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應該是這樣的!

考試院考試委員 陳皎眉

  日前台北縣一位女警舉槍自盡,各界在惋惜不捨之際,女性是否適合從事警察工作,再度引起各方關切與討論。而前考試委員李慶雄先生投書中國時報之文章「性別平權不應是這樣」,更表示由於性別平等工作者的介入,國家考試女警錄取名額增加,才會讓越來越多不適任的女性加入警察行列,而導致問題,但事實是否如此?

  雖然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近年來的確將警政署申辦考試時所訂定的女性錄取比率酌予增加,但六年來,女警增加的人數也只有922人(僅佔全體警察人數的1.44%),而且,最重要的是,性平會並不像李文所說的「只要用人機關提出男多於女的定額錄取,必定遭質疑」,性平會要求的只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工作相關」的理由或實證資料,來說明為何女性的比例應該只有10%。然而多年來,用人單位所提的理由都是「警察工作外勤多、工作量大、高度危險、女性無法勝任」。但是自民國94年起,在應考須知及實務分發上,無論男女警員於受訓結業後,都已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從事第一線警察工作,而「工作量大」已是各公民營機構普遍的現象,並沒有女性以此要求特殊待遇。「高度危險,女性無法勝任」,更是不是理由的理由,警察工作深具危險性是眾所皆知的事,但是我們該思考的是如何降低它的危險性(例如,配備更精良的武器,更好的防彈衣,更佳的危機處理訓練…),而不是限制女性擔任警察。如果因為危險、保護女性,而不讓她們擔任警察,難道男性警察就活該要曝露在危險當中?他們是我們的兄弟耶!而李文所提「巡防艦艇狹小,在無女性專用盥洗及衛生設備,一個月海上服勤,就算女性工作者能克服,恐怕又要擔心性騷擾的問題」,一方面,無女性專用盥洗及衛生設備,一點都不該是問題,在一般人的家庭中,不都是父母、兄弟姐妹共用衛浴室嗎?只要是兼顧兩性需求的設計,都應是兩性可以共用的。另一方面,性騷擾的問題,更是不應該再落入〝責備受害者〞的迷思,加害者才是有罪的,女性為何要因為可能有人會有不當的騷擾行為,而付出不能當海巡人員的代價?另調查人員跟監埋伏時的如廁問題,當然是困擾,但也不是不能解決的,更何況調查人員並不只是跟監埋伏的工作。

  另外,李文以自殺女警為例,推論有較多女性以警察工作為跳板, 不斷報考其他公職考試,造成另一種壓力,此種以偏概全的論點,對女性並不公平。一方面,不斷報考更高層級公職考試的現象,男女皆然,並無性別差異,另一方面,李文所謂「以目前考試的實證來看,女性是優於男性,故這些工作限制或定額錄取,確定有其必要」,又因為女性的優秀表現來懲罰女性,真是情何以堪!如果因為認為現行考試方式無法選出真正優秀的人才,則應該考慮的是改變考試的方法與內涵,而不是因此限制特定性別的錄取人數。

  國內女警目前(97年12月)共有3091人,只佔全體警察之65623人之4.71%,比起世界上多數國家(英國、美國、紐西蘭、新加坡…)都低,並且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任何一個實證研究顯示女警的適應、工作表現、或身心健康,有不如男警的地方。以色列女軍的優異表現,國內女警、女消防員一再被報導的出色表現,正顯示沒有任何理由應該排斥女性擔任警察工作,因此,我們應該給優秀的女性一個機會。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精神,是希望能將考試機會開放,讓男女都有一樣的機會,在一樣的條件下參與考試,並非要求錄取男女比例一定要1:1。如果經由一樣的評量(包括體能、性向、專業核心職能、心理測驗…),而男女有不一樣的錄取比率,仍然符合平等的精神。當然,前題是這些評量的工具或方式,必須是真正與工作相關的(Job-related)。/轉載自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女人紀事,第6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