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非異性戀角度來解讀台灣父性霸權社會結構的人權現況

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前台北辦公室主任 李忠翰

關鍵字:人權;同性戀;女性主義;法律;荷蘭

前言:

  本文套脫以法學專業的框架來討論人權,筆者以女性主義與非異性戀(同性戀)的哲理來探究現實台灣社會制度中的人權現況外,並分享作者旅居荷蘭十年的生活經驗,藉由引進歐洲法律不因為性別而有所差異的通則,與介紹荷蘭婚姻法律, 企圖提供長期壟罩在美國社會經濟文化的後殖民而不自知的台灣,期待能對台灣的人、法權及同志運動人士提供另一種思維空間!

以非異性戀角度來思考婚姻權議題

  就目前同性戀的人權議題中以結婚權為主要訴求,雖然台灣(台北)是被國際同志社群列為亞洲相當友善的國度,但是仍無法全面性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人的基本權力,同志運動人士首要的是爭取結婚同居權。

  台灣現行法律只承認異性戀結婚家庭模式,所以整個社經法律制度都以異性戀父權為架構基礎(只承認男女合法結婚才是家庭定義),將人口比率20的非異性戀社群排除在外,也包括了非婚姻制度下異性戀的社群人口.延伸相多的性別歧視與社會結構制度不公平。

  反觀在荷蘭,只要是年滿十六歲的成年荷蘭公民(或者是兩造其中一人是荷蘭公民),都可以選擇下列三種婚姻模式(男男;女女;女男一律適用):

一、同居模式(cohabitation):荷蘭人天性崇尚自由及反抗權威,認為兩人之間的真愛是不要結婚證書與繁文縟節來見證。只要經由代書認證並制定雙方同意的同居契約就具有法律的保障。

二、伴侶模式(register partnership):伴侶及婚姻形態差別不大,兩人之間的權力與義務幾乎完全相同,並需要由兩位親友擔任證人。唯一的差別是伴侶在市政府公開儀式中可以自己更改誓詞,結婚則無法更改誓詞。

三、結婚模式(marriage):婚姻形態上兩造仍可依自己的喜好設定流程, 婚禮前二週擔任當天婚禮的法官到新人家中溝通婚禮流程。法官會依照制式的證詞來宣讀並須由兩位親友(或以上,最多四位)擔任證人簽名為必要程序,新人可發揮自己的創意來決定婚禮儀式。

  當結婚法律將性別排除在外之後,相對的所有家庭自然人相關的法律權力都一致時,自然是目前人權的最好社會現況,也就實現了人不分性別一律平等的最高原則。同時將所有的法律去性別化。附帶也解決家庭相關的法律問題如遺產繼承、非婚生子女的就學、就醫、戶籍…等相關權力平等。

女性主義者關心的議題

  包括家庭暴力、孕婦留職(maternity leave)、薪資平等、性騷擾、性別歧視與性暴力等等的議題,是女性主義者深切關心的議題。以女性的生命經驗來爭取法律平權。這方面就法律修正制定上通常阻力不大,但就實際上是否依法運作是值得商榷的。舉例來說孕婦留職停薪或者是孕嬰假,法令制定上完全有法可行而且父母親都可以比照辦理,但反觀實際上在私營機構公司中鮮有員工申請育嬰假,主因有:經濟的不景氣、年後公司還有職缺?公司是否解散?就業技能及新資訊的工作技能適任性。荷蘭的母親則有6個月全薪的育嬰假期,之後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聘,勞資雙方如有糾紛時,法律站在勞方立場前提下,資方需要無條件復工。在爭議期間資方須正常支付勞方薪水,直到法院判決後。一經判決執行如公司關閉則進入非志願勞工就業補助系統不會影響其權力。

身體與思想的自主權

  身體自主權係指成年人擁有個人身體之自主權,不得侵犯或被侵犯,志願性性產業被認為是合法勞動力。就性工作者而言,在荷蘭18歲以上,有自主意願從事性勞動產業者之性工作者須先加入公會,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以維護身體勞動健康能力,同時薪資所得收入應繳稅。目前就台灣而言,對於性工作者的身體自主權部分仍停留在道德層面的爭議,無法正式將性產業視為合法勞動力來規範之,實仍有許多進步的空間,而非只是默許性工作地下化的存在。

  而思想自主權可用下列這句子來詮釋:「在封建制度時,主人(霸權,利益既的者)是不會站在奴隸的角度去思考的,但是奴隸會總是以奴隸的角度去思考!」。現代社會中,專家學者就是主人,而社會大眾就是奴隸。舉例來說,社會法律制度大都是專家學者菁英來規劃,但這些精英份子都是男性父權制度下的受益者,所以並不會以奴隸的立場去思考規劃制度。

結論

  雖然美國麻州已在2005年慶祝同志合法婚姻,但2010年4月將愛滋感染者限制禁止入境取消時,歐盟國家人權及同志運動人士冷朝熱諷的說,“野蠻人也有想要進步文明的時候“。不過在政治,經濟,社會政策深受美國後殖民地影響的台灣,喜為雞首而不為牛尾的政經生態之下,也許相關人士會樂見“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志婚姻的國家“的標題出現於國際主流媒體的頭版新聞。無可厚非的這樣的新聞的確對提升台灣的人權國際形象大有幫助,但如何打破長期在父權與異性戀結構共犯下的社會制度及思潮,值得我們去思考方向之一。

  社會中成年人都應得不須恐懼的基本權力,在自由意願下能相互尊重個別差異性是治標的方法。不過在台灣國際地位(國權)仍不被大多數國家接受時,如何融合世界潮流與尊重在地文化,在人權發展過程中,逐漸與世界接軌,而非鄉愿是得制定許多宣示性的法令,對多元化現今民主社會實際沒有太多的幫助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