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人權教育

東吳大學教授 黃默

I 什麼是人權?

  權利與人權是西方倫理學與政治哲學中十分難纏的概念,眾說紛紜,有不少的爭論,我只能化約地來談。英國政治哲學家Maurice Cranston把人權定義為最普遍的道德權利,同時限於那些最重要的與可能做到的權利與自由。從這個定義來看,我們可以理解到Cranston把權利分為道德的權利與法律的權利。前者是基於道德的訴求,而後者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與自由,如果我們法律的權利受到侵犯,我們就能訴諸政府來保護我們。

  又早在20年代末期,中國有一群學者開始關心基本的權利與自由。那時候羅隆基發表了一篇文章,叫作「論人權」,收錄在胡適編的《人權論集》中。在這篇文章裡,羅隆基把人權定義為「做人的權利」,也是做人不能或缺的條件。他用淺近的文字強調,每個人都需要生命的保障,需要衣食住的條件,同時也需要言論、參政及集會結社的自由等等。他歸納人權的功用,主張人權的三大目的是:一、維持生命;二、發展個性,培養人格;三、達到人群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沿著這個想法,國家的存在就在於保障人權,憲法與法律也是為了保障人權而產生。

  二次大戰以後,設立聯合國。經過兩年的討論後,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把自由、平等、尊嚴與兄弟之情相互對待視為人權的哲學基礎,進而列舉我們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權利與自由,包括公民與政治的權利與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八條明訂為了享有宣言中所列出來的權利與自由,我們有主張一種社會秩序與國際秩序的權利。這個條款在70年代以後十分受到重視。許多學者認為我們當前主張的環境權、和平權以及對婦女、兒童權利的關懷,都可以從這個條文引申出來。

II 人權教育的願景

  《聯合國憲章》第55條明確地指出,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與遵守是聯合國三大宗旨之一。另外兩個是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各國之間的相互尊重、合作及外交關係。

  我在上面提到《世界人權宣言》。我們可以說,《宣言》是二十世紀中期人類社會的共識。與此同時,宣言也強調人權教育是推動人權保障不可缺少的條件。宣言第26條明定:我們每一個人有受教育的權利,而教育的目的是為了充分發展我們每一個人的個性,加強對人權與自由的尊重,而且應該促進各個國家、族群、宗教團體的了解、容忍與友誼,進而協助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的活動。所以,我們可以這樣的理解:在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的時候已經把人權教育的願景做了一個初步的說明。其後六十年來,每一次討論、簽訂一個公約、或是重要協議的時候,都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醒,人權教育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兒童權利國際公約》尤其如此。

  在70、80年代,聯合國的教科文組織就編了一些很簡單的人權教育教材。但是比較具體、有系統地去推動人權教育是90年代以後的事情。而隨著人權教育推動,其內涵也逐漸擴張,並趨於完整。首先,1993年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世界人權大會,在通過的會議宣言當中,就把和平、民主、發展與社會正義納入人權教育的內涵。接著,聯合國大會在1994年通過決議,把1995年到2004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A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根據這個決議,聯合國的各個機構、會員國家、或是國際的非政府組織,都應該盡其所能地的、有計畫地、按部就班地來推動人權教育。而在人權教育十年行動綱領中,進一步提出了「普世人權文化」的概念,把普世的人權文化作為人權教育的目的。

  人權教育不只限於是技術與智能的傳授,也包括一種態度的養成。同時,其範圍不限於學校裡的教育,在社會、家庭中都應該宣導人權的理念。另外,對專業群體,譬如說對警察、新聞記者,也是人權教育非常關鍵的一個面向。人權教育不限於文字,也包括用各種不同的多媒體方式來呈現人權最最基本的想法及概念。例如早幾年,NIKE邀了好些藝術家,請他們用動畫的方式來詮釋《世界人權宣言》的三十個條文。

III 人權教育是怎麼樣的一門學問?

