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司法與人權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義工 潘藍穎

  人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要讓生存在這片土地的所有人民,都能擁有尊嚴與受到保護,必須讓所有人了解尊重人權的重要,落實人權的第一步就是要學會尊重別人,不任意侵犯他人的權利,每一位生存在地球村的公民都應該為這理想盡一己之力,在未達到此目標前更應讓大家了解生存的普世價值為何?那就是人權,人權簡單的說就是生存的權利,一切與生命的延續有關的種種規範,都要以保障人權為基本,彼此學習相互尊重即是最簡單最基本的做法。對一般人而言,人權好像離的很遠,似懂非懂,甚至有些人根本不知道人權的本質何在,更不知道要如何去爭取應有的人權呢!

  國家為了保障百姓的生命與財產,制定法律並由司法機關來執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並非只是口號而已,任何司法案件在未經過司法機關證明有罪之前,都應予以「無罪推定」,現今的執法者必須設身處地將人民的事看作自己的事來面對與處理,在不違反公平正義及法律的精神下找尋答案,解決問題;更重要的是,必須經由政府的立法機構,在制度下制定一套對人民生活有保障的法律及司法人權的平等對待,且在執行公權力之前能夠以公平、正義、平等、真相為本為基礎,在執行中以人權及法律為終,最後能達到合理的判決,否則即有侵犯人權之慮!

  然而,在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發生一件嚴重侵犯人權的案件,那就是─太極門案,太極門師徒遭受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的迫害,本人亦是受害者之一,在此期間受到家人、親戚、朋友等異樣的眼光,深怕受本人的牽連而刻意疏離,造成本人身心極大的傷害,而這一切都因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迫害人權所造成,本案歷經了10年7個月的苦難,經過14位法官、8名公訴檢察官,一、二審共開了58次庭,並且就4,645份贈與見證書、5,525人贈與陳訴書,206份國稅局製作、發出的函查表進行調查審理,並把12大箱遭扣押的證物逐一提示訊問,以及國稅局人員在內近200名證人之作證,終於在96年7月13日經最高法院宣判無罪確定,判決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 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統一購買之練功服等代辦品,乃是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所有遭羈押之被告等4人均獲得冤獄賠償,更加證明太極門案件確屬冤案。

  而在此案偵查期間,侯寬仁檢察官利用其職權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利用輿論定罪、濫行搜索猶如白色恐怖、濫權羈押、以押逼供、枉顧正當法律程序、違反凍結資產、不留分文違反比例原則、公開呼籲成立自救會羅織罪名、構陷養小鬼違反科學辦案精神及證據法則、僭越職權嚴重侵害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濫行分案偵查浪費司法資源、違反矛盾之起訴構陷逃漏稅,而監察院亦主動調查,於91年3月4日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違失,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矛盾,侯寬仁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而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且將此案選列於94年1月7日刊印的「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

  有鑑於此,馬英九總統於民國98年5月正式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並由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為具國內法的地位後,已於98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未來任何法律假使與兩公約內容相牴觸皆屬無效,並要求兩年內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若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徹底實踐兩公約,促進人權發展,進而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

  太極門師徒願以親身所受之司法人權迫害,析述檢察官未遵循「無罪推定」原則所產生違法脫序的現象,以及對人權的迫害。希以己身之痛,喚起司法、媒體及國人對基本人權的尊重,終止執法人員公權力之濫用,讓人人之生命、財產、人格、名譽及人身自由等都能確實得到保障,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