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人權從尊重生命、建立制度開始!

行政院衛生署/簡任技正 商東福
   美國總統羅斯福曾提出人權基本原則的「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以及「免於恐懼的自由」。然而當每一個人踏入醫院時,卻都曾經有過擔心害怕的經驗;或許是擔心害怕自己或家人的病情診斷是否正確,也或許是擔心自己或親友所接受的治療是否適當。因為自己醫師的專業背景,我經常接受親友的諮詢與請託,好像少了這些人情拜託、關說,在醫院裡的待遇就可能因此折損或充滿危機。在當代的醫療體制與社會觀念下,究竟該如何保障每一個人的醫療人權呢?

  當前臺灣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採取單一保險人制度,此一制度雖可大幅減少行政費用,但卻也得犧牲就醫者(被保險人)選擇的自由,以及醫療提供者選擇保險公司的自由;此外,更必須承擔保險機構可能一家獨大的弊端。

  世界衛生組織的憲章上明白登載著醫療相關人權的意義:「享受可能獲得的最高健康標準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不同、經濟及社會條件而有區別」。當以這個最高健康標準來審視我們的醫療現況,即不難發現當前衛生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只關注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的費率及效率等問題,醫療人權的保障卻往往是最為人忽視的議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在此時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從尊重生命開始,建立能兼顧就醫者及患者人權的良善制度、重建患者對醫者的信心,以免維繫醫療人權的精神意義被連根拔起,國民的健康維護也會面臨危機。

一、提供醫療服務者應該掌握預防勝於治療的原則:

  扮演治療好疾病的角色,既討好又得利,因此可看到臺灣各個角落診所醫院林立、門庭若市,大型醫院更是紛紛設置。然而習醫者都知道「預防勝於治療」的道理,兩千多年前的《黃帝內經》中就提出「上醫治未病,中醫治欲病,下醫治已病」,指出醫術最高明的醫生並不是擅長治病的人,而是能夠真正預防疾病者。因此,主政者及醫界可以在增添醫療設備及技術之外,思考從診治疾病的經驗中,學習如何預防疾病的方法,並進而教育民眾,改善生活環境、戒除不良飲食習慣,藉以遠離疾病、維護健康。

二、診治疾病必須把握全人醫療、整體照顧的觀念:

  古人說「上醫醫國、中醫醫人、下醫醫病」,倘若醫者只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只會耽誤病情,更可能無法對症下藥而淪為連最低層的下醫都不如的庸醫。醫者應該基於尊重生命的觀念,體認每個個人都有其獨特性,而能以「人」為中心,提供患者從生理、心理、社會到靈性合一的照顧,亦即同時含括家庭、社區之整合性照顧。

三、建立團隊診治的制度,主動提供第二意見:

  患者被診斷出罹患某種疾病時,自然會先質疑「是真的嗎?」,進而懷疑診斷的正確性。如果醫生提出治療的方法時,患者或家屬也會擔心方法是否適當,而後開始四處尋求所謂「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 的諮詢。其實即便是經驗豐富的資深醫師,也必須承認人體生命的奧妙和醫學知能的侷限,所以無論對醫病雙方或醫病關係而言,這樣的諮詢都是具有正面價值的。不過健保給付制度短視近利的侷限,傳統醫師專業的權威心態都讓第二意見或第二診斷面臨相當大的困難。對此,醫院或可設計規劃由兩位以上的主治醫師診治同一位患者,主動為患者提供第二意見諮詢的機會,藉此使得診斷治療更為客觀準確,直接減輕醫師犯錯的壓力及消除患者的恐懼,而能安心接受治療。

四、持續推行實證醫學並成為醫病雙方都容易理解的知識:

  隨著知識傳播科技的發展,醫師與病人很容易從媒體、網路或其他管道獲得醫療健康的資訊,但是醫師在處置病人所面臨的問題時也面臨許多不確定性。面對這麼大量且充滿不確定性的醫學資訊,就必需透過流行病學和統計學的方法,評估分析出可以信賴的部分,並結合醫師的臨床經驗,找出最適切的文獻證據,應用於臨床工作中,使病人獲得最佳的照顧。如此一來,實證的原則代替主觀的直覺進行疾病診治,將可化解患者及家屬在治療過程中的疑慮,進而提昇醫療品質。

五、建立醫病雙方都能接受的醫療糾紛鑑定制度:

  醫療糾紛不僅孱傷醫病之間的信任關係,更會影響醫師選擇治療方式或甚至年輕醫師執業科別的選擇,這一切甚至可能進一步致使醫療品質下降。根據研究統計,透過第三人之介入調解或仲裁是大眾公認最有效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所以由政府出面,透過公權力設計有公信力的醫療糾紛鑑定制度,應該是目前消除醫病雙方疑慮的最佳方法。

六、政府出面主持無過失補償制度:

  醫師在處置病人所面臨的問題時存在著許多不確定性,以致在合理診斷治療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發生無法預期的不良結果,導致嚴重的醫療糾紛。儘管我國目前已有醫療糾紛鑑定判決制度,但受損患者的救助仍然緩不濟急,對醫師及醫院聲譽的損失也難以估計。國內因實施藥物不良反應的受害救濟制度,已確實消除部份醫病間的衝突;據此,更應考慮將此一制度逐步擴大至所有醫療行為,以讓醫病關係回歸到合理和諧的狀態。

  倘若醫療人員能稟持尊重生命的態度,並由政府主管機關主動建立良善制度,就能讓每一個人在醫院所接受的診治不因身份地位高低或有無人情關係而有所不同。而唯有讓每一個人都能安心就醫,方能保障民眾的醫療人權,達致免於恐懼以及獲得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