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號稱今(2022)年是人權大年,史無前例一年通過5部公約國家審查報告及國際審查,但臺灣人權真的進步了?12月10日聯合國人權日,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等28個民間團體在臺大應用力學館國際會議廳及線上舉辦「呼籲政府搶救人權.法稅改革不能停」論壇(上午場、下午場、晚上場),邀請國內外四十多位專家學者針砭與大眾切身相關的重要人權問題,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賦稅人權、法稅酷刑迫害、公權力歧視行為等,明年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世界人權宣言》發表75周年,呼籲政府反思與革新,採取積極行動維護並實踐人權。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Volker Türk針對聯合國人權日發表談話,《世界人權宣言》其核心是人的尊嚴,即使30條宣言已激發了人類生活的轉變,但各種問題與危機繼續在周遭威脅著我們。2023年,將慶祝《世界人權宣言》75周年,也是《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30周年,他呼籲重新點燃宣言誕生時的鬥志和活力,讓全世界的人們高舉人權火炬,並使用這些權利,打造共享的未來──人人皆有尊嚴、自由和正義。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主席Rene Wadlow博士致詞表示,人權已成為當今世界社會的核心支柱之一。非政府組織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希望透過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20幾年來的努力,能不斷提升台灣對人權重視。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副主席暨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致詞表示,面對21世紀國際情勢日趨險惡,人類正處於命懸一線的危險邊緣,唯有無國界、無偏見、無私欲的良心文化,是地球與人類的救贖與方舟。今日我們響應「人權日」,再度喚起世界公民秉持良心,維護人權精神,敦促《國際人權憲章》的實踐,讓各國、各界以及全體世界公民得以尊重人權,務實實現人權保護,以促進世界的和平與安定。
人權無國界聯合創始人兼主席Willy Fautré表示,1996年12月19日是災難性的一天,侯檢察官的可恥行動,發生在臺灣紀念聯合國人權日九天後。洪博士最終獲判無罪並獲得國家冤獄賠償。Willy呼籲太極門弟子繼續為案件而努力,幫助其他臺灣的稅災戶,並成為捍衛人權的最佳典範。
義大利新宗教研究中心理事長、社會宗教學家Massimo Introvigne博士表示,太極門在臺灣的宗教自由、納稅人的自由和正當程序的自由中,是嚴重的人權受害者。但他們不屈於作為受害者,他們將抗爭提升到了另一個層次──他們為所有人的人權奮戰。
倫敦人權律師、歐洲信仰自由協會主席Alessandro Amicarelli表示,太極門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歧視,即使法院以有利於太極門的判決定讞,這個和平守法的組織仍然承受著政府機構中仇恨者的錯誤和故意歧視的後果。值此重要的人權日,期待臺灣當局遵守法律義務,結束太極門案,賠償受害者並起訴加害者。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陳志龍教授指出,臺灣存在「特別人權」的假人權世界。開門開會才是真的人權,行政院舉辦兩公約和各會議都是閉門會議。國家話語權凌駕在人民話語權之上,舉辦會議都是他們邀請的人,人民沒有辦法參與發聲。稅法為何有復查、訴願?這就是「特別法庭」,為何稅務機關人員可以超過?為何沒有迴避?所以這是假的,要根本改革就不能改革半套。為何再審要設定五年?超過五年以後就不能平反?這就是騙局、假人權。要訂定反歧視法,稅務獎勵金、執行績效獎勵金就要拿掉,人權的問題就在於政府在表面說一套,底下做一套,有特別制度。臺灣存在特別法治,包括228事件、太極門事件、919竹北事件,沒有究責。司法被分割,行政掌控司法權。人民一定要非常清楚整個問題,事件才能被平反。