  接下來我想談的是,人權教育是怎樣的一門學問?我們談人權談得非常多,但在一些比較封閉、保守或是威權體制的社會,甚至即使在台灣,許多人對人權還是有些遲疑,或有這樣的質疑:人權指涉什麼?人權是不是西方的思想?是不是外來的?是不是與我們沒有什麼關係的?我想假如我們能回答人權教育是怎麼樣的一門學問,那可能可以稍微去解決這些質疑。人權教育當然是要把人權理念推廣出去,是要一步一步達到上述所提的人權教育願景。但人權教育是怎麼樣的一門學問?簡單而言,這是一個新的學科,而且是一個跨領域的學科,在這個新學科中,不同的學科或領域都能做出他們的貢獻。我們討論人權一定要從不同的學科、不同的領域去尋找資源。假如我們把美國大學裡人權教育的情況稍微做一個回顧的話,就能立即發現,美國大學的人權教育是在1977年,即卡特總統時代開始的。而那個時候,我也在紐約州立大學開了一個課,叫做國際人權保障。我現在回去看資料,當時在華盛頓特區有一個基金會把當年在每一個大學裡頭開人權課程的資料都蒐集在一起,哪些老師開了什麼樣的課,這個課的名稱叫做什麼?指定的教材是什麼?這些資料蒐集在一起。假如我沒有記錯,當時只有49個美國大學開了有關人權、和平、發展的課程。30年後的現在,幾乎比較有名的大學裡頭都有人權的課程,尤其是比較有名的法學院。歐洲的情形也一樣,現在也有不少有關人權的課程。這樣發展在1977年是無法預料的。當前在亞洲也有好幾個國家的大學設了人權學程,其中比較有名的是在泰國。

  再進一步來看,另一個關鍵的問題是,人權教育是一個價值取向的教育(value-based),是要討論價值的。這樣的說法,立即就會帶來一個很大的爭論,即事實與價值的論辯。習慣上,事實與價值被認為是對立的。我們比較能夠理解什麼是事實。至於價值,就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偏好,是不能理性討論的。你堅持的價值跟我堅持的價值,兩者無法溝通,沒有什麼好談的。這樣的看法由David Hume開始一步一步發展出來,對人文社會科學非常有影響力量。有位哲學家Hilary Putnam寫了一本書,書名為The Collapse of the Fact / Value Dichotomy。他的論點是,事實跟價值是無法截然劃分的。在他看來,我們可以做事實/價值的分辨,但是不能把它們對立起來。如果把它們對立起來,就會帶來很多的問題,不僅使我們對許多事實無法有那麼深刻的了解,對價值問題的討論尤其會帶來非常大的傷害。所以,Putnam認為,我們當然可以同意它們之間有差異(differences),但是我們不能同意它們是相對立的(dichotomy)。在他看來,我們生活當中的事實與價值在很多時候是相互滲透、混雜在一起的,不可能把它們絕對地區分開來。而價值也可以有理性的討論。在這本小書中,他先說明這種對立是怎麼來的,是來自我們對David Hume的一個誤解。David Hume最最有名的說法是:我們不可能從實然(is),得出應然(ought)。但是在Putnam看來,David Hume與其他同時代的思想家都有這樣的一個看法:一個人假如受過教育,則有思考能力,能判斷生活當中的對與錯,所以對他來講沒有什麼價值是不能理性討論的。但是他的這個說法經過這200年的發展,影響了邏輯實證論。Putnam與同意他看法的哲學家都非常討厭邏輯實證論,覺得邏輯實證論實在是一個死胡同。因為在有些比較偏激的邏輯實證論學者看來,價值是不可以理性地來討論的,是你死我活的關係。他引了一個例子,我們說什麼人是一個暴君,是一個殘酷的統治者,這是提出一個事實?或是價值的判斷呢?看來這兩者都是,既是事實又是價值的判斷。當我們說某某人是一個暴君時,我們指涉他的一些行為,也做了一個價值上的判斷。

  人權教育傾向、趨近於這樣的想法。在這本小書中Putnam對Amartya Sen非常地尊崇。Amartya Sen這幾十年來的努力是討論經濟與倫理的關係,他回到Adam Smith,認為Adam Smith也被誤解了。我們都把Adam Smith看作是最早提出經濟人(economic man)概念的思想家。經濟人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的,只有自己的利益、自私自利才是理性,理性的行為就等同於自私自利的行為。Amartya Sen非常反對這樣的說法,在他看來這個說法是站不住的。為什麼一個理性的行為一定是一個自私自利的行為?Amartya Sen也談到經濟與倫理也是相互滲透的。在經濟學當中,尤其是討論福利經濟學時,怎麼可能不談到價值的問題?怎麼可能不談到對弱勢族群的關懷?所以Amartya Sen認為在經濟學裡少不了有倫理的關懷,而倫理學當然也應該多一些對經濟學的了解。在這裡,我們又回到了Adam Smith,去重構他對倫理的看法。他既是一個經濟學家,也是一個倫理學家。從這樣看來,我們就比較容易瞭解當前有一些經濟學者的看法實在是一種誤解。假如要再進一步了解,就可以讀Amartya Sen的《經濟與倫理》這本書,也可以讀《發展作為自由》(Development as Freedom)。

