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理財系統之人權探討

獨立財務顧問 蕭俊仁

前言

  2008年爆發雷曼兄弟倒閉事件,遠在台灣的民眾也首當其衝,很多人的資產在一夕之間蒸發殆盡!這中間不乏即將退休或已經退休的人士,其晚年所依靠的養老金。

  於是社會各界與媒體開始大力撻伐銷售人員與機構的不是,政府的漫不經心。到底誰該出來為這件事情負責?到後來,台灣金融機構對不當銷售的理賠平均只有3成金額,遠低於香港的七成。

  然而我們深知,預防勝於治療,有很多老先生老太太也買了很多雷曼兄弟的連動債,甚至占其全部資產的九成以上!站在理財專業的角度看,這明顯是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資產過於集中,風險自然難以控制,一旦發生極端值,就不可收拾,這是一個有基本理財素質的從業人員應該要替客戶把關的!換個角度說,也就是一般民眾在從事理財行為時,其人權已經受到侵害了!

  現在我國存款利率水準可說是趨近於零,連基本的對抗通貨膨脹能力都沒有,如果政府無法提供一個完善的財富管理服務給人民,對人民而言,是水深加火熱的結果。一個好的財富管理服務,必須植基於正確的法律規範與政令環境。我國金融服務法在那裡呢?

  為什麼正確的法律規範與政令環境是保障理財人權根基呢?這可以從銷售機構、銷售人員、監管單位與消費者四個層面來探討。

銷售機構

  金融機關對底下第一線銷售人員的制度要求,是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在從事接受理財服務行為時,所可能會遭受的對待。在歐美等較成熟的國家,銷售機構對銷售人員的考核是以客戶的AUM大小,也就是客戶的資產大小為主要依據,銷售手續費為次。在我國絕大部份都以銷售手續費為唯一的考核標準。這兩者有什麼差別呢?

  如果以銷售手續費為考核主要依據,那麼銷售人員只有在有新的業績發生時,才會計算,因為每個月都會歸零,下個月重新計算,所以銷售人員唯有每個月不斷衝新件,這樣才能通能考核,拿到獎金。在這種制度下,我們很難期望銷售人員會站在消費者端設身處地著想,因為他自己的生存問題遠比別人來得重要!反之,如果以AUM當成考核的主要依據,那麼銷售人員與客戶的利益便一致了,因為唯有客戶的資產變大,銷售人員的考績才會跟著水漲船高。

  為什麼銷售機構不願意用AUM來考核呢?主要是因為這套制度會費日曠時,銷售機構無法在短時間內看到成效,機構的經理人向股東負責,每年要報告年度績效,如果大股東眼光短淺,很可能這位經理人不會有持續施政的機會。像國外歷史悠久的保險公司和銀行,其實都是實施AUM來管理績效,跟客戶都能保持長久的良好關係。

銷售人員

  除了有良好的銷售管理制度可以導正銷售行為外,第一線的銷售人員本身的道德與專業也很重要。光靠銷售機關的內部教育訓練是不夠的,在理財環成熟的國家,都會透過外部公正客觀的第三者來認證銷售人員的相關能力。目前全世界公認最具公信力與普及度的認證機關是FPSB(https://www.fpsb.org/),在台灣為FPAT (www.fpat.org.tw)。國內雖然也有相關金融證照的認證,但是都淪為考試的機器,並沒有從業經驗、進修時數、專業考試、道德審核以及持續在職進修與考核的要求,並無法彰顯該人員的適任能力。

監管單位

  監管單位的政策定位與要求,關係到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發展與健全,當然也會影響到公民在理財人權上的品質。如果負責保管與管理人民財產的機構本身體質不佳,對整個社會的安定性會有很大的影響。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彰顯出原本的會計制度有很大的漏洞,並不能充份表達金融機構的體質良窊,民眾更無法據此判斷好壞優劣。

  有鑒於此,目前全世界逐步實施更嚴謹的IFRS制度,來真實反應金融機構的價值與體質。目前歐盟已經是全世界第一個全面實施的地區,美國今年也要開始實施。而我國目前並沒有確定什麼時候要開始跟世界接軌,然而從ING安泰人壽、保誠人壽(局部)、全球人壽和大都會人壽陸續退出台灣市場,跟IFRS有很大的關係,政府應該要拿出魄力,早日實施IFRS,讓我國的金融機構體質能真正健全,藉此淘汰無心經營的業者,千萬不要歹戲拖棚,禍遺子孫。

消費者

  理財人權並不能只要求銷售端和監管單位,每個人都應該具有基本且正確的理財認知。

一、 改變短線投機的不正確心態,正確的投資觀念是可以很輕鬆,沒負擔。
二、 要有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也就是機會成本的觀念。
三、 要有資訊不對稱的落差認知,瞭解自己的能耐,尊重專業。
四、 瞭解理財規劃的基本流程,才能進退有據,不致因小失大,見樹不見林。

結語

  當銷售機構短視近利,監管單位消極不作為時,唯有人民自己覺醒,瞭解自己的人權在那裡,勇敢去爭取,才能扭轉現況。我一直相信市場自己會發聲,這可能是一條漫長的道路,也可能很快實現。沒有不可能,只有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