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心比心賦予外勞人權

招募訓練管理師 林彥君

  美國國務院於今年3月11日發布200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在民主法治部分雖獲肯定,但官員貪腐、歧視女性、人口販運、不當對待外勞等問題仍持續嚴重。其中,以外勞問題報告指出,台灣的勞動基準法雖然保障最低薪資,但難以因應都市生活;而多數外勞連基本薪資或加班費都沒有,而且工時及休假都沒有明確規定。

  台灣因為產業結構之改變,對於引進外勞之需求越來越高,於1992年通過『就業服務法』,始近一步將外勞的引進與管理法制化。然而台灣一貫將外勞視為解決基層勞工短缺的方法,並結合外勞『禁止自由轉換雇主』的政策,使得外勞在台灣若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只能被雇主予取予求,否則就會遭受遣返、不聘用的待遇,進而衍生出外籍勞工逃跑,形成社會問題。

  此外,部分工廠雇主將外勞集中生活管理,乃是為了方便要求外勞配合加班;更甚者還有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或是給付不足造成外勞權益受損。根據本國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有拒絕加班之權利,但此法若放在外勞身上則是僅供參考用之。此違反人權的管理方式,是在台灣的外籍勞工工作環境中乃屢見不鮮的,日前媒體報導三名越勞控雇主要求不准休假且工作超時即是一例。

  其實,外勞管理方面,除了制定相關生活管理規則之外,亦可以經由同理心對待之;因為外籍勞工也有人權,雖然跟我們語言、文化、生長環境不同,但一樣也是生而為人,也是有血有肉、有思想;他們離鄉背井至外地工作,只為求得讓家鄉生活品質提昇,應設身處地著想他們倘若是自己家人,是不是也希望親人能在異國工作中獲得基本的良善對待!

  勞委會為避免外勞在面臨低劣工作條件下,甚至遭受到剝削而無法反抗,其中最壞的情況就是面臨外勞逃跑。故於2009年9月有條件放寬外勞可以轉換雇主,也就是外勞、雇主、新雇主三方合意下,外勞即可轉換雇主,以兼顧外勞人權。雖然至今仍阻止不了外勞逃跑事件發生,但值得高興的是此乃重視外勞人權一啟端,伴隨著就業服務法的制定與持續修訂,可知保障外勞的人權是應由政府、民間企業、全體人民三方所重視與增進,保障外勞人權的道路,還有待大家共同努力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