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動人權法制的問題

 

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劉志鵬律師

  政府在去年簽署了兩項國際公約。 根據「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的第八條之一的規定,締約國要承諾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有組織工會跟加入組織、自己選擇工會的權利,且工會有權自由行使他的人權。第二個公約「公民跟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條之一也提到,人人有自由結社的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公會的權利。我認為這兩個公約的簽署對台灣而言,都具有很深遠的影響。

  台灣在 1984 年到 1985 年間,勞動基準法就已頒布施行,到現在已經超過二十幾年了;隨著社會的進步,政府在過去幾年間當中已經完成了另外兩個重要的勞動法案的修正--一個是「團體協約法」,另一個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目前立法院還在審議「工會法」。工會法修正案如果如期在今年通過之後,那麼台灣在勞動人權的實踐上面將會有一個顯著的績效出來,因為在新的法制底下,工人會有更多的空間去組織工會,這裡所講的工人包括白領階級的工人,也就是教師。當組織工會後,會有更大的空間去活動,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之下,也可以罷工。既然可以有合法的、大的罷工權,就可以免於雇主的損害賠償的請求,當然最重要的是,強化工會的組織之後,也希望工會跟雇主之間可以在理性跟公平基礎上面來議定勞動條件,交換事業經營的各種事項,以達到產業民主的理想。

  期待台灣的勞資雙方,都能夠坦開心胸、勇敢接受這個法案的推動, 讓台灣勞動人權法制 更進步、更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