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與人權

台灣電力公司大林發電廠安全管理師 李政然

  本人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工作轉眼間 已 逾十年,回顧此期間國內推動安全衛生工作有非常顯著的進步,勞工亦明顯守法,代表職災指標之千人率亦逐年降低,這是政府多年來努力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的成果,也是尊重勞工生命財產及人權的具體作為。

  「勞工安全衛生法」自民國 63 年發佈至今,確實保護台灣的勞工安全的保障,亦在創造台灣奇蹟過程中保障勞工之人權。在此表述個人拙見如下:

  勞工安全衛生本著「尊重生命,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為宗旨,總則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訂定許多保護勞工之法令,涵蓋台灣各行各業作業場所依從事之作業所需遵守之法令及勞動檢查之方針;足見國內勞工行政機關保障勞工工作人權所訂定之基本大法,確實照顧到基層勞工之基本人權及足以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規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 。明白定義告知的對象,這是尊重人權的基本,事業單位本著關懷自己員工外,亦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勞工視為自己員工看待,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勞工進入事業單位工作,並不了解工作環境及危害;勞工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或安全衛生措施及設施不足時可能並不知悉,能藉由即時告知承攬人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工安人員,再轉知所屬勞工,避免一場職業災害之發生,這是功德一件;另勞工安全衛生知識普遍不足,工作時未能具備從事工作預防災變之知識及技能,以致重大職災事故發生頻傳,個人認為可透過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來彌補。

  我們常說「惡法也是法」但法律不外乎人情,台灣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確實照顧到廣大勞工及勞動者生命財產的安全,亦在勞工遭受職業災害補償時,在薪資、法律、醫療等得到照顧,制度上不可謂不全,國內在保護勞工人權方面訂定許多法律,也發生許多賠償爭議,法令制定時要考慮企業成本及執行面的困難,亦要照顧各階層勞工之權益,雖不能面面俱到,但實質上已達到平衡勞資和諧之目的,這要仰賴職安衛界的努力。

  對於職掌全國安全衛生最高主管機關勞委會秉持「大包照顧小包」之精神,發生職災除向雇主求償外,法亦明訂原事業單位負有連帶補償之責任,這是照顧弱勢勞工人權之基本作法,值得讚許。環顧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若勞工及雇主能本著良心及同理心看待雙方,共同為勞工安全衛生彼此設身處地著想,安全衛生人員依法嚴格要求下不讓違法事情發生,若勞工能遵循並能體會雇主及安全衛生人員的苦心,以及企業經營之困難,往往阻止一件重大事故發生,相信必能在彼此尊重人權前提下,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且共創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