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
由於該文件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並非強制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之後的兩份具有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做了鋪墊。
許多學者、律師和法庭判決書依然經常引述《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些條款來佐證自己的立場。一些國際法律師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是一部習慣法,但是對於這一點學界還沒有共識。
《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五條是最有爭議的(「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該條沒有直接禁止死刑,但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迄今在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大陸、臺灣、新加坡、美國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種刑罰。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漢弗萊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參與者還包括了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夏爾·馬利克、吳德耀、張彭春和勒內·卡森等人。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佈)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佈的綱領性文件。
人權宣言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藍本,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宣佈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前面所附的《人權宣言》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宣佈「社會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權在民」,並且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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