資深大使/中法比瑞文化經濟協會理事呂慶龍分析近期俄烏戰爭等世界局勢,並舉出兩百多年前法國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當時法國人民代表認為,對人權的無知、健忘或蔑視是政府公共不幸和腐敗的唯一原因,決心在宣言中闡述人類的自然、不可剝奪和神聖的權利,以不斷提醒人民以及行政立法機關。他認為,臺灣有很多地方令人尊敬,但是須要向前邁進,有勇氣面對不公平、不正義及過去錯誤,讓眼光與價值觀可以跟國際社會真正接軌。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認為,人權是沒有時效限制,如果超出時效就失去權利,這是很難講得通的。太極門案件至今26年,刑事案件平反後,稅務案件卻說時間來不及而無法救濟。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2009年陳長文律師爭取到,若政府機關錯誤,退稅請求權無時效;2021年卻又被修正為最長15年,這被認為是一種退步。人民主張「遺忘權」很不容易,個人案件被媒體和司法機關露出後,永遠搜尋得到。國家假使做錯,人民請求權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只有3個月。當行政機關發覺過去有錯誤,行政程序法可依職權撤銷,但只有2年時間,這樣技術上的規定,個案正義都不見了,人民能忍受嗎?時效規定本來是法律安定性的考量,隨著數位儲存和搜尋技術的改變,過去錯誤永遠存在,人們記憶仍然深刻,造成社會成本、民心不安,現在應該重新思考去做改變。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吳景欽以919竹北事件中的六十歲婦人黃姓志工媽媽被警察粗暴違法逮捕案件為例表示,執法人員對於弱勢民眾的執法過程,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什麼法律依據爲盤查、甚至逮捕,警察也說不清楚,執法手段更屬粗暴。在路邊舉牌到底何罪之有,致必須出動優勢警力爲盤查,讓人不解,甚至當時違法的警察、警官後續也無法被究責,甚至還能高升,讓人有種回到威權時代的錯覺。他認為臺灣幾十年來的司法改革,於法條的增修確實不少,但這些改革,卻是由要被改革的司法體系來主導,其結果可想而知。更重要的是,無論法條如何變更、看起來多麼保障人民,但如果執法者,無論是警察、檢察官或是法官,其心態仍停留在過去,甚至還保有威權的人格特質,則這些看起來相當完美與華麗的條文,不過就是寫在紙面上的保障,而毫無任何意義。
淡江大學外交系教授張家麟從國家霸權對宗教壓制談人權的困境。解嚴初期,新宗教得到了默許。但是,政府為了表現「英明」,作「宗教掃黑」,太極門遭池魚之殃。到現在,法務稅法機關用行政強制拍賣太極門的土地,侵奪其財產自由,剝削其向師父束脩禮、信仰、集會、練功的自由。霸權與國家巨靈為了維護既得利益,一再犧牲百姓的基本人權?!除非大多數的百姓覺醒,或許可以抵擋全球霸權與國家巨靈怪獸的侵犯!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表示,政治迫害是太極門案主要原因。政治是最黑心的騙術,因為掌握權力的人解釋法律都對他們有利,對他們不利的就裝聾作啞。所得稅課稅標的是要有實體的所得,但是他發現太極門案及許多案件當中侵害人權最嚴重的就是用推想所得、不能實現的所得,連誰給的都不知道的所得就要課稅,這樣的案子很多。他提到太極門案始作俑者侯寬仁檢察官破壞文官制度,檢察官沒有查稅的權力與職能,沒有專業,稅款用推想的,國稅局也一直錯下去。這種情況只會發生在臺灣。他主張從行政程序法第8條信賴保護、第111條違法行政處分無效及第117條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這幾點來解決問題。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專任教授葛克昌表示,兩公約在台灣訂有施行法,法官與行政官員都要遵守,作為審判與執行的依據,其中兩公約最重要就是要有即時有效的救濟,但現在台灣還差很遠,竟用很多理由來剝奪人民救濟權。例如因知名陳長文事件而修訂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真正得到救濟的只有陳長文。他指出,政府應該比人民更守法,何況是政府自己造成錯誤。退稅請求權本來就無限期,現在還縮短到15年,政府有錯根本不用人民請求,應依職權趕快撤銷退還給人民,政府竟然還與人民計較時效!他表示,最常侵害人權的就是政府,其中侵害最多就是賦稅人權,國內又以太極門案為最。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人活著是靠信念、信仰,宗教信仰是人的立命,宗教是亙古以來先於國家而存在,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我國憲法第13條都明文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攸關人類內在性靈,本就不該太受公權力干涉。他指出,太極門是當年宗教掃黑的受害人,是有司法官見獵心喜所做出的荒唐行為,後來刑事三審判決已無罪、無欠稅確定,行政機關已對80、82~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課稅處分更正為零,同樣課稅基礎,竟針對81年度要課稅重罰,並將太極門修行聖地收歸國有,侵害人民信仰自由,憑常識就可以判斷這種作法的荒謬性。