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權-淺談外籍配偶輔導照顧

行政院退輔會 詹光宇

從人權-淺談外籍配偶輔導照顧 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由於各國願與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也因此等權利和自由的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併予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使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隨兩岸交流日益頻繁及彼此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大陸配偶人數還以更快的速度增加,其中,榮民娶大陸配偶人數亦逐年增加,政府開放大陸探親,兩岸人民通婚情形逐年增加,其中老榮民娶大陸配偶者,亦逐年成長,多數為在台無親且獨居者,衍生許多服務照顧工作新的需求。筆者有幸承辦榮民服務處「榮民娶大陸配偶」相關業務,因八十九年「鰥夫村」事件上媒體,突顯問題後,即加強對該等個案加強服務;如2001年針對勞委會對大陸配偶工作許可開放後,除設立專人負責有關大陸配偶服務窗口外,更巡迴全縣辦理說明會,並協助工作證申請;並相繼於2002至2004年辦理輔導座談會與生活適應課程。 兩岸隔離四十餘年,尤對年少離鄉,飽經戰亂,隨國民政府來台的老兵,更有一份特殊義意,社會結構、風俗民情變化,外籍新娘逐步在社會中形成群體而當初隨國民政府來台之軍人,隨著時代環境變遷,進入老年生活後,孤獨生活急需託付,加上兩岸互通、外籍新娘等因素催化,促使單身榮民娶大陸新娘在榮民聚集地形成風潮,群體增加後,相對因年齡、背景、兩地差異、生活習慣、法律規章等,勢必造成二者結合後之婚姻狀況與一般婚姻狀況有所不同,台灣大陸配偶的風潮已歷經二十餘年,但政府一直未有任何積極輔導措施,在今日台灣中許多大陸配偶只能是盡義務卻不能享受權利的次等國民,除現有生活適應班及識字班外,未見其他輔導措施。他們在台灣居於明顯的弱勢地位,突然進一個陌生的環境,必然面臨相當程度的壓力與生活問題,如何對這樣的生活作因應與調適?我們的社會福利措施對於他們有何保障?大陸配偶在台灣配身故後生活如何安排?政府政策制定如合兼顧故人道與國家安全?乃至年長榮民因照顧需求與人陪伴,而結下沒有愛情的婚姻,我們又應如何因應?弱勢的年老榮民,在娶大陸配偶後,如何維持良好經濟狀況?如何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實值得我們深思。 就民族情感而言,兩岸人民具有同文、同種的先天條件,正值交流日益熱絡與深化的今日,與共同參與國際經貿組織如WTO,未來將可預見的是,兩岸通婚的情形將日益增加,政府准許大陸配偶透過合法的婚姻管道來台居留,已為無法避免的趨勢。然而限於今日兩岸特殊政治狀態,兩岸互信基礎未達穩定階段之際,不可為此而忽略各危及我社會安定手段,其中透過以假結婚模式來台從事不法行為,成為今後政府調整修正兩岸關係時不可忽視且未雨綢繆之處。   台灣整體社會現象逐漸走向多元化與民主化,社會價值評量標準也顯現非單一性,對社會成員的發展空間便相對的擴展,台灣號稱民主化的社會,政治與社會資源的分配,自需考量各種族群的聲音,我們不能只強調少數服從多數,尚得具有多數尊重少數的涵養,弱勢族群在社會缺乏代言人,但榮民、大陸配偶其權利與需求不能因而受忽視,茲建議: (一)倡導「社會包容」,強調接納與融合,包容弱勢國民、支持多元家庭,所有政策應納入不同族群女性及弱勢婦女的需求。 (二)主動關懷訪視,打破生活孤立處境,透過異文化工作者或社工員定期訪視,讓正式的社會福利網絡,進入需要服務之外籍配偶家庭。 (三)明確制訂兩岸移民政策,讓大陸配偶來台申請法制化與制度化。 (四)提供大陸配偶經濟支持,協助經濟發生危機之大陸配偶,讓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規定之大陸配偶,享有本國婦女相同之急難救助與家庭扶助措施。 (五)輔導措施擴及大陸配偶家庭成員,宣導榮民正確的婚姻觀念與晚年生活與經濟規劃,避免紛爭,營造家庭和諧氣氛。 (六)指定專人專責機構,教育深入社區,甚至辦理大陸配偶成人教育禮券,鼓勵民間參與大陸配偶教育,使其適應在地生活,提人口素質。   台灣社會逐漸走向多元化與民主化,社會價值評量標準也顯現非單一性,對社會成員的發展空間便相對的擴展,台灣號稱民主化的社會,政治與社會資源的分配,自需考量各種族群的聲音,我們不能只強調少數服從多數,尚得具有多數尊重少數的涵養,秉持尊重、雙向多元、共生包容等原則來相處,讓台灣發展出優勢與多元的文化,藉此對對此一群體有所助益,也展現泱泱大國,重視在其土地生長的每一個地球村成員其人權,以建立尊重、自由、和平的社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