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人權境界

台灣安全研究與教育學會 張慶麟

理想的人權境界 1. 人權的起源 人類能夠生存到今天,是人類運用「求生存」基本人權的結果。〈生存權〉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越進步的國家對於「生存權」的保護越完善。 古代的官員,甚至群眾,常常會以祭祀、信仰、習俗、大眾利益、法律規定、等等理由判定一個人的死刑,奪取人的「生存權」。 現代國家因為人權意識的進展,對於是否可以合法奪取人的〈生存權〉諸多爭議,因而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就是體認「生存權」是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不可輕易奪除。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內或其他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 2. 人權的內容與種類 「人權」也就是「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 維基百科對於人權的定義是: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法國盧梭的〈天賦人權〉認為每個人的權利是天生就有的;國父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民權〉則認為每個人的權利是古往今來先知先覺者努力爭取而得來的。 現在看起來,兩者都有其時代的意義:〈天賦人權〉是在爭取人權初期最響亮的口號,也是人人都有生存發展權,自由、平等、博愛的基本;〈革命民權〉則警惕我們每個人都有的人權是一種要不斷學習、不斷爭取維持,甚至不進則退的革命努力過程。 除了上述的〈生存權〉之外,人權還有:〈自由權〉、〈發展權〉、〈意見表達權〉、〈公平參政權〉、〈經濟基本權〉、〈生物及環境共存權〉、甚至〈死亡選擇權〉等等,都在陸續發展中的人權。 一般公認的「人權」有: • 生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 自由權:「自由權」這個混合體詞語不應存在,「權」已經是個包含了具體的規範,有容許和禁止的條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無限制無約束性的主觀感性概念性形容詞,把無限(Free)局限於規範性「權」之內是不合邏輯的表達。 • 財産權:財産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佔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財産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 尊嚴權: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 獲助權: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系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夥伴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的組織,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這是政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 • 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麼人權就變成的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3. 人權的障礙與保障 人權的最大障礙就是:有一些不顧他人人權的人,還有更多縱容他們的人。 當然過時的制度與法規也是人權的障礙,但是只要大家有正確的觀念,正確面對問題,不縱容這些問題,經過大家的努力問題都可以改善。 國家與團體對於不顧他人及環境人權的人們,都有法規和習俗來管制或約束這些違反〈普適性〉,侵犯他人的權利的行為。因為現代國家都是法治社會,必須經由立法來保障人權。 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 安全的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姦。 • 自由的權利:有關自由的範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 政治的權利: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 訴訟的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 平等的權利:有關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 民族的權利: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更新的發展是:「發展權」和「民族自決權」的進展。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需要每一個立法者、執法者都秉持最高的道德操守,才能建立和執行良好公正的法令,保障每一個人的人權。 4. 教育與文化的步驟 處罰與管制都是治標的方法,只有透過教育與文化的轉變才能建立共識,防範於未然,才能確保人權。 人權教育要從家庭、學校、社會中全面展開。兒童從小就要了解並力行:堅守個人人權、尊重他人人權、尊重生命、尊重宇宙的觀念。 社會和民間團體以及每一個人都能堅持自己應有的權利,幫助應有人權的弱勢者,不縱容壞人,造成風氣,逐漸形成人權文化,產生良性循環,人權自然能維持與不斷改善,達到真正確保人權的境地。 其實「人權」基本精神就在於:〈普適性〉每個人都儘量發展個人的權利,但以儘量不侵犯他人的權利為原則。現代國家和團體還積極保護弱勢人群的〈生存權〉,提供各種各樣社會福利、醫藥及心理等輔助措施,幫助生存困難的人們。這就是人權中的〈道義性〉。 此外現代國家已經從〈人定勝天〉單方向人的觀念,進展到〈與天地萬物共生〉的環境權與動物權、生物權的觀念。 每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是推動全球人權觀念與運動的重要文化活動;世界公民總會(AWC) 是推動是人權的重要組織;2010世界人權高峰會是推動是人權的重要里程碑,讓世界人權向前進了一大步。 5. 最高人權裡想的達成 不幸的是現實與理想還有鉅大的鴻溝,國與國之間也有很大的差異。幸好經過許多仁人志士的努力,鴻溝在縮剪,差異在減小,我們可以期待更美好的明天。 在全球化的時代,怎様通過建設性的對話來溝通和擴大人權方面的國際共識已成為了當今國際社會主要議題之一。不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內思考人權,而且在與西方文明並駕齊驅的其它文明框架內省察人權,已形成一種「文明相容的人權觀」,是緩和並逐步化解矛盾衝突的一條必由之路。[7] 儘管以《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為代表的一系列人權宣言都肯定了人權的特殊性,指出實施人權原則必須考慮國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徵以及不同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是社會普遍認同人權仍應有最低限度標準,「貧窮不能做為國家恐怖和酷刑的藉口。」 由於一系列複雜的原因,人權的評判標準存在,而且還將長期存在著分歧。但人類在促進人權的偉大事業中不斷溝通,不斷理解,不斷磨合的過程,其本身也是一種人權的促進。 一旦人權能夠徹底伸張,每個人都能站在立足點的真平等上,都能充份發揮個人天賦的才能,充分發展潛能,物品能盡其所用,與環境能共存共榮,所謂人適其才、物適其用、天地萬物自適其適,那就是〈在地若天〉的人間天堂。 註:本文內容係參考維基百科的「人權」內容寫作。 張慶麟 201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