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公職人員退場機制實施及制度改革

偉而吉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李瑞璋

  公務員從遠古以前到現代的政府官員,標準作法就是依自己為主的本位主義、不想負責任,交辦之事推拖曠日費時,總是以不想讓自己多花時間來處理麻煩之事,在處理、執行公務上草率,發生錯誤時只想用盡所有權利及職位,來掩飾或欺騙國民的官僚體系。

  因公務員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退場機制,以致於〝一日能成為公務人員,終身到退休為止都是公家鐵飯碗。〞大事不犯小事沒人可管,更沒人可要求他辭職的心態、態度和效率上,非常的消極處理公眾事務。

  個人曾經經歷一群態度和效率上,非常消極、惡劣的公務人員(瑞X鎮公所建設課、台X縣公務局使用課等單位),事因個人老家為民國51年以前所取得的建築物,但建築主體中間有日據時代所規劃的道路都市計劃。在民國80年開始發佈徵收公告,依徵收公告實施條例細則規定,徵收公告發佈起兩年內,道路主體工程未完成達80%以上時,及徵收公告發佈起12年內未執行道路工程時,得取消工程預算,被徵收戶有權向政府買回被徵收土地。由於公務人員的不作為怠忽職守,超過14年的公務未執行,怕被記過影響考績,在民國94年中,突然發佈執行道路工程的拆遷公文,接近瘋狂方式一星期貼3張拆遷公告,並以稅號、建築無產權證(民國51年以前的建築物,均沒有明確產權證,但為合法房屋、同區域被徵收戶,均用身份證明即可領取賠償款。)、不賠償等不同名義的惡劣手段,及如果行政訴訟判決為合法房屋,拆錯了你們再申請國家賠償,先執行公務拆了再說等等言詞,真所謂是〝官家可以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惡霸政府機關,哪有〝這款〞公務人員,在這樣的前提下哪來的人權。公務人員為了掩飾自己的疏失不被記過處罰,濫用政府所賦予的公權力,赤裸裸的將人民的權利踐踏在腳下,沒有身受其害無法體會人民權利,竟是被這小部份〝老鼠屎〞的公務人員踐踏在腳下。幸當時委請民代出面阻止(暫時)停止拆遷(不應該尋求民代關說,但是當時真的無可奈何。),待20日後行政訴訟委員會,判決為合法房屋,停止道路都市計畫執行,沒造成今日的遺憾。

  當然,公務人員或政府官員也並非全部是這樣,上述的公務人員或政府官員惡行惡狀,是公務人員體系中的一小部份,但是公務人員退場機制實施及制度改革是勢在必行,讓不好的公務人員淘汰,讓人民的權利別再受踐踏、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