師禮之性質已有刑事判決認定為贈與及其他有利之贈與證據,中高行判決竟仍逕以調查筆錄自為認定,明顯違反證據法則。
太極門稅務冤案此次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初,當事人就曾經提出異議,要求審判長林秋華及受命法官莊金昌均應依法迴避,因其二人於2005年到2007年間都曾經審理過太極門稅務冤案,做出駁回的不利判決認定。此次二人無視法律規定,未依法迴避,再度駁回。蔡富強律師指出,迴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公平法院,建立公平程序,法官需處於中立的第三人地位進行審判。本次判決之審判長林秋華於2005年間即擔任太極門80-84年度綜所稅案之陪席法官,並做出「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該判決對最重要之爭點敬師禮性質已做出不利之見解。在既定成見之下,林秋華竟未依法迴避,仍擔任「太極門80、82、83、84綜所稅案」之審判長,並仍以相同見解駁回原告之訴,已嚴重侵害憲法及兩公約所保障公平審判之基本人權。蔡富強說,從本件裁判理由,關於敬師禮所得性質之事實認定,共18處引用審判長林秋華前曾參與審判之「中高行93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足以證明本件審判法官於審理之前早已形成預斷,違反公正中立之憲法原則,法官偏頗預斷一目了然。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蔣瑞琴律師指出,太極門在法庭上一一駁斥國稅局提出的說詞,甚至指出國稅局的律師說謊,但是還是被法官駁回,其中原因是因為法官認為太極門沒有盡協力義務,所以容許國稅局推計課稅。蔣瑞琴指出,太極門掌門人是個人,沒有設帳簿之協力義務,更無保存及提供帳簿文據之義務及可能,國稅局要求提出根本不存在之帳冊等資料,明顯要求掌門人負擔法律無明文規定及無期待可能性之協力義務。更何況,國稅局於1997年到2002年間就已經取得刑案查扣之相關證據資料,以及相關帳戶的銀行資料,卻仍怠於依職權調查,因國稅局拖延十數年未依職權調查,致資料滅失不全,其所導致之不利益,自應由國稅局承擔,怎能再歸責於納稅人!
蔣瑞琴認為最匪夷所思的是,行政法院法官無視刑事審理過程傳訊近200名證人,並就12大箱扣押物逐一縝密調查後認定太極門敬師禮是贈與的事實,竟採信國稅局片面之詞,採用刑事判決確定無證據能力、證明力的扣案資料,自行認定不存在之事實,此已經不是濫用自由心證、違反證據法則而已,更有枉法裁判之嫌。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從太極門稅務冤案涉及的信仰自由談起,稅務機關及行政法院法官對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見解狹隘,流於形式且空泛,欠缺憲法人權意識,認為要立案登記、有教會組織或經典才算宗教團體、信仰團體,未能充分掌握憲法第13條保障宗教自由之意涵(尤其是本土化的觀察),令人遺憾!他認為宗教信仰應該被寬容看待,如在德國基本法第4條第1項明訂,信仰、良心及宗教與世界觀認同之自由不受侵害,就算不自稱宗教,還是值得在憲法上跟宗教信仰一樣被保障。吳志光認為,宗教存在先於國家,先於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自我理解,也不要用狹隘宗教意涵去框住,就像國稅局、財政部、法官甚至一般民眾現在的看法都窄化了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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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蔡富強、黃麗蓉、陳明、蘇友辰、羅淑蕾、蔣瑞琴、吳志光參與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