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心之過-新聞自由之探討

台灣電力公司新營區營業處副處長 陳吉村

  記得1987年在某大學進修部研修外語時,老師讓我們看一部由保羅紐曼主演的「惡意的缺席」(Absence of Malice:法律用語「沒有惡意」);影片在探討媒體追求真相的報導過程中,對於當事人以及社會所造成的影響。在當時,看完影片心中悵然、印象深刻:一位女記者為了「獨家報導」,犯了無心之過。報導了一則男主角女友墮胎的故事,想藉此引出男主角的背後勢力,間接挖掘出某家公司員工命案的真象。不料該女友是一位天主教女信徒,(天主教不允許墮胎)因而結束了自己的生命。記者知道後深感後悔,然而傷害已經造成、生命無法重來。

  該片劇情或許稍嫌清淡,但它所探討的議題卻是嚴肅的;不會因為社會的進步而失去意義。在民主社會裡,媒體為了滿足觀眾「知的權力」,被賦予了報導真相的權力,但是媒體在追求真相的過程中,卻時常得面對「保護」或r「傷害」的抉擇。取捨之間並無絕對標準,全憑媒體人的自由心證,以現今台灣的媒體環境,似乎大多媒體人選擇以後者的方式報導「真相」!

  影片從美國聯邦調查局調查案件開始,因為案情膠著,因此檢察官想利用了媒體,故意在桌上放置一份半遮掩文件;透過(追逐)該案的媒體記者(通常會到其辦公室走動)報導,向可能知情的關係人施壓以求突破,原本只是個無心之過,卻帶給當事人及其友人生活上極大的困擾,代價之大遠超乎大家的想像。縱使主角於影片後段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但無奈憾事已經發生,永遠再也無法彌補。

  我們時常聽到媒體將「觀眾有知的權力」掛在嘴邊,於是無所不用其極地挖掘所謂的「真相」,然而「真相」到底為何?答案恐怕不是簡單的二分法,否則就不會有人自以為是,把「眼睛」看到的「事實」(甚至是「聽到」的「事實」)當作「真相」,媒體卻也可以不經查證,就隨便引用登載,而引發的社會亂象了!

  去年11月某媒體推出所謂的「動新聞」,引起十多個公民團體的抗議,認為新聞報導不應侵犯當事人的人權。新聞自由不應無限上綱,為了追求銷售量,報導內容甚至巨細彌遺的陳述他人受害的過程,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權而不自知,而應回歸新聞的本質,以更客觀的分享資訊來促進公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