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人權與法治

私立逢甲大學副教授 郭德進

一、前言:

  人權的基礎在法治,沒有法治就沒有人權,因為人權要靠法治維護。所以要有人權,先要守法,守法可以保障自己,尊重別人。

二、遵守程序正義,才能保障人權:

  中華民國有下列基本的法律,用以保障程序正義,尊重人權:

  偵查不公開、律師在場主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以保障被告在偵查中的人權。

 夜間訊問之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除非有經被訊問人明示同意,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有急迫之情形等,目的在保障受訊問者能在精神狀態良好下接受訊問,以發現真實。

 問案之懇切態度:

  根據同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以確保筆錄之正確性。

  隨意臨檢之限制:

  依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險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監聽之令狀主義:

  根據通信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至第7條規定,監聽須符合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且必須經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通信秘密的自由。

三、下列實際發生的案件,如何才能保障人權?

  住宅或飯店,可否臨檢或搜索?

  住宅不可臨檢,搜索需具搜索票,飯店如合乎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可以臨檢,但應格遵法治國家原則,亦不可隨意臨檢。

  公車上失竊財物,可否對乘客進行搜身?

  不可以,因對人搜身需有搜索票,公車上失竊財物無法確定何人所為,自不可把所有乘客當作犯罪嫌疑人看待,以確保人權。

 辦公室失竊財物,發現有竊賊指紋,確定為內賊所為,可否要求同事按指紋?

  不可以,除非同事自願按捺指紋,否則依同一法理,不可以將所有同事當作犯罪嫌疑人而要求全體同事至警局按指紋,否則即是侵犯人權。

  警察臨檢時要求檢視後座行李箱,可否拒絕?

  臨檢要求檢查後座行李箱,可以同意,但只能目視,如要翻箱倒櫃,必須經同意後始能進行,否則可拒絕之,如警察強行檢查,即屬違法搜索。

 交通違規單記載與事實不符,可否拒絕簽名?

  可以拒絕簽名,並依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由法官調查真實情況。

  「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那個名稱好?

  中正紀念堂有法律依據,就是「中正紀念堂組織條例」,如果認為中正紀念堂不好,必須先修改法律,如果不修改就變更為「台灣民主紀念館」則於法無據,就是不守法。世界各民主國家,都有保存歷史人物的文物與建築以供史學研究並為觀光產業的重要景點。

四、結語

  有法治才有人權,所以要遵守法律,才能保障人權。美國是世界民主的標竿,人民的守法性排名世界第一,值得我們學習,如果人人守法,才能「健康做,歡喜笑,快樂吃,安心睡」,做個幸福快樂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