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課徵稅捐應保障人民之生存權

美商卓訊科技研發科技公司/研究員 沈梓在

  人在世界上最基本的需要就是活著,而且是有尊嚴的活著,這是上天賦予人類最基本的權利,這種權利包含生命與生存的權利,每個人從一出生開始就被上天賦予這樣的權利,所以人的生命與生存的權利是不容被剝奪,應該受到絕對的保障。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的生存權應予保障,此意指全體的國民,均有過著健康的,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權利,也就是符合人性的尊嚴的生活。此種人性的尊嚴不可侵犯的生存權利,是屬於憲法上基本的價值決定,在制定及適用法規時,均應加以遵守,因此,在法律的規定與法律執行者,亦不可以有侵犯人性尊嚴,危害人民過著健康的,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情形。

  縱使聯合國國際兩公約與我國憲法對與人民生命與生存權皆有明確的規定與保障,但我們卻看到國家徵稅的過程中時往往發生法律本身或稅務官員剝奪人民生活之基本需求的情事發生,而使當事人的生存權受到嚴重的迫害,國家之相關單位不得不引以為戒與反省檢討,並應積極共商解決之道,以防止類似人權侵害案件一再發生。以下筆者舉幾個新聞案例,說明由於不合理法律違背國際兩公約與憲法或公務員違法剝奪人民財產,造成當事人生活可能陷於困境,面臨生存問題,生存權嚴重遭受迫害。

案例一:
  台中市前麥馨食品名店負責人陳昶霖11年前結束手上的生意,以為繳清稅款就沒事了,不料前年又接到國稅局繳稅通知,最後郵局老人年金存款被強制扣光,由於該帳戶之存款係陳昶霖老人年金專戶款項,存款金額是他看病、賴以維生的收入,日前他前往領錢時,赫然發現存簿被扣款到一毛錢都不剩。(2009/10/15 Nownews)

說明:當事人因郵局老人年金存款被強制扣光,將沒有錢看病與生活,醫療與健康的權利將被剝奪,生存權也因此受到嚴重威脅。

案例二:
  柯姓民眾投訴指出,他父親已於民國 94年12月去世,他和姊姊也早已拋棄繼承,但是,今年9月他和姊姊卻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命令,強制扣押姊弟的薪資及銀行存款,做為繳交其父生前所欠稅款,他直呼烏龍又離譜!(2009/09/26自由時報)

說明:政府執法者違法扣押人民薪資及銀行存款,人民生活所仰賴的金錢已被剝奪,生活將面臨困難。

案例三:
  台東縣一名婦人去年4月有個陌生人到家懇求婦人購買高粱,婦人購買5瓶高粱酒,放在經營的雜貨店販售,結果被台東縣政府稽查發現是假酒,將她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並且罰款5萬元。負責經營該店的是一對鄉下老夫婦,有時候1天連1瓶飲料都賣不出去,實在沒有能力繳交5萬元罰款。(2010/02/04 中央社)

說明:雖然婦人不小心觸犯法律,婦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5萬元的罰款顯然超過他們所能負擔範圍,他們的生活將因此無法維繫,人性尊嚴為憲法核心國家,國家係人民而存在,國家應留給人民生存發展所需之財產與自由,是任何法律所不容許侵犯的。

案例四:
  立委黃偉哲今召開記者會,現場一位陳姓民眾投訴,他的表哥是糖尿病患者,因欠繳40幾萬的贈與稅,醫療保險金被執行署扣押。黃偉哲質疑執行署執法罔顧人性,因政府財政有缺口,就以扣押保險金的方式催稅,儼然是「法律殺人」。(2009-08-04台灣醒報)

說明:醫療保險金是人民生病的救命基金,但國家卻在民眾最需要錢的危難時刻,因為欠稅就扣走這筆錢,人民一旦生病,可能因此無法就醫看病,生命隨時受到威脅。另外,行政執行署以「上訴期間不影響執行」為由,先處分當事人資產,這些都讓人民的生存權與財產權受到極大的威脅

案例五:
  藝人賀一航工作室拖欠178萬多元營所稅款,遭台北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給中天、年代、八大、三立等媒體,要求扣押賀每月薪資。他另欠653萬多元個人所得稅,執行處上月也發執行命令給三立等媒體追稅。各台暫不發通告,他抱怨:「此舉等於斷我生路!」

  賀一航本稅只有200多萬,但他一罰就要罰到這麼多,現在卻要繳到800多萬的稅,後來賀一航因欠稅壓力過大心肌梗塞送醫急救。根據報導指出,賀一航因欠稅800萬,國稅局要求他把演出費全額繳納,他除了健保之外,沒有任何保險,醫療費至少20萬,國稅局要他封口不要向外求援,否則會更「嚴厲調查」,至今他的錢幾乎都被限制,還要被限制出境,他覺得國家太苛刻,「我生活也要有基本開銷啊,法律也要通融情理吧。」

