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身心障礙者傳播媒體人權/我們可以做甚麼?

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孟瑛如

  一般來說僅佔全人口近5%的身心障礙族群在公共政策與特殊教育政策等討論常很難得到大眾傳播媒體的青睞,然而其社會及醫藥新聞卻往往符合異常性、衝突性、接近性、人情趣味性等新聞價值,同時為了吸引閱聽群眾的注意,編輯群會下一些較聳動的標題以凸顯新聞性,例如:事實陳述,符合新聞客觀原則的「男子持利剪亂刺  一四死傷」標題,可能會被換成「疑似精神障礙男子磕藥持刀亂刺路人  一死四輕重傷  」。在大眾傳播媒體刺激銷售量及觀看率的同時,歧視與偏見也就容易跟身障人士產生連結,在現今大眾傳播媒體形塑印象力量強大,幾乎人人會受影響的情形下,這種歧視與偏見不僅易讓身障人士污名化,不易為社會大眾接納,在污名化的同時也會更讓身障人士不易走出來,因而失掉與特殊教育及社會福利接軌的機會,消失特殊教育最重視的早期療育機會,消失身障人士未來尊嚴生活的機會。所以去除大眾傳播媒體對身障人士的歧視偏見,不僅是基本人權的保護,更是身障人士能否享有正常生活尊嚴的關鍵之ㄧ。

  關於大眾傳播媒體對身障人士的平等對待,我們要了解人權並不是建立在同情之上,而是需要憲法及相關法律等公權力的保障,如果一旦被同情,就消失了無價的尊嚴,因為同情總是來自強者對弱者,擁有者對欠缺者的角色,而且是沒有任何保障的,當別人基於任何理由不再同情我們,那麼人權在無任何客觀法律及公權力保障,而僅有主觀且隨時會改變的同情心態時便易遭到踐踏!

   而事實上在現今,我國對身心障礙者的大眾傳播媒體權已有許多保護條文。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保障:「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及「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精神衛生法第23條亦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在相關新聞自律規範除遵守前述法律規定外,電視台或廣播電台的相關網站(例如:TVBS電視公司、民視電視公司、中廣電台等)皆會呈現身心障礙者新聞處理原則,其中內容除前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及精神衛生法第23條規定外,多會有下列原則:

  1. 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
  2. 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3. 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4. 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5. 新聞媒體應避免除處理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

其實前述五點與下列所述一般新聞在處理時應注意的原則並無二致:

  1. 站在「大眾」立場,而不是「分眾」或「小眾」;
  2. 不要只是播出「現象」,而未探究原因;
  3. 不要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4.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5. 採用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6. 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身障者「妖魔化」。

  然而在他律法規及自律原則雙管齊下的情形下,身心障礙人士受大眾傳播媒體歧視偏見以致引起抗議事件仍時有可聞,如:2006/08/15的台北街頭男子連續傷人事件,媒體以未經查證及確認病史的情形下,任意寫下:「台北街頭上午驚傳瘋子亂刺路人事件」「精神異常男子沿街瘋狂商人4路人受傷一人命危」「精神異常男子砍傷路人四人受傷一命危」等標題及內文,引發康復之友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及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等團體之抗議, 因事實上2006年四月,這些團體才在抗議其他不公新聞處理後,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將前述的相關他律法規與自律原則明定於「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中。再如2007/03/17震驚社會的高速公路劫槍劫車案,誤逮捕持有身障手冊的陳榮吉為嫌犯, 因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且無律師及社工在旁協助,訊問完後警方逕自宣布破案,事後證明是一烏龍事件,然對身障人士之污名化事件又添一樁。而近如上星期2008/10/18登上各大報社會版及電視社會新聞的「老師綁學生,如廁像遛狗/學生過動,出自善意」事件,標題及內文亦是在未經查證及確認病史下不斷影射該男童是過動症,所以遭此對待,而事實上被綁學生經家長帶至醫院兒童心智科診斷,醫師指出該名學生並無過動症情形。

   所以經過長久的努力,身心障礙者在大眾傳播媒體基本人權保護,仍未能確實落實到第一線的執行者理念中,一般來說,如前所述,雖然身心障礙族群僅佔全人口近5%,但根據聯合國WPA組織(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早在1988年的統計,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中至少會有近四分之ㄧ人口受到身心障礙族群的影響。所以在身心障礙者傳播媒體人權上我們可以有兩種觀點:

  1. 身心障礙者也是傳播媒體的主要客戶群,而非如我們想像是弱小及邊緣的一群。
  2. 生活中伴隨某部份的障礙其實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身心障礙者常被認為應對他們每日所遭遇的生活困難負責,但也許我們更該檢討的是有障礙的環境,或是社會上傳播媒體所塑造的心理接納障礙,更該為身心障礙者每日所遇到的生活問題負責。其實看身心障礙者應是先看到一個人,他可以如何自在且尊嚴的活在社會裡,而非他的障礙。他的障礙應被視為某種個人的生活功能限制或是機會侷限,使得他無法在齊頭式平等下過一般正常生活。他們就是一般人,所憂所愁,成長曲線,愛恨情緒全跟一般人類常模是一致的,只是他們的生活常軌有的會較早終止發展,有的會需要繞道而行,所以需要的是立足點的平等,需要傳播媒體協助社會大眾去了解他們,身心障礙者應被視為有特殊養育、學習、醫療、就業需求的一般人,身心障礙者應被理解為缺乏適當的設備及政策以致無法完全融入社會生活的一般人,他們就如同一般人,是具有相當大的異質性,有相當範圍的事是他們「能做」以及「不能做」的。如果身心障礙者會被看成跟一般人不同,那最大的不同便會是因為我們被教育成只看他們的「不能」。其實不同不代表異常,就如同特殊不代表無能。所以大眾傳播媒體可以協助大眾由事實層面去「了解」身心障礙者,而非以給予專有名詞式的「標籤」身心障礙者為弱者或英雄。因為了解,所以關懷,協助社會大眾在看見特殊的同時,也就看見各種潛能的發展,社會大眾才能真正對身心障礙者投以正向態度!

