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鄧衍森教授指出,依據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人民有權利要求撤銷,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設計的目的是讓行政機關自省,處分上有違誤的時候,即使人民沒有去請求撤銷,它都可以撤銷。「但這個想法有一點天真,立意良好,但實踐上是有困難的。」鄧衍森認為這是基礎法律知識教育的不足,只能透過法律教育去落實,進而改變制度的設計,是唯一的方法,尤其是公務員更要知道他們的權力往往很容易侵害到人民權利。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胡博硯助理教授指出,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該失效、撤銷,除非是法條特別規定的例外原則,比如涉及信賴保護;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來就是在解決救濟期間經過、已經發生行政存續力之後的問題。「行政權是負責執行的單位,但如果它不理立法與司法機關的要求怎麼辦?」他提到,就算因此被凍結預算,行政機關公務員照樣上班、領薪水,大家拿他們一點辦法也沒有,除非靠監察院彈劾,還有行政機關自己要有對憲法忠誠的觀念,除此外也沒辦法。 大律師陳長文曾在經濟日報發表一篇文章「行政法院 該當老百姓的包青天」,以自身被錯課營業稅與稅務機關爭訟的案例,指出行政機關有恣意選擇是否要撤銷違法處分的權利,人民的權益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只能看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臉色。陳長文的稅務案件,明明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可適用,只因為稅務機關不願認錯,行政法院也未能為民申冤,最後只好由立委修法,讓稅捐單位解套、退稅,也就是史上有名的「陳長文條款」--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台大法律系葛克昌教授現場以此案指出,不管法怎麼修,執法者的心態才是最重要的,就算有陳長文條款,也只有少數人退到稅,原因在於,陳長文的案例是在高等行政法院遭駁回後,送至最高行政法院後兩年多仍未有判決,因此可適用28條第二項;而其他多數案件則因受到確定判決的法院判決拘束力而無法突破。 最高行政法院帥嘉寶法官指出,在稅務案件中,很多處分都是在時間急迫下做出來的,就算在行政訴訟中人民被判敗訴了,後續也是會發現行政機關的處分是錯誤違法的。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限制說行政機關不能撤銷,除非在一開始的調查與開單程序中要更加嚴謹,讓行政機關一開始要更謹慎,同時給人民的救濟管道也要更廣才行。帥嘉寶表示,法院判決後,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分違誤而自行更正,是行政權的行使,行政法院是不會有任何意見的。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劉幸義表示,對就是對、錯就是錯,違法的處分怎能繼續有效呢?他提到孟子說過個偷雞賊的故事:偷雞賊每次都將鄰居家跑來的雞,留下一隻。有人勸他收手,偷雞賊說,我改成一個月捉一隻,等到明年再金盆洗手!孟子說,明知這麼做是不合理的,就應該趕快停止,為什麼要等到明年呢?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在受訪時表示,公務員永遠不能忘記心中一定要有保障人民權益的觀念,因為公務員本身也是人民。他看到公務員有時會比較執著在公務的需求,而沒有注意到人民,這種我行我素情形很普遍,有時候讓人非常擔心。公務員應該廣泛地吸收學界的很多問題,有時候聽聽人家表達的意見,培養真正法治的精神。台灣號稱民主法治國家,國際公約也簽了,但真正把裡頭的內涵執行出的並不多。他表示非常擔心,有些為政者天天講風涼話,今天講明天忘記、後天不實踐。放眼看看外國一直上進努力的國家,泰國的總理、日本新首相安倍、韓國朴槿惠總統,反觀我們國家是在做甚麼?這是讓人民非常憂悶的事情。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