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是人權保障的基石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資深法務經理 侯慶辰

  近年來國內討論司法改革者大多將重心放在如何保障司法獨立上面。對於司法獨立我不持反對看法,但我覺得長遠來看,就台灣未來司法的改革而言,或許實踐司法民主將比司法獨立更重要。

  按現代國家立憲據以保障人權。而憲法的內容都包含兩部份: 一是政府組織(constitution) ,另一是人權條款(bill of rights) 。前者是為了後者而存在的 ,或者說立憲本身只是手段 ,立憲的目的根本在保障人權(或更抽象地說保障人性尊嚴)。就政府組織而言 ,不論是總統制或內閣制 ,也不論是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 ,這些設計都只有工具或方法上的意義 。權力分立的設計是為了防止政府濫權 ,防止濫權是為了避免政府侵害人權 ,據此最近輿論針對一些司法案件大唱司法獨立之說其實沒點到更核心的目的 ,因為司法獨立本身不是目的 ,司法獨立是為了保障人權與落實民主的一種手段 ,而這也是司法獨立不等於法官可以為所欲為的理由 ,司法獨立絕非司法獨裁 ,司法民主比司法獨立更有根本上的意義。

  在三權分立的政府架構下,台灣的行政及立法兩部門都民主化了(至少是初步的形式民主化),但台灣的司法到目前為止是完全沒有民主化的 ,這體現在法官壟斷法律解釋權與審判權 ,而這些法官只是職業法官,連一點間接民意基礎(例如經國會同意; 大法官雖有間接民意基礎,但又不負責審判)都不具備,在憲政體制下有嚴重的反民主(counter democracy)的正當性危機。我不贊成一種反對司法民主化的論調,即認為不應該開放一般民眾參與審判(不論是陪審、參審或其他形式) ,因為目前台灣民眾的法律素養還是太差了,若是開放參與審判,必然造成混亂不堪的後果。就我多年在台灣執業的心得來說 ,我的觀察是台灣目前一般民眾的法律素養確實有待加強 ,很多人的法律觀念實際上還停留在傳統農村社會那種包青天式的司法觀。不過基於這同樣的觀察 ,我的結論卻是相反的,我認為就是因為台灣目前一般民眾法律素養太差 ,才更應該要積極開放司法,讓一般民眾有更多實際參與審判的經驗與機會 。一般人都是很平凡的,不是天生的司法天才 ,平凡人要學習一樣東西,只有靠日積月累的練習 。美國有句諺語: Practice makes perfect. 的確,只有不斷練習才可能漸趨完美 ,你不持續練習怎會進步? 你若不曾跌倒或失敗怎會成長? 我相信讓民眾多參與審判後 ,一方面可以強化審判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可以讓民眾更了解司法運作,最終將有機會透過民眾參與而產生一些由下而上的普通法(common laws) ,而不是像目前台灣實務由法官壟斷法律解釋與審判權,是一種由上而下的家父長制的司法。

  台灣大部分的公部門都完成民主化了,司法可能是最後(last mile)也是最難突破的一關 ,衷心期盼台灣的司法也有落實民主化而成為民眾的司法的一天,直到那天台灣也才真正稱得上是民主國家,台灣人民的人權也才能獲得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