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權保障的高牆

鳥松鄉公所鄉長 張美瑤
   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基本內容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權、尊嚴權、獲助權、公正權。

  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前言中:「我等之見解為,下述真理不證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條:「人類是與生俱來而且始終是自由與平等的。」;1791年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至第10條人權法案,1948年聯合國大會在巴黎召開第三次年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等均論及人權。

  我國憲法未明文人權的定義,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72 號解釋理由書曾提及:「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人權不能只是口號,必須是在法律保障下,得到關乎人命的尊重。以下以三則案例說明:

  第一例:94年5月17日中國時報社論,針對高等法法院一件收賄判決,原被前審三度認定曾於十年前收受賄賂百萬元而枉法裁判的被告法官,首度被判無罪,理由是因為合議庭認為本案主要供述者的自白是調查人員出於誘導、利誘等不正方法獲得,而且口供記錄的內容虛偽,與訊問錄影帶的記錄並不一致,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中國時報的這篇社論提醒我們人權保障特別重視法律程序的正義,它應該深植在現代人的法律思維中。

  第二例:根據台灣人權促進會2008年選出十大人權新聞,其中第二名為刑事人權修法,根據該會表示:「關於刑事人權、司法人權的部分,台灣的刑事訴訟新制實施至今,對於刑事人權的保障,仍未達到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刑事案件的被告享有受充分辯護保障的權利,但是在台灣目前的羈押及檢警調訊問程序中,律師往往無法提供他的當事人有效的法律協助,冤錯案件還是會不斷發生。

  台灣各民間團體於2008年6月成立「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提出保障人權的刑事人權法案,以期讓臺灣的人權保障向國際人權標準邁進,不過法案的通過也仍有待立法院的立法品質及進度。

  第三例:2009年2月份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針對英國當局採集並且儲存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與去氧核糖核酸(DNA)的立法授權,法院做成英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的結論,並且要求英國必須在2009年3月以前提出現有儲存資料庫銷毀的計畫。

  這三起事例都是與法律司法正義實現相關,特別在刑事司法的程序正義的實現。本乎對於人命的尊重、弱勢者的關懷,真的是只有在逼臨罪與罰、善與惡的邊界,更須要以法律之名,建構一道維護人權的高牆,如此才能信守對生命的終極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