   基於以上觀點,大眾傳播媒體在協助社會大眾了解身心障礙者時可以更注意下列事項:

  1. 事實陳述,中性陳述,個別陳述:在報導時使用中性且無價值判斷方式陳述事實。例如:「輪椅使用者」會比「出門必須依賴輪椅」要好;「學生伴隨學習障礙問題」會比「學習障礙學生」要好;「明華有妥瑞氏症問題,他的生活情形是……」會比「妥瑞氏症族群的生活情形是……」要好。
  2. 以人為優先,而非問題為優先的寫法:協助閱聽人先注意到「人」,而非「問題」或「障礙」,也就是所謂的「Put the person first」,這就如同在性別教育中,我們會希望孩子的思考會是先做「人」,再做「男人」或「女人」,輔導理論中會先要我們看一個「人」的問題,而非一個「單親兒童」的問題。若是先看問題,而忽略了人的異質性及其基本人權,便易落入該問題的傳統形象窠臼中,而失掉了報導的客觀性,所以在特殊教育中以人為優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以英文來說會是「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而非「disabled people」,這在中文的文字呈現時會有其困難性,例如:「身心障礙學生」可能會比「學生伴隨身心障礙問題」在中文來得順口,故而我們在報導內容中更要注意協助閱聽人先注意到「人」,而非「問題」或「障礙」的原則。
  3. 報導或發稿前,確認自己的呈現內容真實且平衡:確認自己的呈現內容是真實且客觀的報導當事人情況與感受,是單一個案報導而非類化整體現象。確認自己訪問了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其他重要顯著他人,而非揣測的傳統形象或假設。確認自己的寫法為描述人事時地物事實陳述的新聞報導寫法,而非投注個人觀點,妖魔化或是英雄化當事人。
  4. 多使用解決問題途徑的報導方式:報導內容呈現前,請儘可能訪問到本人、相同類別的身心障礙者或是相關學者專家,如此可以協助我們的報導更精確貼近當事人真正感受,也能較以正向方式呈現「how」的解決問題途徑,協助閱聽人了解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而非僅呈現「why」的問題。所以我們可能不是問視障者為何會較自我中心?為何活動範圍狹窄?而應問如何才能協助他們走出來,協助閱聽人了解非視障者天生活動範圍狹窄,而是沒有友善的無障礙環境協助他們走出來,例如:我們的商店走道會有高低落差,經常擺滿雜物,不利導盲杖使用者;紅綠燈路口人車不守規則者多,且無紅綠燈號音響提示,對視障者而言真正是馬路如虎口;導盲磚常被汽機車佔用,鋪設者常有虛應故事心態,故而導盲磚常通往關閉的門或是水溝等危險地點,視障界有句玩笑話或可反映外在環境對視障者活動範圍的限制,就是「想自殺就跟著導盲磚走」!常在作特教校園無障礙環境評鑑時,若提到學校無障礙坡道不合規定,行政人員會告訴我:「我們學校今年沒有坐輪椅的學生!」也許我們該思考是否學校無障礙坡道不合規定,致使學生使用輪椅者無法前來就讀,又或者今年沒有這類學生,明年會不會有呢?學生運動受傷暫時成為輪椅使用者又該如何處理呢?而更該思考的或許是無障礙環境是基本人權的體現,亦即人人皆應有行動自由,無障礙環境非身心障礙者的特權,而是步入老化社會,每個人都會用到。

  在前面提了這許多,其實大眾傳播媒體對身心障礙者只要做到最基本的客觀、公正與真實,就能提供相對公平的機會讓身心障礙者融入主流社會,所以我誠心希望大眾傳播媒體除了多僱用身心障礙者,藉由他們本身的一手經驗以協助報導內容更真實客觀外,更期盼能將身心障礙者相關知能納入員工訓練的例行活動,促使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對身心障礙者能有更深層的了解與關懷,同時明白他們的工作對身心障礙者尊嚴生活的重要性。人們需要去深切體認「不同不代表異常」的觀念,其 實每個人都不同,但如同動物保育學家珍古德曾說過:
「我們每一個都重要;
我們每一個都扮演著自己的角色;
我們每一個都足以締造不同!」
注意到她的萬物平等概念,因她是用「每一個」,而非「每一個人」,每一個都有自己獨特存在價值,所以看見每一個的特殊,也就看見每一個的潛能!每一個都需要被尊重!

備註:以上全文整理自以下兩篇文稿內容:

    1. 孟瑛如(2008):尊重身心障礙者傳播權/身心障礙者傳播人權/我們可以做什麼。國語日報(11月30日),13版全版。
    2. 孟瑛如(2008):保護身障者基本人權/媒體不得有歧視報導。國語日報(10月26日),13版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