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人權

嘉義市立大同國小校長 張本維

  「人權」的中心思想是尊重「人性尊嚴」的行為法則,促使社會中的每個人能了解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並能加強不同種族、族群及宗教等之間的瞭解與包容。因此「尊重」與「包容」架構了人權的基本概念。

  在校園或家庭中「講人權」當然不是讓孩子為所欲為,也不是讓孩子將自己的意見或行為強加在別人身上,而妨害別人的權益,這樣做是在講「權力」而不是「權利」。因為這麼做既沒有包容別人能有不同想法或行為的多元價值,也沒有尊重別人的個人尊嚴;因此,「講人權」是在建立設身處地與公平合理的和跟自己不同的人之間的溝通與思考,進一步自主的形成判斷,以維護別人與自己的權利。

  校園或家庭中時有師生衝突、親子衝突或親師衝突的情形發生,有時是當事人雙方的誤解,有時甚至是孩子故意挑戰老師或家長的權威,而產生的情緒性的發洩,若老師或家長以強硬的方式來脅迫孩子就範,如此的處理就形成「權力」,而切斷引導孩子學習「尊重」與「包容」的機會,更形成親師生之間的對立。另外,「說教」並非「講理」,老師或家長將他所認為正確的「價值觀」強加在孩子,忽略了孩子的共同參與討論,也是不「尊重」與不「包容」;給孩子表達意見的自由與機會,是引導他們理性溝通的必要,在這樣互動的過程中,孩子才能學習去理解別人的意見,或整理自己的意見與情緒,從而開啟學習的契機。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提到:「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也就是說教育的功能不在於「權力」的作用,而在於孩子對普世價值的認同和學習認同之後的行為表現,並輔導孩子融入學校社群,才能盡到教育愛的「尊重」與「包容」。

──參考自林佳範教授【人權價值的絕對與相對】、【友善校園之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