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人權 人人有責
「生而為人,就應該擁有應有的權利」,在早期西方國家的哲學家們,提出了許多有關於人權的理論。人權-最基本包含了生命權與自由權,畢竟擁有生命,才能夠爭取該有的權利。而在美國的政治家,巴特列克‧亨利,提出了「不自由,吾寧死」的理念。沒有自由,就猶如行屍走肉一般,不能擁有言論的自由,只能順從,完全沒有任何生氣可言。
人人皆有尊嚴,人人皆有享受生命的權利,沒有人可以任意剝奪別人的生命。從殺人犯的角度來看-「自由,是我的人權」;但依照法律規定,是以不侵犯他人權利為優先考量。因為講義氣,所以替別人出氣,但方法不對,「不當的義氣只會招來世人的唾棄」。
最近新聞有個吵得沸沸揚揚的話題-廢除死刑。到底廢除死刑有沒有用,大多數的人意見不見得一致。但就我得立場看來,殺人犯已經觸及到了另一個人的生命權,在他下手之前,已經將所謂的人權置於九霄雲外,事後他還能有權利跟別人談有關人權?假若廢除了死刑,殺人犯最重的刑責也只到無期徒刑,但是假釋後能有幾個會有重新做人的想法?最後被侵害的,還是一般無辜民眾的人權。
曾經,希特勒將猶太人視為「不該存在這世界上的病毒」,甚至欺壓他們,屠殺他們。在中國,發生的「盧溝橋事變」,日本人就像殺雞宰鸭一般,將中國人民一個一個的屠殺。但是現在,人權已經遍佈了全世界的所有大街小巷,全世界的人民也已經漸漸的認同了人權的重要性。惟獨廢除死刑,雖然已經觸及了人權的問題,但是廢除了,也只是在踐踏一般循規蹈矩民眾的人權而已。
「重視人權,人人皆有責任,沒有人可以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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