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正案凸顯出台灣司法對人權的尊重?

個人工作室技師 廖彥霖
  到今年的九月七日為止,就是十年了,十年前的這一天,對一般人而言,並無特殊意義,但對盧正及其家屬而言,卻是講究人權的台灣在執行民主法治以來,盧正的受難日。

  從最早的記憶中,盧正的兩位姐姐、大哥與老父等家人,勢單力薄的在立法院、監察院、法務部前抗議,沒有選舉的搖旗吶喊,也沒有遊行的群情激憤,只有小市民對人權法治的懷疑與心碎。

  在不是集權統治的國家中,三民主義帶領了盧正的老父親來到台灣,軍人出身的他,一輩子相信國家、領袖、人權、法治。

  大兒子當警察,身為執法人員,自當相信法律所保護的是善良的百姓,但自己的胞弟是嫌疑人,他也只能相信長官及我們是法治的社會,若胞弟是清白的,自會有公正的審判。

  但結果卻是讓他們大大的失望,不是盧正的自白讓他們失望,而是對所謂「法治」(非人治)失望,當物證非指向盧正時,偵辦人員的「管見」(Tunnel),讓他們對號入座,將所有非指向盧正是兇手的証據都排除不用(對盧正有利的),謹以一份似是而非的自白書(有威脅利誘、刑求恐嚇之嫌)及可能符合為兇器的鞋帶來判定有罪。

  給我震撼的,不是盧正的有罪,而是家人的喊冤,我們沒有像盧正一樣的姐姐,她們不辭勞苦的北上陳情,一直到「盧正案」在監察院尚未發文糾正時,盧正已被槍決,監察院是最高的監察機關,卻像拿著令牌的小孩子,流於形式,它的糾正,無人受罰,也無法影響任何司法機關的運作,一條人命,在所謂五權分立的法治國家中,白白的犧牲。

  國家賠償法中,對於公務人員因執行業務不當造成人民百姓生命、財產損失,國家都需負起責任,但是是用人民的血汗、納稅的錢來賠償,執法者對於人命的輕忽,卻無法令可管。

  執法者,在無確切的証據証明嫌疑人是兇手時,在法律上明定,除非是現行犯,不然應當成「無罪」。

  自古以來,良民不上公堂,對法律也無深刻認知,對執法者所言皆深信不疑,在無偵訊全程錄影錄音下,難保不會有為求破案而以有失對人權保護的方式來取得自白,這也是盧正的胞姐為此案不平的重大因素之一。

  盧萍所言,希望盧正是最後一個未接受全程公平偵訊審判的司法犧牲者,她希望為台灣的法治人權能因「「盧正案」」而獲得正視,她已化小愛為大愛,堪稱為台灣的人權鬥士,為未來台灣的人權在法律上爭取更多的尊重與保護。

以下連結為在google搜尋中關於「盧正案」調查報告的資料,謹供參考
連結來自google標題為: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報告格式範本」說明資料2001/9/4
   www.cy.gov.tw/XMLPOST/xml_di/attach/0912600535-1.DOC
另外為公共電視紀錄觀點「蔡崇隆」導演之「島國殺人記事二」 在youtube中的連結:
   1/6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qEg4CM-_hw
   2/6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aKD20iK908
   3/6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ovOhpDjCEY
   4/6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mNUNOpN9OM
   5/6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S5yH6qyFRY
   6/6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VdOHAzoP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