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停車人權看法

身障者家屬 黃貴貞
  

  內政部統計處網站統計,截至98年底止,國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人數及比率較97年均呈持續上升的趨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數,已達107萬1,073人,較97年增加3萬488人,增幅約2.93%。以性別分析,仍以男性的61萬5621人居多,女性則為45萬5452人。各年齡層中,以65歲以上身障人口的增幅最大。

  另方面,依障礙類別分,以肢體障礙者39萬6,652人占37.03%最多,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11萬6,889人占10.91%次之,聽覺機能障礙者11萬5,322人占10.77%居第三,餘依序為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者、智能障礙者、視覺障礙者、失智症者、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等。

  目前,提供給身障者於設有輪椅標誌的專用停車格可免費停車,此優惠以領有殘障手冊者為對象,ㄧ般來說,持續增設有輪椅標誌的專用停車格,基本上是對的,但是,到底是給誰用的?就現行措施,只要是領有殘障手冊(領有此手冊的有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損傷者、植物人、癡呆症者、自閉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者、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的身障者都可停。平常市區公有,包括路邊停車,本來就一位難求,專用停車位理應只提供給搭載或運送「行動不便者」的車子停用才對,但實質上卻必須和廣大的其他障別者搶用,明確是個可以改善的政策,然市府認為只要是身障者都要照顧,雖然這理念是對的,但若針對使用對象加以設限,這是絕對有必要的,因為能跑能跳的顏面傷殘、聽障者...... 等非行動障礙朋友也都可停,如此有達到真正幫助肢障者的意義嗎?另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其中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按法規每8個停車格應該要有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網站統計截至98年底止,國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人數及比率較97年均呈持續上升的趨勢,所以,各縣市政府應該每年檢視公共停車場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是否有依法規增設。

  台灣堪稱資訊科技先進,相信身心障礙國民的造冊,可以非常細膩,管理可以非常人性化,以停車優惠與停車權利來說,不同障別本來就該有不一樣的福利和權利,體能較弱的肢體障礙者及全盲等行動不便者,找不到就近的停車位,下了車沒法走到想去的目的地,如此就沒有真正顧及到行動障礙者的權利,建議停車優惠與停車權利可以分開處理:

1. 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損傷者、植物人、癡呆症者、自閉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者…的停車證做出區分,從障礙者的基本障別資料,確定是否給予停車優惠和權利。

2. 停車權利的優惠措施需要徹底改變:

  a. 沒有設輪椅標誌的停車格,只要放至身障肢障證明的停車証,請停止開繳費單,目前政策雖然可以每日每次免費停三小時,但是必須至停車管理處銷單,這是對行動不便者的折騰。(以前沒有設輪椅標誌的停車格,只要放至身障證明的停車證即不用開繳費單)

   b. 領有身障證明的停車證者,於外縣市停車時銷單無法於外縣市銷單,必須於該縣市停車即從該縣市銷單,如此,只有造成行動不便者更多的不方便,沒有真正享受到身障者的權利與優惠。

   C .目前油價高漲,大多數領有身障證明的停車證者,拿到繳費單須至停車管理處銷單時(包括於外縣市的銷單),雖給予七天時限的權利,大多數做法都是繳費了事以免逾期受罰,如此,只有造成身障者更多抱怨,除沒有真正受其權益外還增加了人事費用。

   針對以上a,b,c三點政府可以從障礙者的基本障別資料,確定是否給予停車權利不開單,或給予定期定額核撥即可。

3. 根據資料核發停車識別證,識別證隨人核發與使用,定期審核,若有非法出借,被查到必給予嚴懲,如長時間註銷等措施。

4. 停車識別證為了保護個人資料,可以用識別碼取代身分證資料,識別碼透過電腦連線就可查核該使用者的各項身分資料,並可進行現場身分比對,做為取締非法佔用專用停車位的依據。

   如此簡單又易於執行的做法,不只可以引導身障者自愛且珍惜權利,讓冒用借用者付出重大代價,更可節省龐大的管理負擔,降低現場爭執與抱怨,好處多多。政府需真正聽人民聲音,人民也將需求勇於溝通傳達,透過不斷持續地自我倡導與相關人士的爭取,才能做到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是相當重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