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自由與人權

石芳玲律師事務所律師 石芳玲

  所謂的人權,溯於最初的原本定義究竟是什麼呢?一九七八年八月法國國民議會《人權宣言》,將自然的、不可剝奪以及神聖的人權閳於嚴正的宣言中,人權便更受到尊重及維護。當時的法國人民代表,以為不知人權、忽視人權,甚而輕蔑人權的價值,乃是國家興亡毀敗及公眾幸福與否的關鍵。《人權宣言》第一條目,便道:「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意即我們與生俱來本享有自由,本享有控制自我意志的自由,並且自始至終即使進入社會有各方壓力,仍然保有其自由平等的基本人權。然而,所謂的自由,又或狹之以云為控制自我意志之自由,再推究之又為何者?有能控制自我意志的自由,其最高層次應是精神的全然自由。精神自由看似簡單,卻是許多人難以奢求的美夢。數年前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逝世的杏林子,曾以為真正的限制禁閉,真正隱形礙人的枷鎖乃為人之心志。當一切負面情緒傾瀉而來,所有忌妒、憤怒、怨天尤人的情緒便會麻木我們的心觀,從而絆住我們而無法得到真正精神自由,真正得到基本人權的要領。

  近年台灣舉辦許多大型的國際博覽會,大力提升國人國際觀,以及增加台灣與國際間的連結。現代人隨著科技的發展,地球村的概念快速影響著國人的生活。現代人彷彿可以把全世界任意攤在手心,又或輕易即能翻數各國大事,即時的政經情況。曾經我們以為全球化,帶領我們所見的就是全世界,美國所引領的國際化便就是國際。曾有個有趣的理論,以為物質的自由決定了精神自由,這是相當值得我們存疑的。表面上,經濟學家托高著亞當斯密的理論,所謂自由貿易帶來的究竟是什麼呢?若相反觀之,以傳統深微哲學著稱的印度,現代經濟條件無法與世界大城相比,在自由活絡的市場中成為弱勢。所謂的公平貿易,由世界強國領導,對於相當弱勢的市場經濟又能有多大的效益呢?除此之外,印度貧富差距之盛更令人鼻酸。人口密度極高的印度,由於勞力便宜,工程運輸大部分還以人力為主。在四十幾的高溫酷夏,當城市的人們躲進高樓吹冷氣,優閒地啜飲著咖啡談論某個新穎的科技產品時;穿著傳統沙麗的女人赤著腳浹著汗,在豔陽下頭頂著一盆盆細碎的砂石,徒步來回走了數十公里,便為了一日三十元台幣的微薄工資。當我們高聲疾呼人權的神聖時,是否也曾觀察也曾注意活在焦點以外的人群?他們鮮明地真實地存在著,對於他們來說,人權簡直是一個太過於遙遠的夢想。

  自古中國儒家觀念便重於人民生計的觀念,「以民為本」的世界人權觀,也是當今我們必須具備的關懷。尤其地球村拉近國界,國家彼此關係的緊密聯繫之下,人民的生計問題便形成了更大且被迫面對的問題。儒者以民本出發,從「人」本身小單位的關心做起,由己推廣而欲完成一大同世界。今日人權的發展,最初應照顧世界上每個小單位,滿足他們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使他們心靈安穩。中國傳統便重視「飲食男女」,意即口腹之慾雖小,但能夠決定一個人、決定一個國家,決定整個世界社會的安穩及人權自由的發展。莊子闡述逍遙,而逍遙則是精神自由的全然發展狀態。莊子質疑:「奚以知其然也?」,乃在數千年前則悟察自由的本質。「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此小年也」,雖然小民情難以察自由,難以注意自己人權的剝奪。大者,如當權要官者固然對人權頗有警覺,亦不乏對人權的爭取奔走者。此則為大鵬鳥般能夠展翅高飛,看得高且遠,替大部分〈逍遙遊〉:「鵬之徙於南冥也,水擊三千里,搏扶搖而上者九萬里,去以六月息者也」,大鵬鳥的姿態雖然逍遙,看似能駕馭整個宇宙,生命全然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然而,莊子以為真正的逍遙,並不是外表上的逞御,並非只是光鮮亮麗只重一偏的人權闡述。莊子〈逍遙遊〉的小大之辨,不在於鵬鳥之大,或嘲諷蜩與學鳩之小不知所謂的逍遙。最至高的精神自由,乃是不偏倚的逍遙。「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小大的分別是本質上的異同。如〈逍遙遊〉,不否認小大皆有逍遙,如「楚之南有冥靈者,以五百歲為春,五百歲為秋;上古有大椿者,以八千歲為春,八千歲為秋」。中國傳統文化的積澱中,人權的觀念實然發生得很早,並且難得地以個人精神自由出發。莊子不論蜩與學鳩之小,生命相當短暫,但不否認他們的精神逍遙。他們或許不能見得大鵬鳥的視野,沒有冥靈、大椿的長壽有鑑往知來的觀察,但是他們自足於自己的小園,有自己的幸福擁有不能否認的逍遙。

  古今中外,自古即有人權的關懷,人權之中最重要的即是自由。又,真正的自由,乃是精神上的超脫以成最真實的自由。「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放眼國際間仍然有許多人權無法被伸張,並且徹底被世界忽略,孤獨的生命遺落在人權呼張下的空隙。《中華民國憲法》中設置了人權救濟機制,「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此外,《憲法》更明文保障各項人權,如「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又如「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表現我國憲法某種程度對於人權的維護。憲法明文保障我們享有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意見自由、信仰自由,以及集會結社自由等,然而人們是否能夠真正地得到自由,則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

  精神自由乃是人權精粹中最值得關注,並且崇而高之的美好價值之一。吟而探之,雖然法律能夠明文保障自由人權,卻難以真正落實精神自由。目前我國同性戀者仍然無法公證結婚,即便法律允許結婚,意即法律給予他們結婚的效力。尚有許多不成文的價值觀,左右著世人看待他們的眼神,用無形的壓力迫緊他們。法律主要仍是消極規範,只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擁有,仍有許多法律以外的因素影響著人權的發展。故追求真正人權的實踐,不僅需於法律中確實保障外,還需要整個社會對於人權價值的認同。文化累積成文明,文明持續發展後,又會隨之引起更多的問題。人權隨著「文明」持續發展,經濟條件以及精神自由的對抗角力,更讓人權的議題更顯重要。促進人權的發展,並不能只見於大而略其小,亦不能見樹不見林。法律在現代扮演極重要的角色,讓社會能夠和諧穩定,保障人民生存的權益;然而,許多不成文抽象的文化價值觀影響更劇,尤在社會分工如此精密的今日,人物彼此的關聯更是精微至切,因而精神自由之人權無法順利彰顯。讓世界每個人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護,達到真正精神自由的境地,乃是當今我們必須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