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兒少性交易問題探討與保護策略

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 李麗芬
一、救援歷史

  台灣兒童少年性交易的問題,約從1980年代開始受到關注。雖無正式統計數字,但根據新聞報導及相關人員的訪察,有許多的原住民未成年少女被帶至城市從事性交易。原住民部落的經濟需求、台灣傳統父權社會中重男輕女的觀念、男性應酬文化與「呷幼齒卡補」的性文化,乃是當時兒少性交易的構成情境。

   民間社會因此開始關注兒少性交易的問題,首先由長老教會開始有組織性的介入:彩虹婦女事工中心(Rainbow Project)於1986年創辦,進行「雛妓」救援的工作;1987年結合婦女、教會、原住民及學術團體的「華西街反雛妓遊行」,成功的動員民間的社運力量,將兒少性交易問題公眾化、議題化;1987年台灣婦女救援協會成立參與救援和法律協助(1988年改制為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1988年勵馨園(勵馨基金會)、花蓮善牧中心開始提供受害少女的安置服務;1991年台灣終止童妓委員會(1994年正式成立為終止童妓協會、2009年更名為台灣展翅協會)參與國際終止亞洲觀光業童妓的運動,將台灣的兒少性交易議題與國際經驗接軌。

   隨著相關救濟型工作的推展,民間團體發現必須從法制面著手預防兒少性交易及協助被害者,因此陸續推動兒童福利法修法、少年福利法立法,最重要的成果是在1995年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該法乃是由數個關心兒少性交易議題的民間團體與個人(律師、立法委員等)所催生,並且是史無前例的在沒有行政院版對案的情況下,立法院快速三讀通過由民間所起草、提出的草案版本。

二、成因探討

  集政府與民間二十多年的努力後,目前兒少性交易的成因,主要來自於下面幾個面向:

(一)家庭失功能:可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因家庭暴力、或家庭無力照顧、或被家庭成員性侵害而離家,離家後為生活所需而從事性交易;其二為少女本身為家庭的照顧者或經濟來源,因而從事性交易。

(二)價值觀改變:因為遭受性侵害之後自我放棄,或是為了在生活費之外增加零用錢,或是對物質生活的崇尚。

(三)同儕影響:同儕之間有人從事過性交易之後,介紹給其他人;或是少女和男朋友同居,為了兩人的生活費用而從事性交易。

(四)傳統文化影響:重男輕女的觀念、應酬文化及「呷幼齒」心態的影響雖已較弱,但還是存在。

   根據內政部兒少性交易督導會報的統計,2008年警察救援人次共有304人,起訴709件、822人。另外,2008年接受安置保護的少女計有335人,其中原住民有25人、非原住民有310人,少女自述從事性交易的主因依序為「離家後的經濟需求」、「個人物質需求」、「朋友引誘」等

   另外,在形式上,過去偏向集團式的經營方式仍然存在且變得更多元,除了顯性的營業據點,例如:酒店、應召站等,亦包括透過網路、交友中心等隱性的形式經營,或是透過檳榔西施暗渡性交易之實。此外,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透過聊天室、即時通或線上遊戲,個人式的交易模式更容易也更普遍;同儕間的口耳介紹也成為媒介之一。

三、保護策略

   1995年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是目前預防及保護兒少免於性交易最主要的依據,該法有下列幾項重點:

(一)加重政府權責
  各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設專人辦理兒少性交易防制業務;各相關單位如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署等應訂定教育宣導辦法以預防兒少性交易。並藉由對中輟生的積極通報及輔導,避免兒少性交易的發生。

(二)加強救援功能
  成立檢警專責任務編組,並設立全國性的免費救援專線,以利被害少女求救及民眾報案檢舉。專業人員如醫師、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及司法人員或村里幹事,以及私部門的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和電信業者等,都負有通報責任。

(三)保護兒童少年

   保護措施包括社工員陪同偵訊,設立緊急收容中、短期收容中心及中途學校等安置機構、代為監護或對不適任父母停止親權以及後續追蹤輔導等等。此外,預防面則要求各主管機關必須訂定預防宣導計畫、在學校教育中每學期提供2至4小時的相關課程。

(四)嚴懲加害人
(1)對未成年人行性剝削者,最高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散布刊登性交易訊息或廣告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製造、持有、散布、販賣兒童色情圖片者,皆視為違法,並得服刑期或繳納罰金。
(4)公布加害人姓名、照片及判決,並強制其接受輔導教育。

   為監督該法是否確實執行,民間團體(以台灣展翅協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花蓮善牧為成員)組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監督聯盟」,至今仍每年擇定一主題,以公聽會、記者會或研討會的方式,持續監督政府執法情況,以及根據施行現況及因應社會變遷,民間團體也主動透過立法院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進行修法,如增訂域外處罰條款(第22條)及處罰單純持有兒童色情(第28條)。此外,民間團體也持續提供直接服務,例如關心中輟學生、提供安置及後續追蹤服務等。

四、迎接挑戰

觀察近幾年兒少性交易的發展,在台灣所面臨的新挑戰包括:

(一) 家庭失功能是兒少性交易的主要成因之一,但目前缺乏對失功能家庭處遇服務,因此兒少於結束安置後,出現不適宜返家之困境。
(二)網路作為新興的媒介,使兒少更易受到誘拐,而且偵查與救援工作也更不易進行。
(三) 兒少性交易的對象除了少女外,近年也逐漸發現少男的個案。有必要開始思考在預防宣導上考量男性的被害人,並且在安置服務的提供上考量少男的需求。
(四)雖然跨國人口販運的未成年被害者自2007年開始僅餘零星個位數,但仍需持續觀察。

因此,無論是政府或是民間團體,為了有效防治兒少性交易,未來努力的方向有:

(一)重建家庭功能及加強自立生活能力,協助兒少被害人重返社會。
(二)對加害人進行研究,建立加害人圖像,以進一步研擬加害人之預防及處遇策略。
(三)因應網路作為現今主要的性交易媒介,應思考利用網路直接提供創新的服務方式。
(四)因應新興問題如線上誘拐(online grooming),持續推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