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表示,每個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干涉,也都有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國家應對宗教信仰結社中立平等寬容。他指出,太極門案很明顯,其他宗教信仰沒有被查稅,只有太極門被查稅?這很怪,完全牴觸憲法與一般規定,也違背宗教中立平等概念,況且弟子贈與師父敬師禮,在稅法上贈與是免稅的,卻還要課其中六年的稅,這完全錯誤,後來其他年度稅額更正為0,為何一年還要繳?他指出,政府錯了要承認,該還就還,弄錯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沒有時效限制,現在卻又改有時效限制,國家有公權力,人民沒有,人民很無奈!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表示,大陸對白紙革命的取締和鎮壓已違反公政公約、禁止酷刑、禁止強迫失蹤等國際公約,即使中國當局都已批准這些公約,卻無法實踐,凸顯台灣跟中國獨裁狀態的不同。但針對太極門81年度稅案,行政機關知道這是違法的處分,應該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作為民主法治國家,更有義務把過去做錯的事更正,沒有道理不做,他無法接受民主的逆流與倒退。
我們的人權要怎麼去保護?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表示,國際學者、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有關人員都討論指出太極門案確實有問題,為什麼到現在政府還是沒有聽到?他指出,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錯誤可以撤銷,當初稅單是誰開錯的,該撤就撤,他不撤,財政部長也可以撤!太極門案確實是政治迫害案件,就要用政治力量解決,否則讓國外宗教人權學者懷疑台灣的人權保護,說一套做一套,對台灣形象非常不好。
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倪伯煌表示,《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將「濫用職權」列為貪腐的犯罪行為,太極門稅案國稅局一開始收到檢調單位移送的待證資料,是否要繳納稅捐尚未確定,事後也證明該案是沒有稅的問題,行政執行署竟將執行命令廣寄給無關之證券投資、金融機構,做法像是全面通緝式的查扣人民財產,嚴重損害人民之信用、名譽及基本人權;而掌門人夫人對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卻遭到鍾志正執行官恐嚇,要求撤回聲明異議,侵害人民救濟的權利。時任台北國稅局局長張盛和更以偽造文書方式,與行政執行署聯手偷走人民的財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7 條「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的規定。他指出,政府是否願意面對錯誤、改正錯誤,還人民公道,攸關國家是否能邁入真民主自由,並呼籲追究違法官員責任,莫讓政府機關成為貪腐的溫床!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暨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連福隆,談到美國的憲法被世界公認,是從法國制憲以來,全世界最好的憲法。他的精神就是checks and balances,就是要監督,要做到平衡,立法的不能執法,執法的不能司法,司法就是獨立的,要保證一個國家的司法獨立,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人權憲法,人民有基本的生存權、訴訟權、司法權。第二個,這個國家須要是法治國家,過去美國的稅務單位竟然囂張到要把雷根的助理扯下來。台灣這些稅務人員針對的是人民,他引用張靜律師所說,台灣的冤錯假案超過50%,1000個案有500個都是冤錯假案,尤其是稅務案件,台灣要發動司法革命。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表示,對於人民所有權受國家侵害時,憲法有兩條法條可保障人權,一是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二是憲法第20條國家賠償。吳志光提到,太極門案中國稅局拍賣太極門土地財產,他認為執行行政執行是違法的,要把太極門土地財產返還給人民,這是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最後他冀望司法能夠秉公處理,執行機關不是說似是而非的答辯,人民就算不能提起撤銷訴訟,亦可確認違法訴訟然後要求國賠,沒有什麼不能提起訴訟的道理。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戰戰兢兢,站在人民權利的立場,不要一昧本位主義。