說明:
國家因人民欠稅而扣押人民每月薪資,並發執行命令給電視台追稅,使電視台受到壓力不發通告給當事人,國稅局因人民欠稅而限制人民出境,剝奪當事人到海外演出的工作權,當事人可能因此無工作收入,生活所需的開銷來源也因此被切斷,生活將因此陷入困境,欠稅處罰應是制裁欠稅者,而非增加國庫收入,不宜以過重的罰鍰影響個人及家庭與企業生存,處罰若不符比例原則,往往導致人民破產,企業倒閉,生存權嚴重受到傷害。

案例六:
  私娼「妮妮」與客人性交易時被查獲,依妨害風化判了四月,原本以為繳清易科罰金後就沒事,沒想到又來一個更大條的;她收到國稅局追討所得稅通知,連罰金加總近百萬元,令她為之傻眼,「哪ㄟ按ㄋㄟ?我若有一百萬,何必來賺這皮肉錢?」

  廿歲就嫁作人婦的她,生了三個寶貝,原本有個美滿的家庭,但是自從老公病倒後,幸福就離她遠去。「妮妮」的老公十年前因腦血管破裂昏迷,從此沒再醒來,直到現在還癱瘓在床,形同植物人。

  為了能兼顧公婆、老公與孩子,「妮妮」本來守著家中幾分薄田耕耘,可是微薄的所得,實在難以維生。她想出外謀生卻無一技之長,最後只能以本能賺錢。夫家在南部的她,先把老公安置到護理之家,然後騙公婆和孩子說要到台北工作。

  「如果我有一百萬元,根本就不用出賣身體!」「妮妮」說,光是老公的照護費用一個月就要三萬多元,老大念大學,老二專科,老么高中,一年學費幾十萬,公婆年邁,身體也不好,全家醫藥費、學費和生活費,壓得她喘不過氣來。

  私娼真的要課稅嗎?虎尾國稅局肯定的解釋說,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娼妓係屬不正當營業,原在取締之列,所以不予課徵所得稅;不過,如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又受雇於人,就得課個人所得稅,而遭查獲的雇主,也得繳交營業稅,換言之,「個體戶」娼妓才不必繳稅。(2009/08/07中國時報)

  我們認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即使是鄉下老婦、企業老闆、藝人,甚至妓女都有其生存的尊嚴與價值,生命是無價的,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85 號:「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以保障人民得維持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另外,前大法官劉鐵錚於釋字第377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中亦提出,「憲法第15條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存權。所謂生存權,係國民要求國家保障其生存之權利,國家非僅消極的不加侵害而已,且應積極的為各種行為,使國民均能享受健康與文化的生活,而保障人民最低生活,尤為國家責無旁貸之責任,所得稅法固為國家向人民徵收所得稅之依據,但也部份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之理念,其規定納稅義務人於年度所得中享有減除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即為維持人民最低生活之必要措施…」因此,不論課稅或其他法律不應侵害到國民最低限度的生存倘若國家藉由不合理法律或錯誤執法侵及維持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對人民之職業活動自由及私有財產使用之基本權將受侵害。

  我們認為政府的法律或公務員不能假借維護其他納稅人的公平與正義或任何理由,去迫害另一個人的生存權,我們相信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人民被政府以某種理由被扣押財產與限制出境,不讓你到海外工廠工作、洽公維持生意,公司支票因此跳票,企業倒閉,剝奪人民工作權,影響家庭生計,工作權是生存權的前提條件,人民有工作機會,才有可能賺取所得,有所得才足以建構自己的生存基礎。

  根據審計部函報監察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行政執行未結案連年累增」之調查意見報告中,迄98年3月底止應執行案件高達954萬7,323件,財稅案件待執行金額占總徵起金額比率約為79.11%,顯見欠稅問題並非個案,許多欠稅人被強制處分扣押財產與限制出境,公司支票跳票,企業倒閉,流浪海外有家歸不得,甚至跳樓自殺而有之,如此多的欠稅人因官員追稅欠缺同理心再加上惡法罩頂,生命被逼到角落,政府公權力擴張至此,讓人看了能不難過嗎?我們沒有想過,如果上述案例當事人換做是我們自己或我們親愛的家人,我們還能事不關己嗎?

  生命是偉大的,生存權是上天賦予人類的最基本的人權,國家是由人民所組合而成,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的存在是為了服務人民,國家的法律並不是完美無缺,它是由一群人民的代表制定而成,公務員也是人,法律的執行完全存乎一心,所以人民的基本人權要受到保障,政府必須制定符合人權的法律,公務員更須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是死守法律,而是要注意到所引用的法律有沒有侵害到人權,找出最有利人民的解決方式,我們期盼法律與公務員能確實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使人民得以安居樂業,朝向「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大同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