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人人皆可為法官-國民參審制度的完善建立

浩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邱世清

  司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所完成的「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在法界中,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對於該草案可以說正反意見皆備。然而,一個草案的初始階段勢必會有不同的意見與評價,本為民主制度之下的必然現象,惟就長遠的觀察,此一趨勢對於能夠落實司法權中「主權在民」的精神,並且在國民參與中避免法官的專斷,讓裁判結果較為貼近社會觀點與民意,實有頗多的助益。目前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以「職業法官」擔任審判的任務,其審理係以獨任或合議方式進行,包括事實的認定與法律適用之涵攝。然,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之中,法官之認定會受到其自由心證的左右而存在「法官偏離社會觀念的平衡性」或是「出現專斷」之風險發生,若能以參審官的制衡,應能讓該審判案件較趨於公平且更貼近一般大眾的對於法律的觀感進而提升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茲摘錄草案內容如下:

  國民參審的建立,可使國民擔任參審官,與法院的職業法官共同行使刑事審判權。其所參審之案件限於第一審提起公訴之刑事案件,起訴罪名須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特定之貪污罪、投票行賄罪,或其他社會矚目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此類案件一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被告為無罪答辯者,地方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被告聲請,裁定由國民參與審判。

  參審官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年滿25歲、未滿70歲,設籍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高中或同等學力,且無草案第11條所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13種消極資格者。現任或曾任正副總統、各級首長、民意代表、軍警、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等專職,或專職黨工、神職人員等,均不得參與國民參審之職務。參審案件以原合議庭法官3人及由地方法院遴選委員會遴選之參審官4人總共7人合組參審法庭合議審判。參審官在參與審判前,除起訴書外,不得閱覽卷宗及證物;對於法規適用有疑義者,得請求審判長說明;認為有訊問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或被告之必要者,得請求審判長訊問,或於審判長同意後直接訊問之。行國民參審之案件,原則上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並即時評議後,立即宣示判決結果,使訴訟程序較為縮短時間,減少當事人及參審官之負擔。其判決並得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但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聲請交付判決書,其經上訴者,法院亦應交付判決書。參審官屬不支給報酬的榮譽職,但可領取法定之日費及旅費,參審期間,並應給予公假,雇主或主管長官亦不得因此有任何不利處分。而為確保參審程序之純淨,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審官刺探其因執行職務所得知悉之任何事項,或向其請託。如有意圖妨害或報復參審官執行職務,而對其本人或一定親等內親屬實施犯罪行為者,加重所犯罪刑二分之一。

  綜觀上述,筆者認為雖在初始階段有不盡如人意之感,但反觀德國、日本、韓國及中國都有刑事參審制度,值得我們借鏡,唯有不斷的舉辦公聽會,專家積極參與草案的修正,始可獲得多數人的支持。司法不能停滯,必須跨越現有的框架與桎梏而作前瞻性的規劃,藉由國民參審制度的推行,將法治教育落實在大學的階段甚至提早到高中時期,讓國民自青年時期對於法的概念即深植於心,並且藉此提升國民對於法治教育的認知與水準,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刑事訴訟法教授亦認同此一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