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維護人權作為

晶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經理 林献郎

  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本為政府應該給予人民最基本之人權保障。但是,士農工商各自發展之後,造成社會貧富不均,貧病者為解決當下之困境,鋌而走險犯罪。另有好逸惡勞者為滿足貪念慾望,偷盜成習,為政者如有怠慢或偏袒,往往讓侵害人權者更加無恐。因此,人民不得不站出來要求政府保障人權。台灣經濟由勞力進步至自動化工業,再到資本及知識經濟的成長,使得社會、經濟、人文結構變遷加速。

  在所得與生活水準提高之後,人民私有財產越來越多,便逐漸要求享受,希望有自由的空間、不被干擾的生活權利等種種保障自己,防止受到侵犯的防衛意識也逐漸提高。此時,人們常發覺當需要警察保護的時候,警察永遠不在身邊,當人、身、財產權利受到迫害時,往往還需要配合及等待曠日費時的偵查與司法程序,才能撫平受到之傷害或損失。於是人們便開始思維要如何保護自己人權及財產。因此,各聚落或相近鄰里逐漸發展成區域性的自衛隊、巡守隊、民防隊等自衛團體,主動預防犯罪侵害人權等事件之發生。但是,有一些不適合民間自衛團體及警力介入的空間及人物,其人權與財產又想要獲得更充分的保障,因此,產生另一種專為保護私人生命、財產權的經營業型態,即是「保全業」成型的起因。

  保全業服務項目包羅萬象,且又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權利及隱私行為的保護,對社會治安也有直接之影響。因此,政府為有效管理並結合其功能於是特別訂定「保全業法」並於 民國 80 年 12 月 30 日 公佈實施,使得保全業之經營與管理有了法源依據。經營保全業者必須遵守保全業法暨施行細則取得許可,才可申請公司執照。為了保障委託保全人民的權益,政府及消基會並訂定定型化契約。保全業執行保全業務,須依據定型化契約履行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及應盡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並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保全業責任保險」,明定身體傷亡、財產損失等保險金額。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查核保全人員前科記錄等,對保全業提供消費者之契約,亦可依法審查有無侵犯消費者權利內容。尤其近幾年來政府各機關主動積極檢查各保全業者,遇有違規經營或違法事項立即處以罰款並限期改善(甚至有停業處分,亦有業者不堪虧損自動停業)。刑事警察局更是積極辦理數梯次「保全業種子教官研習會」,並邀請專業檢察官及國內高階警官、消保官參與授課。對於教材內容更是費心收集彙整所有保全業有關法令及相關專業資料,主管機關各項積極作為,無非希望消費者權益獲得更多保障,並提升保全業整體保全服務品質。

  政府在保障百姓人權積極作為上,也應思考編制專職保全業管理單位,應計畫以分局甚至派出所為督導單位,除了可以就近監督管理保全業者外,更可以結合地區性保全業者,透過策略聯盟、區域聯防的方式,由點到線發展到整個社區治安無死角,使人民生命財產權利獲得更即時性之保障,相信人民會樂於見到有此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