太平洋日報社長張寶樂在論壇中分享法治相關的小故事,18世紀英國鼓勵囚犯到澳洲開發移民以換取自由,但囚犯上船到澳洲後,船公司回報死亡率竟然高達37%。後來,政府改變獎金策略,按成功上岸人頭數發送獎金,死亡率立刻降為0.2%,差了150倍,可見政策對人民的影響。由此來看行政的事物,若沒有一個賞罰明確的制度,就會產生自私自利的流弊。台灣稅捐單位立法不完整,超額繳納的稅不但沒有退還人民,官員沒有被懲處,還可得到超收稅額的獎金,這實在不公平。知古鑑今,就像太極門稅務冤案,明明稅捐各個年度都認為是敬師禮,為什麼唯獨81年這一年被認為不是敬師禮呢?才造成冤枉的稅務問題,對於法律條例不明朗時,官員應要有寬大的處置的方式。
離岸風場和平之友會籌劃人葉亞靜提到,2005年台灣銀行及信用卡相繼開放,當時環境銀行競爭激烈及不當授信,造成台灣有幾十萬低收入戶或失業者淪為卡奴,結果背上一輩子都還不完的債;葉亞靜表示,這衍生出許多問題,卡奴為避免薪資被強制執行,只能打黑工,面臨無法有正常工作的工作權及訴訟權正義等問題。葉亞靜認為,銀行授信不嚴謹,其主管機關是否了解、正視,並且保護人民權益而善盡管理責任?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觀察員吳至中指出,美國於1924年設立的稅務上訴審查會要求納稅者須負舉證責任,無法舉證將只能照單繳稅。造成國稅局濫權營私,濫開稅單,最後引發重大民怨。直到1998年第三代納稅者權利法重要改革,禍害70多年的納稅者負舉證責任終於廢除。
吳至中說,台灣1996年宗教抹黑假案,侯寬仁檢察官憑空捏造詐欺及逃漏稅罪名,其惡行濫權被監察院主動調查有八大重大違失,最高法院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並付出國家冤獄賠償給被告。但國稅局還依虛構的起訴書,開出天文數字的稅單,試圖圖利國庫、獲取獎金。國稅局虛構的六個年度稅單,其中五個年度更正為零,卻獨留一個年度未為相同處理,實際上這六年都是一樣的行為。世界上可有六分之五的正義?吳至中說,由美國稅改歷史來看台灣,制衡只要做好兩件事,第一是禁絕球員兼裁判,避免貪汙;第二是懲處濫權官員。做好這兩件,官員就難以結黨營私,只能官官相督,人民更要好好監督官員,否則受害的仍然是人民自己。呼籲人民站出來,鞏固制衡機制,人權才有保障。
會計師杜小姐引用著名的「李察朱威爾事件」,一名保全人員在公園發現炸彈並協助疏散群眾撤離該地,將原本可能死傷慘重的爆炸傷害減至最輕,媒體將他拱為「英雄」,但三天後因FBI破案壓力,反誣指朱威爾為放置炸彈的嫌犯 ,還誘騙他認罪。同樣發生在1996年台灣發生的太極門案件,起源於不實指控、急於破案立功的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排山倒海的媒體抹黑太極門。但「李察朱威爾事件」最終官員出面道歉承認錯誤,三個月後即得到平反。反觀台灣太極門案件已發生滿26年,不僅未有任何加害者出面道歉,政府機關更將錯就錯違法拍賣太極門的土地,此案多處違反國際兩公約保障人權的規定。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稅捐的徵收期間屆滿後,執行機關仍繼續強制執行取得稅款交付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即得主張其因違法執行受償,或其於請求權消滅後受償,乃不當得利,這屬「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情形。就太極門案對於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的新事實新證據,就不在既判力範圍內。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民國81年綜所稅判決沒有審酌刑案的判決及公告調查所認定的贈與事實,這些都是新事實新證據,不受既判力拘束。再者就10年執行時限而言,81年於106年3月16日即已到期,但行政執行署無視以上這些新事實與證據,仍逾期執行違法拍賣太極門土地。政府既然引進且施行兩公約,就有落實履行的義務,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二項,還太極門清白與公道。
圖一:張家麟教授從國家霸權對宗教壓制談人權的困境 。
圖二:專家學者指出,政府有錯應依職權撤銷改正,台灣的人權保護不能說一套做一套!
圖三:與談學者針對法稅現狀提出改革建言與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