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愛打造無障礙之身心障礙者服務

社團法人新竹市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 陳貴鳳


  自從義務進入心理衛生協會服務身心障礙者,多年來所遭遇之問題層出不窮;尤以97年新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實施後,許多問題並未因此而改善。本文乃筆者針對所見之問題與困難提供拙見,為弱勢族群發聲,期盼身心障礙者的福利與服務能更臻完善。

一、醫療權益
   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法律根據,協助他們爭取在就醫時的公平權益。今日科技不斷地發展和人口日漸老化,因疾病所引起的障礙人口越來越多,不論是先天或是後天致障的身心障礙者,從早期療育的評估、身心障礙的鑑定、醫療復健服務,抑或是長期照顧體系,其就醫需求費用與一般民眾相較,都相對的高。政府相關單位以及醫療院所,應該積極改善,以減少身心障礙者在就醫過程中的阻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醫權益。

1. 加強整合醫療資源分布情況:身心障礙者在就醫過程中最常碰到的問題是無法獨立就醫以及交通問題,應爭取復康巴士的購置。

2. 輔具中心:應普遍設置輔具資源中心;亟待解決的包含視障者安置機構等。

3. 精神科醫院及復健機構:目前精神醫療資源仍有分佈不均,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處遇到(如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以及社區化外展服務不足等問題。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並強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功能,強化精神病人社區照顧體系,針對精神病人於社區中就醫、就學、就養及就業等需要,提供各項保障與轉介之服務。

4. 落實早期療育服務模式: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率有逐年提升趨勢,發展遲緩兒童如果沒有即時在黃金治療期接受早期療育,相信付出的人力及成本會更高。療育工作制度應包括發現、轉介、鑑定、安置,現制多關注在前半階段發現通報上,後續轉介評估仍有待加強。

5. 強化專業及倫理教育觀念:身心障礙者會因為障礙引起其他併發症,就醫時並非看單一診科即可瞭解身體狀況,故期待會診制度可以更佳的落實,發展出身心障礙醫療專業及強調全人照顧觀念。

6. 加強專業之服務連接: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就醫需求,規劃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7. 強化就醫環境以符合障礙者需求。

8. 普及牙科預防保健觀念: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狀況普遍不良,口腔醫療需求比一般人較高,針對身心障礙者牙科就醫的需求,亟待加強。

9. 身心障礙者手冊鑑定再增強:以目前服務所見,甚多障礙者領有之手冊障別與實際不符合;例如智能障礙者併精神障礙,往往在手冊記載均是單一障別,增加服務工作者鑑定上之困難。

二、就業權益
  身心障礙者因為身體或是心理上的限制,導致其在就業上需要克服不少難題,例如:可以選擇的職種有限、薪資可能較低、雇主僱用的意願不高等問題,造成身心障礙者失業率較一般人高(約4倍)。因此,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服務應包含多元就業模式,並建立無縫隙之職業重建服務,如此才能提供身心障礙者全面性的就業服務。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原則在維護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利,包括持續工作和恢復工作的主張,並且尊重身心障礙者的自主意識。筆者建議政府及各界應用心考量:

1.機會均等原則: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均等的就業機會、就業條件和職業提升的權利,不因其身心障礙而致差別待遇或歧視。

2.個別化與多元化原則:尊重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考量身心障礙者障別、障礙程度、家庭環境、在地區域與產業特色及自我選擇的不同,發展個別化及多元化的就業服務模式。

3.整合化原則:就業服務及就業支持應能切合身心障礙者的需要,且相關專業人員、服務方案或系統之設計、服務資源等應予以統整及銜接。

4.無障礙原則:就業服務應提供無障礙軟體與硬體之輔助器具,並考量身心障礙者的方便性及可行性。

5.督促法定義務單位足額進用。

6.開發更多職訓職類及增加受訓管道。

7.多元就業模式需再加強推動:目前政府提供之就業服務模式有一般性、支持性、庇護性及居家就業模式。讓不同障礙類別、程度的障礙者,透過職務再設計、科技輔具、就業支持等協助,獲得相等的就業機會,也讓不同程度的障礙者得到適性的服務。一般性就業服務部分,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溝通的特殊性,如:設置手語翻譯員、點字服務等,應針對身心障礙者個別化提供服務。

8.應朝職業重建窗口單一化方向規劃,以有效整合各種服務管道。

9.社政、教育、衛政及勞政等系統橫向連繫仍待建立。

10.中途致障者職業重建缺乏整體規劃及服務資源。

11.身心障礙者教育程度雖有提升,但就業準備並未隨教育普及而提升。

12.身心障礙者障別需求不同,應針對各障別需求提供服務。

13.配合國內產業人力趨勢,加強身心障礙者基礎教育及在職訓練。

14.爭取開辦小型作業所,以提供中、低下功能之身心障者就業安置或見習。

三、急需解決之就業障礙
1. 合法立案的庇護工場及可收容人數有限;再加上庇護工場收案門檻過高,部分個案無法進入。

2. 依內政部規定僅需合格立案之「社團法人或身心障礙機構團體」,即可以透過優先採購平台接受訂單;與庇護工場接單造成衝擊。

3. 個案生涯轉銜,社政單位未做好接收動作,導致中、低功能之障礙者無處可去之窘境。解決之方法研議包含社區日間作業設施、過渡性就業方案之設立以解決中、低功能之障礙者就業問題。

4.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唯目前執行情況,個案由就業服務站或勞工處窗口、或社福單位轉介等管道進入職業重建體系接受服務時,因進行程序由職業重建窗口進入職業輔導評量,等待評量結果輔導就業;其中僅職業輔導評量的時間就需廿一個工作天,等待時間過長,造成個案無法等待,工作機會流失、生活困頓或發病或輕生等情事不斷衍生。

5. 另外因庇護工場設置之規定乃屬雇傭關係,勞保最低投保金額6000元,唯中低下功能之障礙者,可能無法達到此最低工資之門檻,無形中造成雇主之負擔無法持平;身心障礙者因功能限制,產能有限之情況下,經營困難,以致形成社福單位不願經營庇護工場之困境。

  以上乃筆者看見身心障礙者之困難所在,企盼完整而健全之社會福利體制能應運而生,嘉惠弱勢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