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人權

冠金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冠霖

  中華民國憲法第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每個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是人類精神寄託的糧食,沒有宗教信仰,人的心靈會變得空洞、孤獨,甚至無所依靠。一生下來就受到大環境的影響,而發生很大的變化。人類受到物質污染使人心變的更為可怕,善惡難分,自以為是,尤其遇到瓶頸常會因為缺乏鎮定的心來解決問題,而無法突破,面對人生更是茫然,而走上絕境,非常令人惋惜。

  因此宗教信仰的選擇就非常重要,要能夠找到符合自己參與意願,也要能夠自己在裡面修行非常快樂的。世界上常發生宗教間的戰爭,都是因為宗教為政治、種族紛爭所利用,使得信仰該宗教的人,內心無法得到真實的平靜,而變成了一個被利用的工具。這不僅破壞了人類彼此的尊嚴,也使得人類的進步受到了阻礙。故信仰宗教的人權是非常重要的,使人的良善之心受到啟發,每個宗教都以社會的共同利益為最大考量,虛心反省、檢討,發揮互助、互利的、互惠的精神,會使社會安寧幸福、國家長治久安、世界大同更早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