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意義

景文高中 王巽澤

 我們內心深處最大的恐懼是我們極欲超越的地帶,人權的基本精神即是在此:免於恐懼的權力。所以,我們關切各方面的權力,不管是在法治上、稅務上、政治上,甚至是目前最令人類關切的環保上的權力。近年來的天災連連,從幾年前的聖嬰現象到現在的反聖嬰現象,氣候的反常讓我們不知所措,根據古人智慧以四季所立之年曆,已不照常態行走,明明就已是立冬之時,卻如同沙漠般的炎熱;突如其來的一場雷陣雨,都足以讓一整座山體無完膚。在我們居住的地球上,有些人飽受乾旱之苦,有些人承受洪水之患,因為他人或自己的受苦,我們才警覺到人在其居住環境上免於恐懼的權力。 這個權力,並不是指人類行使其權力去主宰大自然的權力。大自然所帶給人們的恐懼並非是大自然給的,而是人們自己給自己的。哲學家海德格說:「存在開顯的同時也遮蔽了自身」,人類自身存在價值在經歷了幾千年來的霸權爭鬥、知識積累,以及教育普及,每個人越來越明白與努力活出自我價值的存在,「人權」是一盞顯明的指標。然而,當人們越來越開顯自我的存在價值,而不斷向我們的地球、自然攫取資源來彰顯自己、成就自身,開顯的同時也遮蔽了自身,人讓自己的貪欲無限擴張,自然的過度開發與濫墾,資源的過多消費與浪費,而這些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天災不是人類無法宰治大自然而形成的,天災是人類無法保護大自然而形成的。對大自然謙卑,對大自然尊重,這才是做為人類的我們的「人權」,因為人們的謙卑,因為人們的尊重,所以人們相互扶持,所以人們能夠安然不恐懼地做自己並活出自我存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