  人權教育的核心概念從哪來?一個比較化約的講法是從政治哲學與倫理學來的。比如說正義、自由、平等與尊嚴都是政治哲學與倫理學中非常基本的核心概念。人權或人權教育爭論的問題也是來自於政治哲學與倫理學,這也解釋為什麼當代的一些政治哲學家、法哲學家、倫理學家、經濟學家對人權的議題那麼地關切,而且他們的討論也最具影響力量。例如說,John Rawls在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中提出的兩個正義原則,來作為建構一個基本社會結構的準則。我們也可以用來檢視我們生活中的社會是不是一個正義的社會。又如Ronald Dworkin提出的「平等的尊重與關懷」、Amartya Sen與Martha Nussbaum提出來的能力理論,強調以能力與功能(capability and functioning)來取代John Rawls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以及效益主義的「效益」(utility)。Martha Nussbaum又進一步把她「核心能力」的觀念引伸出特定的權利與自由。

  最後我想提出的是,人權教育是一個行動取向的教育。Joel Feinberg教授說,尊嚴就是我們能挺身而出主張我們的權利、主張我們的自由。從這個面向來看,人權教育是行動取向的。人權教育的目的不但是要了解到我們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與自由,也應該尊重另外人的權利與自由,再進一步的希望能改造社會。這當然就牽涉到行動,不論是個人的、不論是團體的、不論是一個族群的,這都牽涉到行動。所以,公民社會團體的活動或是社會運動也會有人權教育的意涵。譬如說,美國Martin Luther King與美國黑人以非暴力來爭取權利的運動。美國黑人爭取權利當然已經有非常悠久的歷史,而Martin Luther King受到甘地及梭羅的影響,強調非暴力的運動,對美國民權運動有非常大的影響,而這個影響大部分是從行動中表達出來,比如說爭取在公車上享有與白人平等的對待,或是說爭取在餐館裡與白人受到同樣的待遇。這些爭取權利的運動,很明確的帶有教育的意涵,這與學校裡的講課、討論、研討會形式當然不同。

IV 結語

  假如我的看法不錯的話,人權教育涵蓋的範圍就非常的廣,要從不同的學科、不同領域去尋找資源。不論在美國或我們這裡,參與人權教育的人並不限於哪一個學科,更不限於法律。當然法律教育與人權教育的關係非常密切,我們可以說,法學教育的目的就在保障人權,是在保障最弱勢族群的權利。假如我們學法律的大學生,或是我們的法律人,都是為了自己,貪污腐化,那我們的法學教育,沒有遲疑的是徹底失敗。我們的法學教育是到了應該重新來建構、重新整理與規劃的時候。法學教育是人權教育中十分關鍵的一部分。但除此之外,不同領域、不同學門的學者都已經參加了人權教育,不論是歷史、宗教、哲學、科學、醫學等。例如在當代,不論是在美國、歐洲,甚至台灣,已經開始討論人權與醫療,人權與健康的關係,這已經成為一門顯學。又例如基因工程帶來的爭論,到現在我們都還在一步一步地想整理出來,究竟我們對這些爭論應該持怎麼樣的看法。所以這是跨學科、跨領域的。進一步言,人權教育不限於跨學科、跨領域,也牽涉到價值的爭論,又涉及行動的取向,涉及到對社會的關懷。在這裡,非政府組織所扮演的角色,在一個程度上,也與社會運動有異曲同工之處。他們一方面爭取特定的權利,或是為了特定的族群去爭取特定的權利,同時也帶有非常多教育社會、教育公民的意涵在。女性團體關心婦女權益的行動,也是教育的工作。又如我們現在已經逐漸把生活在一個乾淨的環境看做是一項權利,環保團體一方面從事環保運動,一方面也從事教育。其他諸如原住民權利運動或者司法改革運動都是。所以,人權教育與行動密切相關,這當然與一些傳統學科不同。我提出這些最初步的看法來與大家討論,希望這樣的一個試探、澄清,有助於我們了解人權教育是怎麼樣的一門學問,以及我們應該怎麼樣去從事人權教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