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保障被告人權

文化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陳信助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宣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証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証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簡言之「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所謂「無罪推定」原則。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中檢察官雖然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為主,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面對擁有國家資源的司法偵查單位,毫無招架能力,也由於站在與國家相反的立場,在偵查程序中是無法利用國家資源方式獲得對己有利的證據,使得被告僅能進入審判程序中提起司法調查救濟。

  雖然刑事訴訟法上強調檢察官應「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證據均應注意」,但是這種精神是與刑事訴訟的三面精神有違的。所謂的三面精神,即法官負責審理,兩造「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對抗檢察官係有罪推定(而非無罪推定),法官則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如果證據顯示仍然有許多疑點,而不能完全證明被告是犯罪人的時候,法官應秉持人權保障的理念,作出有利於被告的無罪認定。然而,近年來媒體特意塑造犯人邪惡形象深植社會大眾,強化有罪預斷觀念,未審先判造成被報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難以在社會立足(縱使獲判無罪),這種模式不僅嚴重影響被告人權,也背離無罪推定原則。

  筆者以為「無罪推定」也應擴大適用偵查程序中,即被告可請求檢察官調查對被告有利之事實,而於必要時檢察官不得拒絕。甚至在檢察官知悉對被告有利的事實時,應不待被告請求而主動調查。蓋檢察官除了要使犯罪的被告受到刑罰制裁之外,其同時也應該積極保護清白的被告不受到冤枉。可避免濫行訴訟或濫行起訴,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對於有助發現真實兼顧保障人權的「無罪推定原則」,司法人員應力行實踐,並堅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