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法治

仁和國中 陳信堯

90418 陳信堯 憲政民主制度的價值體系之中,人權保障是其根本,而人性尊嚴又位居於核心,因此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便構成當代憲法構造的基礎原則與本質理念。 不過,人性尊嚴有時太過抽象並不容易懂,並且類似生前遺囑與安樂死之個人決定權的程度與法律問題(本書第四章),或者類似之前交大 MP3 事件有關著作權與隱私權之爭議等(本書第七章),在人性尊嚴的探討上也並不容易區分清楚,因此,勢必透過其他一些原則與主張加以概念化。 這裡,我們試舉一些本書重要觀念做為導讀性的分析。 首先,在憲法結構上,法規範的制定與遵守,主要在於保障個體的基本權利,眾所周知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財產權與自由權。 一部憲法之所以必須保護這些權利不受侵犯,實乃為彰顯人性應有的尊嚴,進而實現「人之所以為人」的理想,這是憲法做為國家結構之法的基本地位與功能,也是歐洲近代自由主義的傳統,不然,徒留憲法軀殼而無落實在生活之中並不足以稱之為人權憲法。 人性尊嚴的本質概念是「人本身就是目的」,國家只是達到這個目的的手段,而實踐方式是依法而治,並透過司法判決來保障人權,故憲法存在的目的是讓每個個體都能自由的行動,個人自己管理自己、也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準之,自治與自律(而不是他律)就是人性尊嚴的法基礎,人性尊嚴同時成為憲法的上位原則。 「人性尊嚴的權利主體是指每個個體」的觀念始自洛克、康德、密爾以至於當代的羅爾斯的思想中,都反覆陳述這個西方自由主義憲政國家的基本要求與特徵。 本質上,人性尊嚴不僅是法律問題、其實也是道德問題。因此,生命權的概念隨著當代生物科技的進步與全球化交流發展不斷地被提及,而內容也呈現包羅萬象,如自殺的合法性、安樂死立法是否可能、墮胎、死刑的存廢,以及其他當代更新興的倫理問題,例如同性戀婚姻、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網路資訊的隱私權等等。可以說,未來的人權法律問題不僅呈現多層次爭議,同時也益趨複雜與繁瑣。 舉例而言,本書第六章談到國家行政管束與人身自由之保護的關係,而論及警察在行使盤查權的憲法意義,作者巨細靡遺的討論了盤查的要件與各國實施情況,引進德國「凡干預人民權益之公權力行為,皆需要有法律授權與依據」之理念,肯定此行政行為之必要性,然仍需以不侵犯人身自由為限度。 用台灣的法律術語來說就是「依法行政」 ── 所有公權力都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在人身自由與尊嚴的最大範圍考量中,以不違反社會價值與比例原則為原則。 最後,即便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有著訴訟程序上的差異,不過,就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角度視之,其早已經彙整出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元素:人性尊嚴。 換言之,倘若以自由為立國精神的美國,與以人權為立國精神的德國,雖對憲法為何要保障人的尊嚴有些許的認知不同,但是他們都相信人權不論有無寫進憲法條文,「依法行政、依法立法與依法審判」,在法律實踐的層次上,是法治國家永遠要遵守的三個鐵律。 唯有如此,我們才不用去期待統治者會認真去實踐人權保障,而僅僅只須靠著正當性的制度規範,就能夠做到合法的人權保障,從而在以人為本的自由國度裡(用康德的話說,就是目的王國),讓每個人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