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社區總體營造

嘉義縣北勢文化發展協會 嘉義律師公會創會理事長 劉炯意

  人權人人朗朗上口,庶民們會關心北極熊之生存,會關心熱帶雨林之消失,會關心死刑之存廢,但多少人會關心自身所處社區之事務?對於社區環境,對於社區內不公不義之事務,多數人保持沉默,因為害怕得罪認識的人,因為害怕影響自己之利益,鄰居虐兒、家暴有多少人願挺身而出?賄選親身見聞,有多少人會檢舉?我們過的是鴕鳥般的生活模式,卻高談闊論各種人權,是否太遙遠了?

  社區(Community)一詞,原亦較接近中文之「共同體」,係指一群相當鄰近之地區之人共同生活。內政部於 1991頒定之「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條對社區之定義為: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而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內政部有關社區定義,著重於行政管理,但面向較為狹隘,不符合現狀。本文將社區定義為:社區是在一定的空間範圍內,居住一群人,彼此間有一定之互動,對該範圍具有一定之認同意識,且擁有一套彼此互動之社會規範與文化,包含居民生產、生活習俗、信仰以及社區文化之總體表現,並具有社會約束與互助的功能。

  不論公私部門或個人,應從落實社區人權開始,將更有資格高談闊論其他人權,我們應關心周邊之人、事、地、物,社區居民學習如何以公民會議或論壇之方式建立社區共識,讓社區事務由社區居民普遍參與及規劃執行,如社區永續環境之建構,社區弱勢居民之關懷及再生。

  人權之落實由個人、家庭、社區進而國家及地球之關心,而行動是必要條件,最能落實行動者為個人及社區,因此本文強調社區人權之普遍建立,最能落實實質人權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