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新移民之人權

世紀聯合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董事長 尤英夫博士

  我國尊重人權愛惜生命向以人權國家自居,連 入出國及移民法也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 除了確保國家安全、也保障人權才制定該法,來 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 而近年來,東南亞各國包括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與柬埔寨等國婦女嫁到台灣來,成為台灣的新移民。由於她們生男育女成了台灣人的媽媽,生活起居已融入台灣社會。若說她們不是台灣人,沒有認同台灣,實在是嚴重歧視她們。若再說她們是什麼人,滾回她們的國家去,更是不可想像。不幸的是,竟然有這樣的人說這樣的話,而且情況還是老師針對學生說的。

  根據蘋果日報 2010 年 01 月 12 日 A6 版的一則新聞報導說,「高雄縣林園鄉林園高中國中部洪姓教師管教學生時,竟罵母親是印尼人的女學生是『野蠻人,滾回印尼去』,見該生考試成績進步,還質疑是作弊;女學生不堪老師辱罵及誣陷,四次以美工刀割左手腕自殘,人本教育基金會痛批洪師:『不適任!』洪師坦承不諱,但強調是開玩笑;該校將召開考績會調查洪師不當言行。」云云。一個有教無類為職志的老師,不以愛心培育下一代,反而以「野蠻人」看待這些台灣之子,台灣豈非成了野蠻之邦 ? 以 歧視的眼光對待 純潔的中學生,本身就是很大的問題。被批評時 ,自己還不知檢討愧疚,反而強辯說是在 開玩笑,難怪人本教育基金會說他根本不適任。

  本文則更要提醒這些受 歧視的新移民,權利是要自已爭取及捍衛。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 「 ( 第一項 )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 第二項 )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第八十一條也進一?規定處罰 :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事實上,內政部也在九十七年六月四日公佈「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後,並實際處理過歧視的案件。

  台灣是一個移民的國家,成千上萬的移民帶來各種不同的文化,也豐富了台灣多元化的社會。不管是新移民或舊移民,我們都應該感恩與珍惜,使這個國家能夠成為人間的樂土。