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人權

萬華國中退休老師 陳桂玉


  每當晨起漫步於蜿延小路,享受藍天白雲,溫暖的陽光和山林景色時,常常滿懷驚喜與感恩,感恩大地的美好與環境的舒適怡人,偶一抬頭看到路旁的標誌上寫著25的數字。這不禁勾起了我對母親初至美國所碰到的一件趣事的回憶。由於我住家附近的房子格調頗類似,路旁都有這個25英哩速限的標誌立杆,母親不懂英文,但她勇敢的自己一個人出去散步,然而迷路了,她深以為記個25這個數字準沒錯,一定可以回到家,沒想到每條路上均有此25的記號,因而她在我住家附近繞來繞去竟找不到自己的家。當時我發現母親外出許久未歸,心慌意亂開車四處找,好不容易繞了兩個多小時,已近中午才遠遠的看到母親平安無事等在家門口。我很慶幸母親是在這個很重視行人安全和權利的地方迷路,所以安全無虞。

  25代表的是汽機車的開車速度限制,不能超越它,如超過了被警察碰到一定要重罰。甚至在交叉路口設有一個stop標誌,汽機腳踏車行經住宅區一定要速度放慢至25英哩以下,而 且要注意路邊的stop標誌,行人有權大方慢步過馬路,汽機腳踏車一定要禮讓行人,而且汽車在有stop標誌的路口停止時,一定要停止超過3秒以上,若蜻蜓點水的踏一下煞車板,被 警察碰到一定要重罰。這可看出在美國民主法治的國家,對人民權利保護的重視,行人與駕駛人間彼此尊重,守規矩,互不侵犯,行人永遠是被尊重的。

  反觀台灣的交通,雜亂無章,汽車橫衝直撞,行人要讓汽車先走,行人走在路上有時還會被瞪白眼,在法治的國家,人與人互相尊重,互相禮讓,遵守交通規則,這樣就減少了很多意外傷害及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