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大學教師人權一二事

正修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副教授 李顯儀

  人權是什麼?簡單的說就是「作一個有尊嚴的人的權利」,人權所受到的保護應該由自身的安全為始點,逐漸擴展保護個人財產、保障個人工作、保護個人家庭,進而發展到要保障自己的知識、保障言論自由、保護追求知識的自由等,且隨著時代不斷的進步,就會產生一些人權新觀念。

  大學殿堂應是對人權保護具有一定常識與水準的地方,但其實不然,有些私立大專院校的行政單位也常常作出違反人權的規定,亦時有所聞。筆者將這幾年於大學任教時,所聞大學違反人權精神之一二事,向讀者闡述之:

  大學院校老師在著作升等時,須先將著作經系院校審查後,在送校外審查通過後,再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才算正式通過。筆者曾聽聞某大學院校老師將著作在送審至校外審查之途,被發現一稿兩投之違反學術倫理之事。此時該校應在查明此事後,給當事人一個答辯機會,再來懲戒;但該校卻沒有給當事人機會,就直接以違反學術倫理將他審判定罪,其有違反人權之精神。此事雖當事人有錯在先,但學校應該給當事人有答辯機會再來定罪,才不會以違反人權之事落人口實。

  此外,近年來應教育部廣設大學院校,雖紓解以往大學窄門之情勢,但新設院校因本身辦學不佳與少子化的影響,逐漸有招生不足現象,所以產生教師人力閒置之虞;理應學校有對不適任或不符規定教師解聘的權利,但程序須符合規定,以免發生糾紛。筆者就曾聽聞某大學院校在每年8月前就應給教師新一年的聘書,但該校一直拖延不給某些教師新聘書,直到9月中學校新學期開學學生已開始準備上課了,學校才突然的解聘某些教師,造成人事紛爭,最後雙方因此事還在法庭對簿公堂。此解聘教師之事學校單位雖有權主導,但仍需遵照應有規定與重視教師的尊嚴,才不會被冠上迫害基本人權的臭名。

  台灣的人權在國民黨的以往的白色恐怖時代是幾乎沒有基本人權可言,自從近年來政府解除戒嚴、報禁、黨禁,人民才逐漸擁有正常的言論自由與思想上的自由,台灣的基本人權才逐漸開始生根萌芽,但一般國民的人權觀念仍未達成熟階段。就像上述在大學教職員工對人權基本素養有一定水準的大學,仍會發生違反人權之事,那就更遑論一些較弱勢的團體與一般國民,台灣的人權教育仍有十足的進步空間,當然這人權觀念必須由教育單位著手,最好從小學就應灌輸此觀念,讓他們能及早耳濡目染與根深蒂固,最後冀望台灣的人權觀念能逐漸與國際人權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